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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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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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绍兴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绍兴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保护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施工时间在3个以上,施工人员在20人以上或施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道路、桥梁、土木工程、管线敷设等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以及装修)均按本办法列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和县(市)的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的建筑施工工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建筑施工工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负有户口管理任务的公安派出所( 下同)负责实施,其它有关治安保卫部门配合。规模较大或跨辖区的建筑施工工地,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所指定的一个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也可从有关公安派出所和施工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治安管理组织负责实施。
第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的工地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为治安责任人,对本建筑施工工地区域内的治安工作负责。
一个建筑施工工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各建筑施工单位的工地负责人为本施工区域内的治安责任人,共同时对本施工区域内的治安工作负责。
第六条 凡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须在经批准取得城建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向建筑施工工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办理治安登记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验施工工地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交验施工人员身份证和务工卡,暂住3个月以上的,还需交验施工人员暂住证。
(三)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四)建筑施工工地周边安装不低于2米的固定隔离设施。
第八条 建筑施工工地内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从事盗窃、窝赃、销赃、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窝藏公安政法机关通缉的人犯。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存放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 建筑施工工地应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建立财物申领、现金保管、值班巡逻等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条 负责进行治安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并与施工单位治安责任人签订《治安承包合同》,该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工地治安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严格遵守《治安承包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建筑施工单位的治安情况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施工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 由于治安责任人未履行职责,致使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秩序混乱,或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按违反《治安承包合同》处理。
第十四条 在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因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教育措施而发生3次以上治安、刑事案件或建筑施工人员进行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3人次以上,经指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发生打架斗殴,致使3人以上受伤害,其中1人重伤或死亡,治安责任人具有明显失职行为的,公安机关可提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建议建筑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整个施工工地治安秩序混乱,案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社会治安,且又屡教屡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提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建筑施工单位在绍兴市的施工资格。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有宣传、贯彻本办法的义务,并应协助督促建筑施工工地治安责任人搞好工地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工,离预定完工日期不足3个月的建筑施工工地,不再办理治安登记手续,但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搞好工地内的治安管理。离预定完工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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