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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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湘地税〔1997〕0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利用外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资单位被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之前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变更前工程进度结算并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外资不到位被撤消“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资格,而由国内企业接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实际投资总额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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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用血需求,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均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按照本条例规定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公民参加义务献血。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机关搞好公民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实行优待用血。
第五条 血源、采血和供血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技术监督,确保血液质量。坚持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成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协调、推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献血办公室隶属于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市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拟定和实施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实施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采血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市血源、采血、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统一印制公民义务献血的有关凭证;
(六)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七)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公民义务献血和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民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四)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章 公民献血与用血
第十条 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公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献血体格检查标准的,按照所在地区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本单位的安排定期参加义务献血。
外省、市、自治区的公民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的,应当参加义务献血,并纳入所在地区的公民义务献血计划。
第十一条 公民义务献血的一次献血量为200 毫升。一次献血400 毫升的,按参加两次义务献血计算。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 个月。
第十二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营养补助费,并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不领取营养补助费的,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义务献血的公民在献血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第十三条 对完成当年公民义务献血计划的单位,发给《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
第十四条 对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子女)医疗用血时,凭《公民义务献血证》或者《公民无偿献血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待用血。
对完成义务献血计划的单位,单位人员医疗用血时,凭《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优待用血。
优待用血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男56周岁、女51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的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本市居民户口簿用血。
第十六条 下列公民医疗用血时,须持医疗单位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到就医所在地的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未义务献血,且所在单位又未完成献血计划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未义务献血,且家庭成员又不能互助解决的;
(三)外省、市、自治区的公民来本市就医的。
第十七条 对经过宣传动员仍拒绝义务献血的公民,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本人医疗用血时输血费用自理,就医所在地的区、县献血办公室加价收取输血费用。
第十八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医疗用血时,医院应当先给予用血,然后再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四章 献血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公民义务献血计划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系统和本市红十字卫生组织要配合与协助卫生行政机关,做好所属单位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义务献血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严禁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
第二十二条 血源由市卫生行政机关统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找血源。
第二十三条 采血必须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专业单位和医疗单位进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买卖血液
第二十四条 采血单位必须执行本市公民义务献血采血计划。采血时必须严格查验献血人员的身份证件,执行本市规定的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加强血液质量的检测工作,确保血液质量。严禁将不合格的血液供给医疗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对病人用血时,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实行验证制度,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输血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当年全部做到无偿献血的;
(三)其他在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七条 凡单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计划;在限期内仍未完成计划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可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雇用他人或者冒名顶替献血的;
(二)未经批准在本市或者外省、市、自治区采血、购血的;
(三)采血单位不按规定采血、供血或者供应质量不合格血液的;
(四)医疗单位不执行用血验证制度的;
(五)为他人逃避义务献血提供条件或者在献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献血有关证件的。。
第二十九条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献血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时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事故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处罚,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献血计划,由市卫生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卫生行政机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遇有特殊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4日

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铁路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铁道部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铁路系统从1996年开始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
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系统的专业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铁路法制建设相结合,边学法边用法,以普法促执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铁路改革开放、振兴发展、运输安全服务,促
进铁路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基本目标
在“三五”普法中,铁路系统应从普及教育、重点教育、专业教育三个层次来确定学习内容,全路各单位及各级各类干部职工要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熟悉与本职工作或分管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全部通过法律考核。牢固树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观念,在学法中做出表率。
2.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干部,要学习并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管理人员录用、晋级、资格认证等法律知识水平考核制度。
3.执法人员要重点学习、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牢固的依法办事的观念,严肃执法,逐步建立岗位法律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法律顾问要学习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要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深入开展依法治路工
作,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全路广大职工达到了解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权利义务观念,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三、工作方法
(一)授课自学相结合
1.要将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并形成制度。部、局举办的领导干部培训中应有法律培训课。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需要举办法制讲座,为领导干部学法创造条件。
2.要通过多种途径,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和各类业务骨干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培训。
3.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应当把法律知识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培训时必要的学习内容。
4.各级党校、干校、职校、政校和培训中心要把法制宣传课列为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使之逐步成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基地。
5.各单位要组织好职工的自学活动,定期开展讲评,提高学法效果。
(二)分级分类抓培训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法制宣传骨干进行培训,力争两至三年轮训一遍。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要做好本单位及下一级单位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
在年度计划中,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和考核标准。普法主管部门要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单位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安排学习和检查。
(三)以点带面抓成效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系统每年要选择1~2个单位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单位,部每年要重点联系1~2个单位(部门),切实抓出成效,带动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形式多样抓宣传
1.以案说法,结合身边发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学习兴趣,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
2.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和设备,采取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和方法,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3.鼓励探索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途径和方法,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业务领域。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应充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的稳定和发展,为普法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2.搞好舆论宣传
铁路报刊、影视、出版要加强对“三五”普法工作的宣传,加大对法律知识、典型人物、先进经验的报道力度,并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3.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五年普法规划,按规划要求逐年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定期自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狠抓落实。
上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下级的普法学习情况,指导下级开展普法工作。
4.建立奖励制度
对学法用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鼓励;对没有完成计划或完成不好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补课。
5.建立健全汇报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
各单位要在每年年终总结普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报上级普法主管部门。各单位之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信息、经验的交流。
6.普法学习资料的编辑与发行
部将统一组织编写铁路系统“三五”普法教材和学习资料,并推荐一批普法学习参考资料目录。各单位要做好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的订购工作。
7.经费与时间保证
各单位对普法所需经费应予以保证。
各单位要安排相应的时间组织全体职工学法,每人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
五、实施步骤
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996年各单位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规划和各类人员的学习方案,完成思想发动、确定重点、培训骨干等工作。部普法办要做好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1997年、1998年要强化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步建立持证上岗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管理人员晋级法律水平考核等制度。
1999年要全面落实规划要求的各类人员的普法学习,着手进行重点单位的检查。
2000年完成“三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
六、组织领导
部成立“三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组 长:盛光祖(部党组成员、部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郭安智(部政治部副主任)
曹钟雄(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项鼎元(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由铁路总工会,铁道团委,政治部宣传部及部内政法、计划、财务、劳资、运输等司局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部政策法规司和部政治部宣传部组成,设在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46070),其职责是检查指导全路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部机关党委做好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都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领导普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成立普法办公室,加强上下工作联系。

附件:铁路系统“三五”普法学习内容
一、综合法律、法规内容
1.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2.宪法;
3.基本法律常识(民商法常识、刑法常识、诉讼法常识、经济法常识等);
4.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5.行政管理及行政处罚常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6.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公司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法、工会法、企业破产法、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7.合同法律制度(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
8.金融财税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担保法、统计法等);
9.科技、教育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进步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质量法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10.其他与各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铁路法律、法规内容
1.铁路法;
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3.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4.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5.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6.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7.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8.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9.各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1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