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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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 [2006] 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后,报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批准。
第八条 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
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筹资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30%分担。
第十条 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18年。参保人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一条 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
第十三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
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地面积(亩数)÷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
养老保险费在每次征地时按当次被征地比例即时缴纳。同一人分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次记录,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筹资金缴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和土地被全部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缴清,其他人员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达到养老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的,将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一次性缴清。
第十六条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缴纳。城市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的政府承担部分,市、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分担。
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政府承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
政府承担部分,属于土地被全部征用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清;其他参保人员,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测算,作出预算分次缴纳。
第十七条 城市区、开发区和各县分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化解本级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
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筹集,按每征用一亩农用地,提取6000元的标准筹集。风险基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
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
风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区的风险基金,市、区两级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的分成比例分担。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年11月底,将当年筹集的风险基金上划市财政风险基金帐户。
城市区的风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筹措解决。
第四章 养老金的发放
第二十条 已按本办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后,从次月起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发放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被征地比例。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时,由村(居)委会负责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将养老金足额发放给参保人。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领取人去世后,由村(居)委会负责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从养老金领取人员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逾期或有意不办理停发手续,继续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冒领养老金的全额及利息,将按有关规定对冒领者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二十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计息。社会统筹帐户增值收益和个人帐户增值高于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收益,一并计入社会统筹帐户。
第二十八条 养老金的发放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分担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第三十条 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养老年龄后,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后,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区、开发区和各县建立的风险基金,分别由市、开发区和各县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本级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本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城市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开发区和各县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由开发区和各县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并免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体系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开发区和各县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司法、被征地农民代表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对本级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和规定;
(三)负责城市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养老金的发放;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五)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检查、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受理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争议和查询;
(七)其他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和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开发区和本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在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负责城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为了适应工作需要,配备10—15(包括原有人员)名管理服务人员。开发区和各县要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工作需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配备5—10(包括原有人员)名管理服务人员。机构设置和增加工作人员编制,由市、开发区和各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与同级编制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政府承担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拨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和启动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情况的核定、征地补偿的落实、配合财政部门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土地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村集体补助部分和政府承担部分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正式签定参保协议,承担其养老保险责任;三方中有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按规定足额缴费,经催缴仍不能足额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废除与参保人签定的参保意向书,不承担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责任,退回其缴纳的相关资金,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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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税法对商场联营模式的影响

谷艳秋

  
  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内住宅地产形势低迷,相对于此,商业地产的表现却有些“风景这边独好”的意味。从整体来看,随着政府刺激经济举措效果的逐渐显现,2009年势必将成为房地产市场节奏发生变化的一年,而商业地产作为投资性项目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青睐。
  商业地产投资开发赢利模式多样,主要有四类:一是只售不租,出让产权,快速回笼资金;二是只租不售,以商铺产权再融资;三是又租又售,部分租,部分售,出租部分起示范作用;四是不租不售,自己做商业经营,直接将商铺进行资本运作,控制进场业态种类,形成自己的经营特色。
  本文且不讨论如上开发赢利模式的优劣,仅就开发商在直接将商铺进行资本运作,在与供应商联营的过程中,如何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在不增加供应商成本的前提下,保持商铺收益继续增长,将商铺变成收益最稳定的物业类别,获得双赢的结果,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专业人士斧正。

一、什么是联营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联营有三种模式:
  1、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营模式,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企业法人的有关规定。
  2、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营模式,根据这种联营模式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营模式。这种联营模式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
  目前,开发商将商铺与供应商进行的联营大多数是第三种即合同型联营,在这种联营模式下,开发商成立专门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作为商场柜台提供方,提供柜台给供应商,由开发商成立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收银,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后,月末将剩余货款凭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打入供应商账户。
  在供应商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税后实得收益?

二、联营模式下的税法比较

  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商场”)在联营模式下,多以提取“扣点”作为收取费用的主要方式,而提取“扣点”分为单纯提取扣点和提取“扣点”和收取固定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结合两种方式,在不考虑房产税等其他应纳税种的情况下,两种方式的税收有所区别:

第一种,单纯提取“扣点”方式:

  假设供应商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商场的扣点是25%。由商场统一收款,统一管理,供应商自行承担其销售员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商场月末将剩余货款凭供应商的增值税发票打入供应商账户。
则:商场的税后收益计算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商场25%的扣点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因此应按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上述规定,则商场的当期销项增值税=300万/(1+17%)×17%=435897.44元,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300万/(1+17%)X 25% X17%=108974.36元,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增值税-应冲减的当期进项增值税=435897.44元-108974.36元=326923.08元;由此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326923.08×(1%+3%)=13076.92元;在不考虑其他成本和费用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300万×25%/(1+17%)-13076.92元]×33%=207223.08元;商场的税后所得收益=300万×25%/(1+17%)-13076.92元-207223.08元=420725.64元。

第二种,提取“扣点”和固定劳务收入结合的方式:
  假设供应商的月含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商场的扣点是25%。假设该供应商的最低销售额为100万,那么将该100万的扣点即100万×25%=25万,以进场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的形式收取。其他销售额以扣点形式收取。
  则:商场的税后收益计算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商场应缴纳的营业税=25万×5%=12500元,
  同方式一,商场25%的扣点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因此应按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按上述规定,则商场的当期销项增值税=300万/(1+17%)×17%=435897.44元,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200万/(1+17%)X 25% X17%=72649.57元,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35897.44元-72649.57元=363247.87元。由此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12500元+363247.87元)×(1%+3%)=15029.91元。企业所得税=(25万+200万/(1+17%)X 25%-12500元-15029.91元)×33%=214440.77元。商场的税后所得收益=25万+200万/(1+17%)X 25%-12500元-15029.91元-214440.77=435379.75元。
  方式二比较方式一而言,在与供应商的合作形式和供应商成本均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税后收益增加了14654.11元。


谷艳秋: 注册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4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4年11月11日收到你部关于英侨柏利稳遗产处理问题批复暨卷一宗。我们的意见:英侨柏利稳遗产在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公告继承期限内既然有外人克拉克提出申请继承,虽未提出证件,似应由秦皇岛市人民法院通告克拉克限期补提证件,如逾期提不出证件,再予处理,以避免被动。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的请示函 1954年11月11日 发办亚(54)字第2893/6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部接哈尔滨外事处报告,请示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处理办法。现将原报告抄致你院,请提出处理意见函复我部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