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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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拟定的《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5月30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2号)规定,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三检”机构)合并,组建为设置在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分为直属局和分支局,是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体制,即直属局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接领导,分支局隶属于所在区域的直属局。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我国口岸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精简人员编制,实行政事分开和政企分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
、管理科学”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新体制。
二、职能调整
(一)将原“三检”机构承担的职能合并,由新组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其中,纯技术、辅助性职能,包括实验室检验检疫技术工作、与国外有关非政府机构的检验检疫合作、研究咨询及检疫风险分析、实验室资格评审、传染病监测体检与国际旅行预防接种、技术开发服务、
机关后勤服务等,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属的技术保障等事业单位承担;非法定检验检疫、鉴定和委托检验、鉴定,涉外资产评估,卫生、除害处理等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业承担。
(二)强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重要对象的监管工作。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风险分析和分类监
管制度,加强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根据疫情、商品质量和企业(货主)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积极采取以产地检验检疫为主、产地检验检疫与口岸查验相结合,企业(货主)自控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把关相结合的监管办法。
(三)进一步简化口岸通道检疫申报手续和作业程序。重点对来自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和应检物品进行有效监管;对来自非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和应检物品进行必要的抽查,不再采取批批检验检疫的做法。
三、主要职责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管工作。
2.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
3.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4.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
5.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以及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7.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8.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分析、整理、提供有关信息。
9.依法对所辖区域涉外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分支局、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外事、科技、财务等工作。
11.承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具体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执行直属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新的口岸通关协调机制,切实提高口岸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在口岸通关作业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协调时,由海关牵头。
四、机构设置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及分支局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国共设置直属局35个(见附件),其中:正厅(局)级直属局32个,副厅(局)级直属局3个;共设置分支局295个(具体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下达),机构级别一般为处级或副处级。
直属局和分支局的设立、变更,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直属局机关一般设10—12个处(室),内陆地区的直属局要更精干一些。机关党的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在科学组合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的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评审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人员编制
原各级“三检”机构共有人员编制31096名。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使用的行政编制为14617名,另有事业编制4300名;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机关均使用事业编制,分别为5988名和6191名。这次合并、组建中,在政事分开的基础上,将原卫生检疫、动植物
检疫系统的部分事业编制划转为行政编制,共核定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编制21600名、事业编制6735名。各直属局及分支局的行政编制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行下达。核定事业编制的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各直属局的领导职数,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规定核定。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原“三检”机构合并、组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涉及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而稳妥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
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合并、组建与正常的业务工作两不误。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工作。要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结合起来,以这次机构合并、组建为契机,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廉洁奉公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干部队伍。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机构编制的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制度,实现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局序列(略)



19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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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全面履行职责,努力促进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5〕95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实施节日期间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春节期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值守在工地。对于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复工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并依照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五、节日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类事故及隐患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府发〔2008〕146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黔西南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程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贵州省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2008-2012年)》、《贵州省草地畜牧业推进行动2008年启动方案》的要求,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实施,是为了做大做强草地畜牧业,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村新的支柱产业,使丰富的饲草饲料资源和有限的耕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利用,草地畜牧业技术创新和推广能力显著增强,草地畜牧业的加工比重得到提高,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逐年增加,在区域内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或突破,实现修复生态、扶贫攻坚、产业发展的目标。

第三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作在州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水利、交通、财政、农机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能共同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管理干部实行问责制,实施技术干部实行绩效考核制,过程管理实行督查促进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推进行动项目进行管理。县级成立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县级按照州的管理体系设置相关管理人员和职能。

第六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负责调度、汇总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按时向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第七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总监组和综合组。设立项目管理总监组长1名,州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总畜牧师和首席兽医官)、水利、交通、财政、农机等职能部门各设立项目管理总监1名;综合组由州发改、畜牧兽医、农办(扶贫办)、水利、交通、财政(财务总监)、农机等职能部门各明确1人组成。以上人员由各部门指派报州政府批准,并保持稳定,如需变更,责任单位要负责工作的连续性,及时做好工作移交和人员调整。

第八条 项目管理总监组长全面负责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总监进行项目监督和管理,组织定期召开总监组会议,并根据总监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负责提出每月全州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总监具体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做好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和行政监察工作。

1.负责做好本系统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及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和调度工作;

