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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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发〔2002〕1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现将市
  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
                        2002年6月21日



关于市和区、县(市)及乡(镇)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委:
  根据《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和区、县(市)人大以及在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未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年底前均已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转发省人大党组〈关于我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黑发〔2002〕8号)精神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的要求,为了做好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据,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换届选举,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和意志,有一定议政能力的选民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工作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进各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各级国家政权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快速发展。

 二、时间安排
 除2001年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已换届的乡(镇)人大今年不换届外,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要于今年8月底前选出。区、县(市)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2002年10月底前召开,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的选举日大体确定在2002年8月29日(星期四),各县(市)的选举日可依法自行确定;区、县(市)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可按35天左右的时间安排(不含新一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底以前召开,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我市出席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代表名额及分配
 根据《选举法》第9条“设区的市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00人可增加1名代表”和第10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16名。各选举单位名额分配以2001年年底公安部门统计的人口数字为准,参照本届名额做适当调整,对人口较少的区、县(市)给予适当的照顾。具体分配名额如下:道里区62名、道外区35名、南岗区78名、太平区32名、香坊区30名、动力区32名、平房区16名、五常市44名、双城市37名、阿城市30名、尚志市29名、巴彦县31名、呼兰县32名、宾县29名、依兰县18名、延寿县13名、木兰县12名、通河县12名、方正县11名、解放军10名。留机动名额23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决定,我市区、县(市)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道里区252名、道外区192名、南岗区297名、太平区189名、香坊区185名、动力区190名、平房区151名、五常市310名、双城市281名、阿城市251名、尚志市243名、巴彦县257名、呼兰县255名、宾县241名、依兰县196名、延寿县171名、木兰县172名、通河县165名、方正县165名。
 根据《选举法》第10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代表构成
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不作硬性规定,根据中办发〔1986〕37号和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参照我市历届代表比例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占25%左右;农民占15%左右;市直属机关和区、县(市)领导干部占25%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宗教、归侨、台胞及军人)占35%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35%左右,不得低于30%;少数民族代表应占10%左右。代表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热爱代表工作、有一定代表工作经验、议政水平较高的本届代表,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要适当吸纳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企业家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人员中的优秀分子。

 对区、县(市)和乡(镇)人大代表构成也不作硬性规定,参照历届代表构成情况,大致比例是:工人和农民占43%左右,区人大代表中工人比例可高一些,县(市)、乡(镇)人大代表中农民比例可高一些;干部占30%左右;其他(主要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界等专业人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归侨、台胞)占27%左右。代表中,妇女代表可占25%左右;非中共党员代表可占35%左右;少数民族代表要有适当的比例。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有一定数量的上一届代表连选连任。

 五、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以往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为:市直和区、县(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群团组织)的代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市级领导班子换届统筹考虑,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人选,由市委统战部结合市政协换届统筹考虑,先提出人大代表推荐名单;其他方面的人选,包括工人、农民、教科文卫等专业人员,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名额分配方案中关于代表构成的要求,将市人大代表人选提名与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人选提名相结合,提出推荐名单。上述各方面人选的名单,经选举办公室汇总平衡后,报请选举委员会审定,交各选举单位酝酿协商,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大会选举。

 推荐代表候选人,一定要坚持代表条件,注意人选的代表性、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将提高代表整体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届代表中,议政能力强,代表作用好、代表性变化不大、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的,可提名为下届代表的候选人。

 根据省委黑发〔2002〕8号文件精神,这次换届选举中,要适当减少干部代表比例:一是党委部门除党委书记、党委常务副书记、联系人大的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拟进人大常委会的人员外,一般不安排代表候选人;政府领导人员除正职、分管常务的副职安排代表外,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安排代表(可列席人代会)。二是减少代表交叉。除个别领导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三是从实际出发,解决代表名额紧缺的实际问题,提倡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干部代表,届中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岗位的辞去代表职务。

 六、地方国家机关领导班子的选配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换届配备市和区、县(市)领导班子中的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由市委根据省委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要求,我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5名,与本届相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太平区、动力区为23名,平房区为21名;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呼兰县、宾县为23名,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为21名。在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非中共党员可占30%左右,妇女、少数民族应有适当的比例。

 对选举的干部应及时做好考核、调配工作,应在选举代表前确定班子组成人员,异地交流的干部应尽早到位,以便选民和代表对其有所了解。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也应及早考虑安排,以保证按《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后两个月内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也应在换届中一并考虑。

 为了深入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最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原则上乡(镇)人大设1名专职干部。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设1名专职副主席。

 这次换届选举,要切实做到:一是坚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推荐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原则。二是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差额幅度选举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对正职的选举要明确在代表没有联名提出其他候选人时才可以等额选举。对副职的差额一般为1至3人,具体差额数可根据职数多少而定,副职较多的可适当增加差额数。三是坚持平等的原则。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大会主席团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尊重大会选举的结果。四是要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通过依法办事保证党委意图的实现。
 七、宣传报道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践,也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的有利契机。建议市委宣传部把这次换届选举的宣传报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舆论工具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换届选举活动,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圆满成功。

