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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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3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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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部管领导干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部管领导干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8日,能源部

根据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具体情况,为逐步建立电力企业部管领导干部的正常晋级制度,现对部管企业领导干部的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实行工效挂钩的承包企业,部管领导干部在本企业较好地完成承包任务、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每年可按30%的升级面晋级,一个承包期(三年)每人一般按晋升一级工资的原则掌握。
2.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管领导干部可在承包期(三年)内晋升一级工资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多晋升一级工资的升级面不超过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的20%。需要升级的领导干部由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申报。
3.电管局局长执行原水电部(85)水电劳字第83号文件颁布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1989年9月30日前,其标准工资低于起点标准工资的,可先按起点标准工资执行。再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的规定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
4.凡属部管领导干部,其标准工资变动(不包括企业内部浮动升级)均需报部审批,各单位无权自行变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



2005年6月17日

文明办〔2005〕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现就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意义和原则要求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中国传统节日,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情感,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血脉和思想精华,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精神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传统节日以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周期性、民族性、群众性的特点,深深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滋养着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推动着中华文化历久弥新、不断发展壮大。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迅速增长,对亲情、友情、和谐、美满的渴求更加强烈,传统节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传统节庆活动在各地广泛开展,人们的节日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不断发扬光大。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趋明显,人们的交往方式和情感表达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我国的传统节日无论在文化内涵的挖掘上,还是在节庆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上,都还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充分运用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对于推动形成团结互助、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和平等友爱、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推进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对于不断发展壮大中华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利益和文化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积极倡导文明、和谐、喜庆、节俭的节日理念,努力发展健康向上的节庆文化,引导人们科学认识和把握传统节日习俗,剔除封建糟粕,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民族传统节日成为展示和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阵地,成为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成为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重要渠道。要坚持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积极创新传统节日的形式和载体,使传统节日与现代生活方式相适应,与现代社会人际交往相结合,与商业营销形成互动,不断增强节庆活动的群众性、广泛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始终保持传统节日旺盛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根本目的,通过节庆活动增进人们的情感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让各族各界群众在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中充分享受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二、突出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

  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载体。要紧紧围绕节日主题,突出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充分展现和传承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在我国众多的传统节日中,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是我国最重要的民族传统节日。春节期间,要突出辞旧迎新、祝福团圆平安、兴旺发达的主题,营造家庭和睦、安定团结、欢乐祥和的喜庆氛围。清明节期间,要突出纪念先人、缅怀先烈的主题,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慎终追远,珍惜幸福生活。端午节期间,要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主题,利用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科普宣传活动,增强人们的爱国情感,提高人们的科学意识。中秋节期间,要突出团结、团圆、庆丰收的主题,努力营造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和谐、家庭幸福的节日氛围。重阳节期间,要突出敬老孝亲的主题,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传统节日中所蕴含的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宝贵资源。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把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把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活动之中,推动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进课堂、进教材。要在思想品德、语文、历史等课程设计和教材中,进一步充实介绍传统节日的内容,加强民族传统节日文化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学生对传统节日的认知和理解,让广大青少年更好地了解传统节日、认同传统节日、喜爱传统节日。要把传统节日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纳入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体系,同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三、精心组织重要传统节庆活动

  节庆活动,是传统节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对于营造浓郁的节日氛围,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适应群众的审美情趣、接受能力和心理特点,立足群众乐于参与和便于参与,不断创造新鲜多样的节庆活动方式,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彰显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群众性节日民俗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积极引导传统民间节庆文化,把节庆活动办成检阅民族文化成果,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盛会。在节庆用品、用语上不断推陈出新,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多制作一些美观大方、富有情趣的节庆文化产品,多创作一些易于传颂、有真情实感的节庆用语,多生产一些安全卫生、健康有益的节日食品,突出民族特色,体现人文关怀,增添节日魅力。把传统节庆文化作为重要的人文旅游资源,通过科学讲解、情景重现、参与互动等方式,让旅游者参入其中,亲身体验独具民族特色的节日习俗。组织好传统节日商品的研发和生产,引导商家用好节日商机,活跃节庆气氛。把传统节庆活动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展创建活动的渠道和空间,使传统节庆活动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现代社会,大众媒体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群众情绪和社会舆论的重要因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宣传民族传统节日的导向作用,切实加强对民族传统节日的舆论宣传,积极营造尊重民族传统节日、热爱民族传统节日、参与民族传统节日的浓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把传统节日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在节日期间开设专题、专栏,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访谈、群众讨论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多侧面、多角度地宣传介绍传统节日。中央主要新闻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特别是中央电视台要发挥善于节庆日策划的优势,精心组织节庆文艺晚会,在文化类栏目中安排播出介绍传统节日的专题片,在少儿频道安排播出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的动漫作品,丰富节日荧屏。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等重点新闻网站,要建立专门的网页,开设网上节日论坛,形成网上节日宣传教育平台。

  五、积极开展传统节日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加强对传统节日的研究和保护,是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基础性工作。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传统节日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探索保护传统节日的措施和办法,使传统节日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

  社科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要组织力量,对传统节日禁忌、祭祀、庆祝、娱乐等民风民俗,进行认真研究和系统整理,科学分析传统节日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深入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丰富传统节日的内容和形式。有关研究要列入国家重点社科规划。要不断完善传统节日保护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积极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依法保护传统节日。文化部门要认真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传统节日文化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切实加强对传统节日活动的管理和引导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传统节日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运用传统节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托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创建活动。文化部门要组织和鼓励作家、艺术家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创作生产一批体现传统节日思想文化内涵、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文艺精品,在节日期间组织文艺团体深入基层演出。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城市社区、乡村组织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向上、各具特色的节庆群众活动。广电部门要组织力量,制作播出一批介绍传统节日的影视作品,丰富群众的节日文化生活。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做好传统节日图书和电子读物的出版规划工作,编辑出版一批高质量的图书。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以及与传统节日相关的名人故居、风景旅游点等,要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图片展览和文体表演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传统节日的社会影响。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传统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应节庆活动的组织与引导,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