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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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下发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清理纠正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并按国务院的要求,及时上报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据了解,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基本停止或取
消了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但是,也有少数地区贯彻国务院决定不够坚决,个别地方甚至仍然在出台新的先征后返政策。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集中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地方擅自对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危害,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清理纠正地方自行越权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要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保留。今后要严格
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各地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本通知下发后,中央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区也要继续按照国发〔2000〕2号文件的精神,认真开展自查活动。
三、对各地自行出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仍未自行纠正的,一经查出,中央将严格执行扣减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等措施。
四、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持股市相对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
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



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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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领导,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市委、市政府于2005年成立了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鉴于目前的人员变动情况,现决定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朱晓敏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孙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史志军  天宁区区长
      金建勇  钟楼区区长
      杜吉宾  戚墅堰区区长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蒋自平  市经贸委主任
      张 跃  市科技局局长
      黄广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赵唯强  市文广新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周 斌  市环保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局局长
      杨伟红  市地震局局长
      林 敏  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吴晓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建军、徐建伟、朱兆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6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自2004年试行以来,对于加强州本级机动车辆维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维修质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针对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州财政局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州本级公务用车车辆维修管理,规范预算单位公务用车维修行为,确保维修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州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核定编制以内的车辆维修。
第三条 车辆维修采取定点采购方式。
(一)定点维修厂由采购办委托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年一招,确定五家。其中,具有二类维修车辆资质的维修厂招标采购三家,具有三类维修车辆资质的维修厂招标采购两家。
(二)采购中心与中标定点维修厂签定《机动车辆维修服务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第四条 机动车辆维修费用由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发生车辆维修费用,由预算单位与定点维修厂自行结算,维修项目及维修预算由各单位负责审定。财政预算安排的车辆维修费用超支不补,节约单位留用。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定点维修厂结算车辆维修费用,不得无故拖欠维修费用,并纳入会计诚信考核。
第六条 预算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中标维修厂办理车辆维修事宜。未按规定在定点维修厂维修的,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财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定点维修厂服务要求:
(一)热情承接机动车辆维修任务,按合同承诺给予优惠。
(二)委托加工服务项目按照实际价格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的优惠率计费,不准收取附加费。
(三)承修车辆保修期内发生故障(指原修理部位)免费修理,返修率不得超过5%。
(四)车辆维修结算单应注明更换被维修车辆的零部件、消耗材料、维修工时、应收费用及优惠金额。经送修单位签署意见后生效。
(五)应分单位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车辆维修情况。
(六)在每月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报送车辆维修数据。车辆维修数据包括被维修车辆单位、维修车型、维修车号、维修金额、维修时间等。
第八条 加强对定点维修厂履约情况的管理与考核。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维修厂车辆维修履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开展对定点维修厂服务质量、商业诚信情况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的主要因素。
第九条 定点维修厂应提高服务质量和维修效率,改进服务态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属实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第十条 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有关定点车辆维修投诉。投诉电话:8075070、8075071。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州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印发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本级政府采购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