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9:31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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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
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财税体制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以上税率除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外商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企业按统一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按规定标准提取或掌握开支并按实支用的业务宣传费、代办储蓄及保险业务手续费、防灾费等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实扣除,但企业超出国家规定多提、多列或违反规定多核销的损失,应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剔除;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其中:集中交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国税函
发(1994)第124号文件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其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交所得税外,涉外险及其他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交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各类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律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财政部单独予以核
定(税后利润上交办法另行通知);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由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分别予以核定。
四、金融、保险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一律上交中央金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地方分成的50%的收入,平时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年度终了后由中央财政在进行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返还。
六、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脱钩,没有脱钩的暂按总行(总公司)统一的所得税率55%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收入归中央财政。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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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


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1990-5-8

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

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1990〕价农字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去年蚕茧市场秩序好转的局面来之不易,但今年仍然存在诱发抬价争购的因素,主要是国务院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厂丝黑市高价交易严重,从而为抬价争购蚕茧提供了条件,并诱使茧农自烘自卖。今年蚕茧生产形势较好,春茧收购旺季即将开始,请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今年的蚕茧收购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丝绸主要供应出口,茧丝绸的生产和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为避免发生过大的起伏,各地对蚕茧生产,必须按照计划养殖、提高单产、主攻质量、增加效益的方针,妥善安排,防止盲目发展,造成茧农和生产、经营部门不应有的损失。

二、为了保持茧丝市场的良好秩序,维护各方面的正当利益,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业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茧丝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蚕茧应由各级丝绸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不开放茧、丝市场。对非法收购、倒卖和抬价抢购蚕茧、厂丝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顾大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国务院上述《通知》的地方和部门,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蚕茧收购价格和厂丝出厂价格,不得突破。对于不执行国家定价的违法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四、要保证干茧质量,各地丝绸公司和收烘单位要明确收烘责任制,收烘蚕茧的等级误差不得超过一级,超过部分由收烘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五、国务院将组织经贸、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组成茧丝检查协调小组,协助主要产区进行督促检查,希望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以上通知,希即按照执行。

一九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