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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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一些地方债务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新债不断发生,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化解债务主动性不够,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解决乡村债务的办法;一些地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矛盾尖锐,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县、乡、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三、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化解乡村债务试点范围和顺序
  已经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的省(区、市),可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继续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财政部要会同教育部、农业部等部门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等公益事业债务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增收节支偿还政府债务
  各地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要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省级财政要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激励措施。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进乡镇增收节支偿还债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五、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要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加强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六、推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环境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不断扩大乡村债务清偿能力。在乡村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的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
  七、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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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已经区工委、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为规范南昌经开区政府采购(服务、货物类)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如下:

  一、采购单位编制采购报告,列明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市场价格、资金来源,对供货合同有特殊要求的需一并写明,经采购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和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

  二、采购主体范围:区管委会各部门、区属镇政府、管理处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用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类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三、纳入政府采购物品范围:

  商品类:1、计算机及相关设备;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3、医疗仪器设备;4、音响和摄录编辑设备;5、电器设备(如空调、电视机等);6、照相器材;7、办公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8、办公用品(如复印纸);9、办公家具(如桌、椅、橱具、柜等);10、机动车辆。

  工程类:1、房屋修缮项目(包括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2、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包括业主自行采购的材料);上述房屋修缮维护项目和市政设施维护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设施维护项目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服务类:1、车辆保险、供油;2、印刷业务;3、其它委托方式的。

  四、政府采购管理的资金、项目和金额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发生的所用财政资金、单位价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及单位价格虽不足500元,但一次采购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公共事务的采购项目(包括区属企业用财政拨款购置的工程材料)都要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五、政府采购时限: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一般在收到采购批复后40天内完成;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在收到采购批复后20天内完成。

  六、区采购办根据采购需求核定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并提请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审批。区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单位报告后,将对采购单位的固定资产情况、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核定采购单位实物需求情况。特殊情况,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签后可优先采购。

  七、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由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采购办下达采购项目书,区采购办向区采购中心下达采购批复。

  八、区采购中心收到区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通知书》后,按采购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计、汇总,若有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项目型号不准确或产品技术参数不详的,通知采购单位更换型号或补充。

  九、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金额等确定采购方式,会同区采购办、区监察室、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

  十、区采购中心发放招标文件,接待、解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疑问。开标前,向区采购办、区监察室抄送《政府采购告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在开标时间参加现场开标活动。

  十一、开标活动:区采购中心准备会场、准备开标材料、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活动。

  1、现场开标:区采购中心主任主持开标活动,签到、评审、宣布招标结果,参加投标活动有关单位签字(在采购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以及采购单位代表监督下进行)。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或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在开标的前一天由区采购办、区监察室前往市政府采购办专家库申请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专家名单由区监察室密封,开标时开封,专家与供应商不得见面。

  十二、草拟政府采购项目定标说明呈批:1、公开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项目报区采购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审批;2、其他项目方式的采购由区采购中心主任审批。

  十三、拟定项目预中标公告上《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七个工作日。

  十四、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区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中标供应商下达《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单位和采购单位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约供货。

  十五、采购单位对货物进行验收,对单次采购超过二十万元的货物由区采购中心、区采购办、区监察室、采购单位共同对货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到区采购中心领取并填写统一的资产验收及移交单。

  十六、采购单位持发标复印件到机管局办理固定资产登录工作,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十七、采购单位持采购批复、发票、合同、资产验收及移交单、固定资产卡片的原件复印一份,到财政办理付款手续。

  十八、采购结束,整理招标文件归档。

  十九、区监察室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纪检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操作规程(试行)》(洪经纪工委[2010]29号)文的要求,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十、本《办理程序》由区政府采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电力部 交通部


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交通厅(局):
长期以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改善这种状况,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需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的投向,将外商投资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上来。对此,国家除继续鼓励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建设经营我
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外,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试办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是指外商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移交给
政府部门。
二、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权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许
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三、为保证特许权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受我国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但是,项目公司
也要承担投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四、鉴于在我国举办特许权项目是一项新的工作,故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为防止一哄而起,需要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在试点期间,其范围暂定为: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
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
五、特许权试点项目的筛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是国家中长期规划内的项目。被选定的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计划管理体制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审批,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
院审批。特许权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包括项目概况、工程、技术、环保等方面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以下内容:市场需求分析、总投资规模、外部条件的落实、经济及财务分析、预收费标准和调价原则、特许权期限、风险分担原则、政府拟提供的配套条件及承担的义务等。
六、特许权试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地方政府负责编制资格预审及标书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境外投资者。国家计委将组织由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及技术、经济、法律顾问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标书的审查、投资者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及授标的
工作。
七、特许权试点项目所在省(区、市)政府要协助中标者凭中标批准文件到外经贸部办理项目公司章程的报批手续,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八、特许权协议经国家计委批准后(必要时,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授权省(区、市)政府或行业部门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并从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
九、为使特许权项目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计委将设立常设机构,负责特许权项目试点的组织、日常联系、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目前,国家计委正在牵头制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暂行规定》,待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请各地方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按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的各项工作。



19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