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外,所用水量均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收费。”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冷却水未采取措施循环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或者停止供水。”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合并,修改为“(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删除。
七、在本《条例》中增加一条为新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及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凡按本条例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合肥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合肥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
1、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可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单个项目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并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二)有偿使用:
1、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该资金系有偿使用;
2、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委托贷款,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范围为200—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1、对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且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2、按银行贷款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10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以奖代补:
1、对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拔尖人才和优秀团队及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与资金来肥创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给予以奖代补;
2、单项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由合肥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议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发布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提出基金使用安排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市创新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对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金中属资本金投入和有偿使用的资金委托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基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已经享受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助的贷款贴息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