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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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7号

印发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梅州市旅游局由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增加商业部门管理的酒店的旅游行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本市旅游工作措施和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制订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育和完善本市旅游市场,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管理。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指导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五)协同相关部门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推行旅游行业标准化。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旅行社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指导和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1个执法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信息、信访、保密、保卫、车辆、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和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文秘、财务、档案、因公出访报批、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做好旅游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机关科室工作。


(二)资源开发与管理科


拟订全市旅游业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旅游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旅游区(点)、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和建设;指导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批;指导旅游区(点)、度假区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行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旅游产品开发工作。


(三)旅行社饭店管理科


承担申请设立国际、国内旅行社的申报工作,承担旅行社年检工作;组织导游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实施;指导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场促销与管理科


指导全市旅游市场的调研、预测,制订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的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市场促销活动;收集、分析、总结有关旅游市场信息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科(加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牌子)


负责全市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企业服务质量,规范旅游企业服务标准,受理旅游者投诉;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处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长10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执法机构


梅州市旅游执法大队是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非法转让许可证等各种违规行为;查处旅游服务质量的欺诈行为,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净化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旅游环境,打击强买强卖、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依法查处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导游。


梅州市旅游执法大队,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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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2〕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的管理,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评价综
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安全
评价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
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
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安全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
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五条 安全评价,也称危险评价,是指在危险、危害因素
的辩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存在
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和可
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按照国
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项目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
务。
安全评价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评价项目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
按照下列规定对评价项目实行分类评价:
(一)评价项目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对其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综合报告;
(二)评价项目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有轻度影响的,应
当对其进行专项的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专项报告;
(三)对人身、财产、公共安全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安全
评价的项目,提倡企业内部运用安全管理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
管理体系,并按要求填报登记。
评价项目的分类管理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价项目的行业安全评价标准以
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确定其安全评价等级。
第十条 评价机构对评价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后,应当编制该
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主要依据;
(二)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四)安全评价的结论和建议;
(五)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
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评价机构应当对报
告的正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取得安全评价资格,并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
评价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评价,并提出
防范、控制、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的最佳技术、措施和方案。为
评价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
和条件。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依
据。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资格认可范围内承揽安全
评价业务。
禁止评价机构超越资格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评价机构的名
义承揽安全评价业务。禁止评价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
义承揽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在每年1月份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安全
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安全
评价监管体系,布置、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
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安全评价纳入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安全评价的项目,不予
批准。擅自批准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评价的安全等
级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建设、生产、使用。安全生产综
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督促和查处。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对其确
定的安全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控制、消除危险、危害因
素,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下列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一)评价项目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评价项目属于高危险行业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石油、电力、燃气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和输送;
其他评价项目的评价报告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
或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评价机
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已不符合原审查考核条件;
(二)不能保证安全评价工作质量;
(三)擅自变更业务范围;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行为;
(五)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23/174091/content_174091.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7月16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6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2
三、调查表式••••••••••••••••••••••••••••••••••••••••••••••••••••••••••••••••••••••••••••••••••••••••••••••••••••4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4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5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6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7
(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8
(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9
(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10
(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11
(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12
(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13
(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14
(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15
(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16
(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17
(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18
(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19
(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20
(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21
(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22
(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23
(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24
(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25
(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26
(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27
(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28
(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29
(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30
(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31
(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32
(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33
(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34
(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35
(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36
(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37
(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38
(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39
(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40
(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41
(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42
(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43
(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44
(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45
四、填表说明•••••••••••••••••••••••••••••••••••••••••••••••••••••••••••••••••••••••••••••••••••••••••••••••••••46
五、主要指标解释••••••••••••••••••••••••••••••••••••••••••••••••••••••••••••••••••••••••••••••••••••••••••••51
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53
七、附录••••••••••••••••••••••••••••••••••••••••••••••••••••••••••••••••••••••••••••••••••••••••••••••••••••••••••55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55
(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5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60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C1-C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5日前专用网络 4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每月5日前传真 6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次年4月5日前 7
行业C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的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8
行业C1-1-1表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9
行业C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的火灾事故(不含森林、草原火灾) 同上 同上 10
行业C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1
行业C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2
行业C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 同上 13
行业C2-1-1表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 同上 14
行业C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全部道路交通事故 同上 同上 15
行业C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6
行业C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7
行业C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海事部门 同上 18
行业C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19
行业C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5日前传真 20
行业C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21

二、报表目录(续)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行业C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报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 铁路部门 同上 22
行业C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3
行业C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4
行业C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5
行业C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报 在公共航空运输过程中,自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起,直至到达目的地点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民航部门 26
行业C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7
行业C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8
行业C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29
行业C6-1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0
行业C6-2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1
行业C6-3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2
行业C6-4表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3
行业C7-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报 各统计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和个体全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单位,由农业机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农机监理部门 34
行业C7-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5
行业C7-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6
行业C7-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7
行业C8-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报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内陆水域各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渔业部门 38
行业C8-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39
行业C8-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0
行业C8-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1
行业C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报 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毁、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质检部门 42
行业C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3
行业C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4
行业C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报 同上 45

三、调查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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