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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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53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高度重视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我国霍乱发病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但分析我国近几年霍乱流行形势,其流行特点正在发生变化,霍乱流行菌型已由过去的埃尔托弧菌转为O139型为主,造成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霍乱暴发,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肠道门诊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做好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真正做到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流性病学调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继续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重视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大中城市中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检测等监测管理。
四、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地要对医疗机构内肠道门诊、急诊医务人员进行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要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专业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执法力度,强化对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监测、疫情报告、控制及救治的监督管理,加强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与口岸卫生检疫、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协作,尽早布置各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
六、各地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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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
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药包材监督管理的衔
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申请新药、仿制
药注册时,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提供选用药包材的《药包材注册证》或《进口药包材注册证》
的复印件、质量标准及稳定性研究资料,在申报药品时一并审批。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选用药包材时除了要选用已批准的药包材外(已批准的药包材品种
目录可查阅我局SDA网站),还应结合具体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典》(2000版)关于稳定
性指导原则有关规定做好稳定性试验和有关研究工作,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12月1
日前已购进的药包材使用完为止)。

三、按我局21号令及“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
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4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
督管理局要抓紧做好原有的《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其换证工作仍定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
成。

四、按我局有关规定,为保证药品质量,从2002年1月1日起,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冷冻干燥抗生素粉针剂要停止使用天然胶塞作为包装,其他所有药品于2005年1月1日起
停止使用淘汰的天然胶塞作为包装。

五、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
办法》(局21号令)中所列Ⅰ、Ⅱ、Ⅲ类药包材的立项审批,药包材生产企业按药包材注册
有关规定可直接按程序申请药包材注册;取消局21号令第十五条有关使用进口药包材备案
的规定,凡取得《进口药包材注册证》的进口药包材即可在我国销售,药品生产企业可结
合具体药品品种选用。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因公出国机票管理试行办法

文化部


文化部因公出国机票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8月21日,文化部


一、为加强文化部因公出国(出境,含赴港澳台,下同)机票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文化部组派的因公临时派出团组和个人出国,文化部及其所属部门提供机票的来华人员来华,以及文化部常驻国外人员赴任及其配偶初次出国探亲适用本试行办法。
三、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文化部因公派出任务批件的规定,审核出国路线和时限,并填写国际机票订购通知单送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
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负责按国际机票订购通知单要求订购国际机票,出票后,送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审核。
因签证等问题需要改变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个人航班及日期,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更改航班和日期;因航班问题确需变更因公临时出国行程,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应及时通知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重新审核行程。
四、因公出国团组和个人,应按规定到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办理国际机票订购事宜。由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按照文化部因公派出任务批件规定的出国路线和时限,通知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到规定的航空公司统一订购国际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较多的,可在“项目批复件”下达后,及时到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订票手续。
常驻国外人员赴任及其配偶初次出国探亲,须凭文化部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赴任、初次出国探亲通知,按外交部规定的出国路线到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办理订票手续。
五、因情况特殊,并经规定的航空公司核准确需购买外航国际机票的,须凭其开具的“因公出国人员购买外航机票证明”,由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按规定统一订购。
六、经文化部批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派的因公临时出国文化团组,按照所在地区制定的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办法统一订购机票。
七、航空公司出票后,因公出国团组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更改航班日期或退票时,由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在所订航班起飞前,到原售票地点办理更改日期或退票手续。
出国团组或个人在出访期间,因特殊原因没有使用所购机票,回国后须退票的,由文化部机票订购部门到原售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并将退票支票交回组团单位财务部门。
出国团组或个人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手续,其退票费用由团组或个人自行负担。
八、出国团组或个人可对航空公司在办理国际机票手续和出访过程中,因服务质量引发的各类问题进行投诉,并将投诉情况通报文化部护照签证主管部门。
九、本试行办法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负责解释。
十、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