  八、加强对换
  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这次换届选举要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原则。市和区、县(市)及乡(镇)各级党组织,要把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加强地方各级国家政权建设的大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把换届选举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切实抓好落实。为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我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全市的换届选举工作。各区、县(市)和乡(镇)要依法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九、选举经费
 根据《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的规定,市和区、县(市)及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选举办公室所需选举经费,由市财政给予保证。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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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2月4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四),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 费 管 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 行 管 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 惠 政 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题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外贸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于3月中旬在杭州召开了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990年3月16日至20日在杭州召开。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13人,有浙江、江苏、福建、河北、贵州、广西、辽宁、湖南、山东、北京、江西、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有关负责人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教处、教研室、招办的负责人。会议主要研究了如何在全国实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以下简称会考)制度的问题和关于升学制度改革的问题。柳斌同志作了关于在全国普通高中实行会考制度的重要讲话。浙江、上海等省、市介绍了试行会考制度的经验。代表们讨论了《关于在普通高中试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讨论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通过学习和讨论,代表们对试行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统一了认识,增强了信心,会议为在全国逐步推开会考制度奠定了基础。湖北、山东还分别介绍了高校招生改革的试验情况和设想。最后,邹时炎同志作了总结报告。

上海和浙江试行会考的经验说明,会考对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学校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起了促进作用。与会代表结合上海、浙江的经验对会考的性质、目的和功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大家认为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是普通中学考试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完善中学教学质量评估的一种手段,是普通中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环节。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水平考试,它与高等学校招生选拔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会考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协调发展,克服偏科现象,发展学生爱好、特长,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大家认为会考的功能应该与其性质目的相适应,会考的基本功能是衡量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高中毕业的合格水平。不要把会考的成绩与升大学、招工、就业直接挂钩,否则反而会加重师生的负担。但会考的功能也不能过于淡化,或简单从事。会考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必须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信任,起到评估高中阶段教学质量,考核高中毕业生文化课学习是否合格的导向作用。今后,凡是会考成绩符合学籍管理关于文化课合格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思想品德表现合格,体育亦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学生即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它是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证明,是学历证书。

为了保证会考制度顺利地实施,经过讨论,大家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宣传
保证会考健康进行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扫除思想上的障碍,提高人们对“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危害性和对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展开宣传,要使社会、家庭、教育部门和师生认识到把高考升学率作为评价中学教学质量的主要甚至唯一依据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也是不全面的,而且会对中学的教育教学产生负导向作用,使学校只抓少数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要提高人们对会考性质、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要使社会、家庭、教育部门和师生都认识到会考与高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考试,不能将会考与高考等同看待,也不能把会考变成应付高考的预备性考试。
2.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会考工作,应该亲自过问;分管的负责人要精心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工作要抓落实。要积极争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支持。
3.建立会考机构
因会考的工作量大,考务工作繁杂,应该尽快配备必要的编制,建立考试机构,把组织命题,实施考试,划分等第,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管理考籍等工作全面抓起来。各省在尚未建立考试机构前,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工作。可以由普教处牵头,教研机构和招办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普教处通过设计会考实施方案,制定会考有关政策,可以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教研室应该加强对中学教学管理,教学评估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研究。招办有丰富的考务工作经验,应该在组织会考工作中充分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这一工作。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各省可以从本省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但都要建立负责会考工作设计和组织的专门队伍,并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以保证会考制度的实施。
4.妥善解决经费问题
为了保证会考顺利进行,必须切实解决会考经费问题。普通高中是非义务教育,各地经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向参加会考的学生适当收取考试费,不足部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列支。
5.会考的命题
会考是水平考试,一定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各学科必修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会考标准,绝对不能脱离中学的教学实际。题目要难易适度,不偏不怪,要使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能达到合格标准。

经过国家教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国试行会考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会考制度的时间可以同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同步。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普通高中教学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坚持学完一门考一门的原则。
1.在实行会考制度前,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然后报国家教委备案。
2.为了确保会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信任,考试科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和制订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有困难的地方,评卷等工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地(市)、县哪一级进行,省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3.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会考制度逐渐臻于完善。

与会代表认为会考只是中学教育改革的一个环节,会考不是万能的,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才能取得整体效益。
1.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使之有利于会考科目的安排。
2.加强督导评估,制定一套严格的评估标准,对学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坚持贯彻教育方针进行全面评价,从而树立一批办得好的学校,这些学校可以不参加会考,使他们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
3.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常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禁止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自测考试。
4.大家一致希望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改革抓紧进行,要求国家教委尽快公布改革方案,同时还要改革高考命题、施考、评卷和成绩统计分析及报告等工作。试题难度应适当,并保持稳定,否则不利于中学的教育、教学改革。
会议认为,湖北、山东将高校招生指标分到地或县的试验探索是必要而有益的,可以继续进行试验。其他省也可以选择几个县、市进行试验。由此而在录取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会议代表还提出,经过全面的、严格的评估而确认的办得好的学校,可以确定一定比例向高校保送学生,或者给予这些学校参加高考的学生以某种优惠待遇。符合条件享受待遇的学校要公布,以利群众及同行监督。如果出现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可以撤销其保送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对这些办法要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