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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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益 阳 市 规 划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规划、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事业机构调整设置的通知》(益发〔2005〕13号)精神,设立益阳市规划局。益阳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和村镇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有关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指导方面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与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负责全市县(市)级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集镇与村庄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
  (三)具体负责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消防设施、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四)参与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城镇建设。
  (六)负责确认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负责实施和监督建筑工程放线和验线。
  (七)负责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八)建立协调监督机制。规划部门要与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机制。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批和处罚不当的事项,以及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规划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事项,均应及时互相通报,相互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审批和处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当有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协调。
  (九)归口管理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园区规划分局、市规划咨询中心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市规划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加挂法规监察科和人事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和会议组织;拟订与报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规费收缴、控购申报和固定资产核资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固定资产和行政后勤管理;督促和指导本机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监督本城市规划区域内涉及规划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调查和处理;承办规划行政处罚书的拟订、报批,承办行政诉讼案件;承办规划行政复议工作。
  (二)乡镇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市乡镇体系规划;负责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指导及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具体指导并督促各区县(市)建制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并参与评审;指导建制镇规划实施;重点帮助乡镇建设试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工作;负责各区县(市)城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负责城镇规划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负责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规划管理科(加挂益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例会会务工作;承办专门委员会例会和局长业务办公会;协调有关规划业务的工作关系,指导规划设计的有关业务技术问题;组织重大建设项目专家咨询会和方案设计的竞标,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一书两证”。
  (四)用地规划管理科
  参与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拟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圈定用地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与申报;参与建设用地纠纷的调处和违法违章用地调查处理;承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现状图的绘制和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定点、报建条件审查;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签发建设工地放线定位通知单;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放线定位、施工图技术交底和竣工验收;负责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调查处理以及因建设工程引起的基建纠纷的调处;负责规划“一站式”报建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六)村民建房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制市区、近郊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审核规划控制区村民住宅建设布点方案。负责市区、近郊区内村民住宅的选址定点和报建申请、现场踏勘、放样、验线、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核发《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单》。督查、协调村民住宅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年度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其办事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1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工会主任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下属机构
  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
  将益阳市规划建设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规划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工作。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配支队长1名(副处级),副支队长2名(正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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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2006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乘客安全,规范本市客运市场秩序,制止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车辆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一)无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车辆非法载人;
  (四)三轮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
  (五)非营业性客运的汽车安装客运营运设施或者标识;
  (六)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
  第五条(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非法客运和非法客运的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对机场、码头、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主要交通集散地,应当加大对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力度。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条(暂扣车辆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非法客运的车辆予以暂扣,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被暂扣的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按期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归还暂扣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暂扣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数额后尚有余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七条(证据采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并收集相应的证据。下列资料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一)现场笔录;
  (二)现场录音、录像;
  (三)其他证明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无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无牌或者无证车辆上路行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非法载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涉及车辆非法客运的,移送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三轮非机动车非法加装座位等客运设施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非营业性客运的汽车安装客运营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非营业性客运的汽车非法客运的,按照《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罚的,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第九条(案件移送)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发现有违反税务、环保、规费收缴、道路交通安全、客运经营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的非法客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单位的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等娱乐项目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 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含番禺市、下同)文化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开办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固定室内场所;其中电子游戏室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游戏机的摆设密度不少于二点五平方米;桌球室必须具有两张以上标准球台面积,球台间距不少于一点五米;
(二)具有合格的安全、通风、照明等设施;
(三)具有经营管理章程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点经营。
第六条 申请开办程序:
市属单位及在市区内的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机构,中外中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济企业需申请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应先向广州市文化局申请领取《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后,再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合格证》,最后
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辖区的单位或个人需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开办点所在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申报办理。
第七条 安装、更换电子游戏机的电脑板、设置有奖游戏项目及奖励办法,须向原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营。
第八条 《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统一由广州市文化局印制,每年年审一次。
第九条 经营者如需改变经营项目、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分立、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第十条 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开放;
(二)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三时。其中非宾馆酒店大厦和综合性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室不得超过晚上十二时。
(三)有奖游戏项目,每个筹码面值最高不得超过一元,每次不得超过二个筹码,奖值最高不超过筹码面值的十倍;
(四)禁止赌博和色情活动;
(五)不得转借、出租、买卖、涂改《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须凭《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经营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向文化主管部门缴交管理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开业经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三次违反规定的,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五)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逾期十五天不交纳管理费的,按应缴费总额每天加收1%滞纳金,逾期三十天的,除追缴应交的管理费、滞纳金外,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合并处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