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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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我部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将《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实施计划》的要求,结
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0年底会同国务院妇女儿
童工作委员会评估小组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
一、 工作进度安排
(一) 1998年工作进度
——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展第三产业、开发适合妇女就业岗位及灵活就业形式的经验,扩大妇女就业领域。
——指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对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对当年80%的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使其中的70%实现再就业。
——在福建、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江苏、山东、浙江、重庆、上海等5个地区1998年底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湖北、广东、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四川、云南、广西、海南等11个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1998年底达?
?0%,其他地区达到60%。
(二)1999年工作进度
——推广灵活就业形式并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第三产业岗位;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妇女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及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女工的扶持政策。
——对当年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使其中70%实现再就业。
——全国城市生育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2000年工作进度
——增加妇女就业人数,落实扩大妇女就业方面的扶持政策,明显改善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状况。
——基本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全国城镇企业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基本杜绝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县(市)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现地(市)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市)不少于50%;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的1%以内;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均能及时享有产假、产假津贴和孕产期医疗保健待遇。
——对各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1.开发适合女性的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研究提出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建议;加强对社区服务业吸纳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的政策研究,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妇女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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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对妇女的职业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职业指导,可以进行个别指导,也可以进行集体指导,组织她们交流求职和创业经验,介绍当地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和趋势,介绍当地适合妇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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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根据妇女就业的特点,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和引导妇女采取多种形式(如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在政策上,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家庭工作等灵活用工形式,吸纳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强化对女性的就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设立女性职业介绍窗口,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提供专项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妇女就业专场洽谈会、妇女人才招聘会,积极推荐妇女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对于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减免有关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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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再就业工程,宣传下岗妇女职工不等不靠,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同时,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提供政策咨询,通过举办下岗女职工自主创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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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
1.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时,要将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总体职业技能开发规划。
2.积极创造条件,使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充分利用现有办学场所,创造条件为开展妇女培训提供服务。在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在校女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40%提高到 45%-50%。同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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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实施中,要重点加强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实体、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多吸纳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联合工会、妇联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为女性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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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力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要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加强培训工作,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种植、养殖和其他实用劳动技能。配合“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实施,利用各种培训手段,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三)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实施覆盖计划作为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各地区统筹覆盖面的扩大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先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第二步覆盖外商投资企业界中方职工、私营企业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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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县(市)级社会统筹的地区,应尽快向地市级统筹过渡。尚未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办法,组织实施,以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
3.目前仍按绝对额征集基金或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地区,应立即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给付标准,修订原有办法。其缴费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企业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
4.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但未将符合计划生育需要的女职工流产津贴及流产医疗服务费用纳入统筹项目的地区,应尽快将其纳入统筹项目。
5.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要特别注意及时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界定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总额的30%。其超过部分应采取返还的办法退还企业,提取
比例过高的要降低比例。
6.对参与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要与承担生育保险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
7.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企业育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基础资料及台帐,以保证劳动者在流动时能够顺利地接续缴费年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加强劳动监察,切实保险妇女合法权益
1.加强执法监察,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防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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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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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劳动监察,切实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包括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劳动合同的行为。结合常规性劳动监察,每年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月活动,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男女同工同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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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职业技能开发、境外就业等方面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女工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察,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5.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女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要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未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尽量使劳动争议能够在单位内部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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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测评估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各项要求,根据本实施计划,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计划确定的工作进度,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评估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日常性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和常规性劳动监察,于每年一季度对本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做好统计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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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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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按国际经济惯例运行的投资环境,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是由海关监管的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
保税区主要开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出口加工、金融服务、国际商品展销、商业零售、国际运输及其他业务。
第三条 中国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在保税区投资兴办或设立以下企业或机构:
(一)贸易企业;
(二)仓储企业;
(三)出口加工企业;
(四)金融机构;
(五)运输企业;
(六)展销机构;
(七)经批准兴办、设立的其它企业或机构。
第四条 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公司、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广州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保税区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保税区的投资项目,审批保税区各类企业与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
(四)管理保税区内的基本建设、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劳动人事、土地房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治安、公用事业等行政工作;
(五)管理、监督保税区的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
(六)统一协调保税区内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工作;
(七)管理保税区内公共事业和设施;
(八)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工商、税务及其它必要的管理机构,并在进出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的通道处设立海关检查站。

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兴办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税区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
(三)产品主要外销,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兴办企业,应向管委会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金融机构及其它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会计帐册,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数量,但应报管委会备案。企业招聘员工(包括在境外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管委会代理招聘。招聘方式、地点和合同期限以及工资标准、工资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保税区企业
员工的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不低于开发区同类企业现行标准。
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如因特殊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将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给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成品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为区内生产性企业代理生产资料和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生产资料市场和进出口商品展销市场。
经管委会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设立商业机构,经营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保税区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出口本企业产品;可以对外承接加工业务以及在保税区进行产品展销。
第十五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转口货物的分级、包装、挑选、贴商标、简单加工、改造或商品展览。
第十六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外汇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外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批准,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内资企业经营所得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保税区企业可按外汇调剂有关规定在区内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外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外籍员工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等手续后可自由汇出境外。
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融资,经批准可以在境内外发行债券、股票。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保税区企业除享受国家给予开发区的现行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保税区设立的营业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该机构由其总行或分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保税区设立的营业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保税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兴办新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再投资企业中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四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供储存的转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
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经批准再运往非保税区的,照章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供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区内自用的国内生产的基建物资,机器设备和日常办公用品,使用单位应向管委会申报并经批准,由海关查验免征关税。
第二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规定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退还已征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保税区直接出口的,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待遇:
(一)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产品在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但上款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七章 进出保税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的交通运输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因从事商务活动需要在保税区短期停留的,可凭其本人护照和从事商务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在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其他外籍人员不得直接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外。
前款规定的外商往返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按国家出入境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并可申请多次出入签证。其他外籍人员凭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通行。
第三十条 国内人员往返于保税区与非保税区的,须持有保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进出许可证、多次进出许可证或其他进出的许可证件。国内人员不得从境外直接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内直接出境。
第三十一条 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必须接受海关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除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许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居留或住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开发区现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6日

