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4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扶持、兴办的劳服企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服企业是由国家、社会和主办单位扶持,承担安置部直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为主,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部直属单位职工待业子女”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中持有待业证明而未曾就业的职工子女或就过业而又待业的人员。
第四条 劳服企业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根据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需要,部直属单位按照“谁办谁管”的原则,可兴办各种类型的劳服企业,并创造条件开办一些骨干企业。
对开办劳服企业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等,主办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为增强劳服企业的安置能力,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从劳服企业中向人员需求单位推荐合格人才。
第七条 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劳服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维护和尊重劳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侵占、平调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劳服企业所开办的经营项目,改变其隶属关系或无偿调用劳服企业的劳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单位劳服企业由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业务受部人事司、行管局和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归口管理,同时接受地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综合指导。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范围,根据部有关文件确定。
第九条 劳服企业较多的单位,可经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开办劳服企业,须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报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地方政府劳动部门认定其性质,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认定其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劳服企业的行政、生产和经营活动实行领导。
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和经营活动提供必备的人员和物质条件。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劳服企业,加强领导,并将劳服企业的发展列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分管劳服企业的行政领导要定期听取劳服企业的工作汇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待业子女安置计划和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帮助劳服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利用新技术,开发新项目。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发挥优势,协调劳服企业与其各方面的关系,帮助劳服企业发展具有广播影视行业特点的项目。
凡劳服企业有承担能力的,主办单位要将其有关项目优先安排给劳服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肥水外流”。
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协助解决劳服企业职工的具体困难。
第三章 劳服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服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劳服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和决策权。但重大经营决策要向主办单位领导请示报告。
厂长(经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聘任制。在任期内无法定理由,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他们不得擅自罢免或调动。如需罢免或调动,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协商,并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干部由劳服企业自行任免,报主办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劳服企业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厂长(经理)可与主办单位和劳服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各级承包均要依法或按规定奖惩兑现。不管采用何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把安置培养教育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劳服企业安置职工待业子女时,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经考核后择优录用。
劳服企业须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稳定骨干、合理流动的原则,自由采取用工形式,依法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行使管理权。
第二十条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制定本企业工资分配形式、标准和办法,并向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主办单位选派到劳服企业任职的全民所有制干部职工,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任职资格确定后,由企业根据需要聘任,不占主办单位专业职工职数。
第二十三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法规,并接受主办单位和部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厂长(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待审计结论通过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五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保险金的提取标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服企业要遵循“谁办谁管谁受益”的原则,按规定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劳服企业要依法交纳各种税金,并享受当地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劳服企业的财务和人事统计资料,由主办单位和部劳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财务统计人员应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未经主办单位和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撤换。
统计人员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负责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服企业要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第三十条 劳服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接受主办单位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主办单位要把其纳入管理体系,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劳服企业的党组织要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使其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服企业要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干部要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办好企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劳服企业针对青年职工多的特点,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职工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企业、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改变劳服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凡侵占、平调劳服企业自有财产的,必须予以退赔。
对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人员,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劳服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罢免和调动劳服企业的厂长(经理)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主办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5〕33号)、《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考核的范围、组织和原则。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列入评议考核范围。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向评议组和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情况。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评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33分)
1、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13分)
(1)行政执法工作主导思想明确,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重心,以服务、服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宗旨;
(2)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工作尊重科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以有利于促进所管理的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
(4)行政执法队伍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2、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20分)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岗位清晰;
(2)执法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并依法申领了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
(5)严格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
(7)未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8)不存在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2、委托执法备案制度的建立;
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执法情况;
5、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6、执法证件、监督检查证件颁发、年检和备案工作执行情况。
(三)执法档案管理(18分)
分别按《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试行)》《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的分值乘9%办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工作(20分)
1、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2、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3、明确第一负责人及具体负责的部门或岗位,分解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公示;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其他考核内容(5分)
1、法制宣传情况;
2、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情况。
三、评议方法
采取社会评议、集中评议、领导及部门评议等方法,对行政执法单位文明执法和公平执法情况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实行百分制。
(一)社会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朔州日报》上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印制评议票,由社会群众广泛参与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分值的20%。
(二)集中评议
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监委、市人事局、市编办等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组织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组成评议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对评议对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测评。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50%。
(三)领导及部门评议
向市级领导和市直各部门印发评议票,对执法部门执法形象进行评议。该项分值占评议总分值的30%。
四、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被抽查单位可根据情况增减相应分值。日常抽查按30%的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成绩。
考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档案;
3、抽考执法人员;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评议考核计分方法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的最后分数计算方法为:评议分数×70%+考核分数×30%=评议考核总分数。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为95分以上,且前十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优秀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连续二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后三名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检查。
考评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市直县处级领导班子的参考依据。
七、辖区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
八、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