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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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5]17号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更好地支持市域经济发展,按照“奖励与贡献挂钩”原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市区范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芜湖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市郊区信用合作联社。
  二、考核指标
   1.贷存比: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贴现贷款折半计算,下同),占存款增量(环比)的比例加权平均的年度贷存比为考核依据。
  2.贷款增长率: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度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3.银团贷款:根据《芜湖市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统计核准的相关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20分,其中:
  1.贷存比总分45分:贷存比以68%为基数,基数分2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5分为止;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贷款增长率总分45分:以安徽省年度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5分,加满45分为止。
  3.银团贷款总分30分:以各成员行年度实际投放的银团贷款额作为考核依据。贷款额:主办行按其实际年平均贷款额×1.2系数计算,协办行按年平均实际贷款额×1系数计算。计算分数:年平均贷款额(万元)÷1000(万元),加满30分为止。
  四、奖励标准
  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不奖励,达到80分的奖励2万元,以后每增加1分,再奖励2000元,依此类推。考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因素,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平均贷款额为基数,贷款额在基数50%以下(含50%),按奖励额×0.5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50%-70%(含70%),按奖励额×0.7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70%-90%(含90%),按奖励额×0.9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90%-100%(含100%),按奖励额×1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100%-200%(含200%),按奖励额×1.2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200%-300%(含300%),按奖励额×1.4系数进行奖励;贷款额在基数300%以上的,按奖励额×1.6系数进行奖励。
  五、考核和奖励资金安排
  1.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考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2.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信贷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班子成员平均奖励额150%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主要信贷人员奖励办法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
  1.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芜政秘〔2004〕44号文件同时废止。
  2.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3.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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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8年4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审查监督。
  第六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或者收取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缴款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一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指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开设非税收入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二条 缴款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未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确定的印刷企业承印。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不得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非税收入。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非税收入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账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执收单位、缴款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办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化体系,提高卫生服务与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医院管理和临床医疗服务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应急管理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获得有益经验,信息化为群众服务、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效果逐步显现。但长期以来,卫生信息化建设缺乏顶层设计与规划,标准和规范应用滞后,导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资源库建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同时,卫生信息化管理和专业人才缺乏,卫生信息化对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要求把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八项措施之一,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对于有效落实医改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加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五项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两个基础数据库和一个业务网络,将三级卫生信息平台作为横向联系的枢纽,整合五项业务的纵向功能和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联结介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到2015年,初步建立全国卫生信息化基本框架。到2020年,建立完善实用共享、覆盖城乡的全国卫生信息化网络和应用系统,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惠及居民,服务应用。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医疗卫生工作流程,促进业务融合,方便居民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会诊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居民健康卡发放为建设重点,统筹规划,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业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完善区域之间、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保障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措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共享。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府履行对卫生信息化规划、标准规范、投入、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行政职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学术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优势和作用,合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目标。优化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等工作流程,通过居民健康卡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卫生信息网络,动态更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满足居民预约挂号,享受连续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一系列服务,并参与个人健康管理的需要;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基层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建立信息共享的疫情报告、医疗服务、血液保障、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卫生统计等信息系统,实时生成汇总数据,实现对卫生工作的实时监督、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卫生信息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加强卫生信息标准开发的组织保障,支持基础性卫生信息标准研发和应用,统一卫生领域各种术语信息标准和代码标准,完善相应的交换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卫生相关部门信息标准协同与合作,开发医疗保障、药品购销、中医药信息交换标准,建立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卫生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继续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设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保障和网络信任体系,推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应用,实现信息共享与隐私保护同步发展。

  (二)建立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级)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国家级、省级卫生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省或跨地区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实时采集生成汇总数据,主要为决策者、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国家级信息平台要统筹卫生综合管理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等现有信息系统,整合功能,共享信息。建设区域(地市级)卫生信息平台,与上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面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支持远程会诊、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支持传染病防控、慢病防治与居民个人健康管理,实现患者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各地可以根据人口数量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县级卫生信息平台(或数据中心)。

  (三)完善五大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食品安全、血液管理、卫生监督、卫生应急决策信息系统,提高业务能力,加快12320卫生热线建设,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医疗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电子病历应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疗安全,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完善医疗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提高新农合基金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方便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和即时结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应用信息系统,支持基本药物管理和使用,支持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物流配送、临床使用管理,造福人民群众,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综合管理应用信息系统,提高卫生信息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卫生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实现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工作、资金使用、内部运行的精细化管理,服务于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基本数据库。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基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各业务系统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居民使用健康档案信息、识别健康危险因素、改变不良健康行为、增强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的能力,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推进电子病历的建设和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实现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通过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医院之间检验结果、医学影像、用药记录以及患者基本健康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动态融合,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

  (五)健全覆盖全行业的卫生信息网络。遵循网络建设服务于信息互联互通和平台建设的原则,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和公用网络,建立三级平台之间、平台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服务于卫生全行业信息交换,保障卫生信息高效、快捷和安全传输。

  (六)建立居民健康卡。结合新农合一卡通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建设和应用工作,用居民健康卡有效共享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国家、省、区域(地市或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的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居民身份识别、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与主要诊疗信息记录、跨区域跨机构数据交换和费用结算,实现居民个人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居民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和进行个人健康管理。以参加新农合人员、新生儿、职业病高危人群等重点群体和大型医疗机构为突破口,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发行与应用工作。

  (七)完善中医药信息系统建设。中医药信息系统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医药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构建中医药专项、转移支付等预算管理监控平台,开展满足中医药需求的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医药数据的实时采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功能。建设中医药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医医疗服务及预防保健信息系统,继续推进基于中医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继续开展国家临床研究基地信息共享与利用技术平台、科研信息平台以及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重要中药资源的网络化共享平台建设,提高中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应用能力。加强中医药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信息化建设。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中医药数据元、基础数据标准等标准规范,建立和完善中医药资源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信息化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资源和需求,统筹部署和开展卫生信息化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本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卫生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建立单位内部业务和管理应用系统,并将信息化建设和业务系统应用情况列入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完善卫生信息化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数据标准的机制,细化居民健康卡的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管理工作制度,同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和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及保障措施。落实信息安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订完善适应电子签名、远程会诊应用和隐私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研究制定医疗卫生信息系统产品和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促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投入,注重效益。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把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卫生信息化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卫生信息平台、卫生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积极探索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四)制定规划,整合资源。各地要以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目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制订本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逐项建设,分步实施。要整合本地区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统筹使用应用软件和网络基础设施,提高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效率,逐步建成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区域卫生信息网络。

  (五)培养人才,提高能力。要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卫生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重点培养具有医学和信息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和服务于技术、应用的实用型专门人才。扶持一些有条件的院校或单位建设医学信息学人才培养基地。加大在岗培训力度,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评聘制度,提高信息化专业人才的能力。要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承担卫生信息化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开展继续教育等工作,提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工作者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