2.负责本系统渠道的项目实施过程的全过程管理。督促检查指导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月向总监组长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3.财务总监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报有权部门审定后实施,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指导项目法人规范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州畜牧兽医局设立项目总畜牧师和首席兽医官,职责职能由畜牧兽医局按照规定制定。

第十条 综合组参与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负责调度、汇总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按时向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执行情况,负责简报发送、情况收集、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十一条 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负责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实施和建成后的物业管理。

1.负责项目计划的编写、申报与实施;

2.负责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与管理;

3.负责项目实施的投资控制与管理;

4.负责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5.负责项目实施的进度控制与管理;

6.负责项目实施的安全控制与管理;

7.负责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8.负责交付后的物业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草地畜牧业发展中心要逐步走向市场化,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推进草地畜牧业产业化发展。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州县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水利、交通、财政、农机服务中心等作为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作管理部门,要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发改局负责发改渠道的项目的申报和项目资金的落实,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牵头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农办(扶贫办)负责农口渠道资金的落实,协调指导帮助做好农业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畜牧兽医局负责协调指导帮助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提供项目技术服务支撑;水利局负责水利渠道资金的落实,协调指导帮助做好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的落实并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财政局负责资金调度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全面规划、依法管护、合理利用、加强建设”的方针做好2008-2012年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的项目区要坚持以户为主、以草为主、以封育恢复植被为主的建设方式,充分调动群众开展生态保护和种草养畜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发展人工、半人工草地、饲草料生产基地建设。要以草山草坡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为基础,积极推行封育保护、饲草料生产、畜种改良、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标准化生产、育肥出栏等生产措施,重点抓好人工种草、舍饲补饲和划区轮牧三个关键环节,做到草畜平衡。积极发展生态型家庭养殖,实现从单纯放牧向半放牧半舍饲转变,创建集约型的生态畜牧业生产体系。通过规划衔接,把国家多种渠道的项目资金整合起来重点投入。规划编制完成后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做好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和编制。发改、农办(扶贫办)、畜牧兽医、水利、交通、财政、农机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按照当年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进行编制,经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行动方案规划,在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动态调整,研究确定年度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建设项目。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第十七条 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上报审批。列入年度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须经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逐级上报,省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一定时间内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办公室核准后报县政府同意,在国家项目建设资金没到位时,可采取地方政府贴息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先贷款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为多种资金渠道整合,有岩溶山区草地工程资金、石漠化综合防治工程资金、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省预算内发展畜牧业专项资金、省科技项目扶贫资金、基本农田配套小水池资金、扶贫资金、省水利三小建设资金、省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等多种资金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按照各部门资金的管理要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渠道的资金,应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规定,全部进入法人单位项目专账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要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的衔接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资金渠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批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量,经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财政负责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资金拨付要按照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法人规范财务管理。项目法人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第二十五条 落实配套资金,并纳入绩效考核目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总监组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具购置等项目管理、检查验收、业务培训、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为总投资的3%,其中州级为1%、县级为2%。

第二十七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草畜配套需要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负担、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财政、监察、审计部门配合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州县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各资金渠道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部门渠道的项目,由各部门具体实行全过程管理负责,并逐步制定和完善标准化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个单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高项目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定期调度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每月28日定时向各县相关部门和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分部门资金渠道的项目建设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解决措施、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等。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后于次月的3日之前上报州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先由部门单项交工验收,县级初步验收,最后由州政府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要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主要有:批准文件、施工设计、竣工总结、图纸、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财务审计、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等。县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配合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确保审计部门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1名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联络员,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运行、完成工作量、工程形象等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并如实按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职带薪参与到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中来,开展有偿服务。可以领办、兴办养殖协会、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并可申请列入推进项目实施范畴,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做出明显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干部任用、技术职务晋升、经济待遇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策性养殖保险制度。县级要安排支农资金对项目覆盖农户进行养殖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充分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尽量利用现有商业性保险网络,形成规范化的政策性保险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保费,做到农民能够承受、愿意参加,增加政策性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

第三十八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县级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

1.县级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2.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地点和规模的;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履行职责,不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

4.项目竣工后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对当年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进行扣分,并对责任人对照州政府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1.项目总监组长和总监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2.不认真履行联络员职责的;

3.不按照项目建设需要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的;

4.对已经提出申请,不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