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 号  

  为了增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一)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整改治理问题,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根据2009年“上市公司治理整改年”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年内完成整改的治理问题和尚未完成整改的治理问题。同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治理问题,应详细披露公司整改责任人、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原因、目前的整改进展、承诺完成整改的时间等。

(三)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相关工作制度,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独立董事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内容以及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并在“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履职情况。

(四)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披露,杜绝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信息 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上市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控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效贯彻执行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以及内控审计和信息披露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内控规范的相关要求,切实承担起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控的责任,制定并完善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总体规划,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督职责,做好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专项披露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方案、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情况、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六)防范资金安全隐患,杜绝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以及防止发生资金占用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在年报“重要事项”部分充分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占用原因、偿还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同时披露年审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七)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鼓励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并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等,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八)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强化核心价值、风险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着重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的影响、研发支出情况、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全面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并强化退市风险的警示;强化对其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披露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以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完成报备和报送工作

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备案。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 公司 股票行为的,应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报备;公司报告期内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措施和结果进行报备。

上市公司进行年报信息披露时应严格执行现有行业的分类标准,准确划分公司所属行业类别,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补充、更新、核对外网报送平台上的公司及其关联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码,保证各类代码符合人民银行格式标准。

三、关注重点领域,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执行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在2009年年报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信息披露。我会将继续加强年报监管力度,对因滥用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告虚假陈述、重大错报的上市公司,一经查实,从严处罚。

(一)考虑资产所处技术及市场情况,合理计提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的界定,综合考虑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有关资产所处技术及市场情况,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009年年报中,应当着重关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资产减值的提取。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其公允价值持续下跌的时间及幅度,同时结合被投资单位所处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制定明确的计提政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考虑被投资单位所处市场、技术现状及持续盈利能力等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对于应收款项,应当区分单项金额重大的、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等类别分别考虑减值准备的提取;对于商誉,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并充分披露测试方法及减值计算依据;对于某些性质特殊的长期资产(如特殊行业、特殊用途的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考虑利用相关领域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并充分披露减值测试中使用的关键假设及依据。

(二)合理认定权益性交易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等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资本投入性质的,上市公司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等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如果交易价格显失公允,上市公司对于取得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经济利益流入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在破产债务重整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等以债权人身份,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同其他债权人共同对上市公司做出的实质上相同比例的债务豁免,不属于权益性交易。

(三)充分评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预期实现条件,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市公司在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对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期转回期间可能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估计,在无法明确估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期转回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充分关注公司目前及未来期间的经营和财务预算等因素,特别是业绩较差或是发生连续亏损的公司,在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有确凿可靠的证据支持,严禁因业绩需要高估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严格贯彻收入确认条件,重视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区分实质上属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还是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不同的收入获取方式,按照相关的收入确认原则确定收入的确认时点、金额等。对于公司出现的新型销售模式,难以明确划分为传统意义上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应当结合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原则作出审慎、合理的判断。

(五)关注利润表内容的变化、恰当列报综合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利润表中列报包括净利润及其他综合收益组成的综合收益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分析本公司的交易或事项特点,明确构成本公司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组成内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公司在附注中应当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构成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六)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上市公司应正确理解“控制”的含义,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的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充分披露最终控制方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实施控制的依据;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持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的比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特点及是否存在潜在表决权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据此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上市公司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充分披露其具有控制权的确凿证据;上市公司对于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当充分披露不具有控制权的相关证据。

(七)明确判定关联方关系,充分披露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对于关联方界定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范中界定的关联方既包括基于目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形成的关联方关系,也包括历史关联人和潜在关联人。公司在2009年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明确判定各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谨慎执业,确保审计报告客观、独立、公正

会计师事务所应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不断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以质量至上为核心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提高年报审计质量。

(一)建立和完善签字注册会计师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有关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选拔、委派及考核制度,保证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准备,合理调配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加入到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组,并在审计业务开展前,组织项目参与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确保项目组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控制政策与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的有效性,确保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具备履行职责需要的专业能力,并能够独立、客观、充分、全过程地跟踪审计项目,做好适当的记录,为年报审计工作、为把好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关提供充分保证。

(三)加强专业基础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专业基础建设,通过建设专业技术支持部门,加强对会计、审计等专业问题和前沿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相关行业问题的研究,用扎实的专业基础、充分的专业判断以及专业研究成果支持年报审计工作,为年报审计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服务,协助审计项目小组准确识别和判断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把审计风险降低到合理的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IT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通过事务所内部或总部与分所之间局域网络的建设,形成高效的信息交互平台,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

(四)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会计师事务所应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环境,审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在2009年全球 金融 危机的影响下,会计师事务所更应加强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识别与当前经济环境相关并且可能引发审计风险的主要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重点会计领域,正确运用监盘、函证、抽样、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恰当、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

五、有效沟通,确保重大问题的及时解决

在2009年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实务中遇到的会计准则中未作出明确规范或存在争议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以“致监管部门函”的方式及时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予以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各审计项目组能够在审计的不同阶段与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广泛、适时的沟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的沟通,及时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以及审计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也应及时予以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工作结束后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2009年年报审计业务的执行情况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我会将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