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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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

(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现代物流业规划、建设、管理及物流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物流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对物流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成立物流行业协会,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物流主管部门,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物流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港口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强物流节点城市和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发展生鲜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提高城乡流通效率。

第八条 结合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对接。

第九条 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建立应急物流体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积极推动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和陆地港建设,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以及适应国际中转、采购、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际物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应当体现物流业用地布局。

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的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本地区土地储备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

第十二条 经贸、金融、税务、海关、邮政、检验检疫、交通运输、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快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企业信息系统、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同物流管理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应用信息平台对接。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协调和指导,负责做好物流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相关的信息管理、信息安全、共享范围、数据保密、信用认证等制度规范工作。

第十三条 物流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推进物流业标准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使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现代物流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研究开发的投入,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物流企业开展先进的物流技术、物流设施设备、物流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进物联网技术的运用,促进物流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对从事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的物流企业的用电,优先给予保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

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的通关方式,为物流企业通关提供优质服务。对闽台直航货物通关,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用通道、专用窗口和专用查验区。

第十七条 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应当建立物流统计台帐,填报物流统计及核算报表,及时报送物流统计数据。

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审批,核算结果的审核。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物流统计信息,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流行业协会承担。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工贸企业外包原材料采购供应、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推动生产和商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对接成功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产品与包装物回收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促进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物流企业应当开展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物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行业协会及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建设行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待遇。

鼓励、引导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加强与境内外先进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盟。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物流中介服务组织,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沿海对台贸易市场和主要批发市场以及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商品货物集散中心。

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集中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物流企业赴台投资的审批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闽台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系协商机制,在物流标准化建设、科技研发、教育培训、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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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推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开展,同时根据地方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89)财综字94号《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规定,应积极采取措
施,保证完成预算任务。
二、根据国发(1989)38号文件和(89)财综字94号文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专款专用的规定,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由地方上交中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后,我部将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上交情况,分批酌情返还,在年终进行结算

三、考虑到各地不同情况,返还采取以下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福州、广州、湛江)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还比例为95%至99%。上海浦东新区土地有偿出让收入上交中央部分的返还另行规定
;厦门市经济特区按财政部(90)财综字8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海南省经济特区,其上交中央收入的返还比例为85%至90%。
其他一般城市(包括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除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采用由地方逐项申报具体开发项目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逐笔核定拨给。
四、对于不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隐瞒上交中央财政收入的,经财政或审计部门查出后,对未按规定上交的收入部分,除令其补交外,中央财政要加收相当于隐瞒收入一倍的罚款。



1990年9月26日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防灾减灾从我做起”。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针对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要组织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社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堵塞、封闭社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灌场、供应站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取缔社区内的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清理和拆除社区内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对社区内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工地的地段及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严禁在供应站点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结合社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对社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与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用气协管队伍,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摸,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的整改。

  (三)开展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认真开展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大型市政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加强对城市水源水、供水水质的检测检验,确保水质安全;要对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下沉式立交桥及排水泵站、建筑工地周边的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进行检查和疏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行安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做好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和有关防灾避险标识的检查、加固修缮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完善游客疏导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种灾害事故隐患。位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大力开展全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相对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要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相关防灾减灾知识,掌握避险自救技能,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