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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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各地集贸市场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严格将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二、除《通知》第2条中提到的新办市场外,对那些在原址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市场以及经济不发达、市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市场,亦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照顾。某些地区执行《通知》中确有困难的,希迅速将情况报我局市场管理司,我局将统一
与国家税务局联系,以求协商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工商部门兴办市场,1987年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对促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经过几年来的发展,
市场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有一定能力承担纳税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工商部门所办市场和其他部门所办市场之间的税收负担,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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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4〕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引进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青岛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本市发布的年度紧缺急需专业(以下简称紧缺急需专业)的要求,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三)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要求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
  (四)其他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技能。
  第三条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由市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部门根据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现居住地址、供职单位和职业、证件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限、居民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五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负责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四)项规定的人员的审核。其中引进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由市企业经营者评荐机构审核;省内教育系统来我市教育系统工作的,由市教育局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项规定的人员的审核。
  市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相关管理。
  市计划、外事、科技、教育、工商、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和《居住证》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分别向市人事部门或者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居住证》时,应当提交申领人的下列材料:
  (一)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本市聘用单位证明;
  (四)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住所证明。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对本规定第二条(四)项规定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应经人才素质评价机构评价。
  第九条 市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特殊人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居住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申领人凭审核同意后的《居住证》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育龄妇女还应当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后的《居住证》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发给《居住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到市人事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签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持证人员档案,及时调查、掌握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等情况。持证人员居住地迁出原发证派出所辖区的,应当在30日内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二)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技术及技师等级考试;
  (三)参加本市各类先进的评选和表彰奖励;
  (四)符合本市关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待遇规定条件的,可按来青工作实际时间申请相应的政府补贴;
  (五)符合本市关于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待遇规定条件的,其子女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的子女,按本市户籍户口待遇,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六)在本市创办企业;
  (七)境内人员持证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参加本市的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支付等手续;
  (八)境内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九)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本市引进人才其他待遇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持有《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的就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符合本市落户条件,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可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c.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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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第226号

苟建丽

  危险化学品不仅在经营、储存等方面还存大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习习相关,许多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等里面都有相应的化工原料和添加剂。作为生产厂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也不能判断和获知相关信息。

  鉴于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其在经营、储存、生产上可能对环境、对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各种安全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

  一、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对化工厂、化工市场、化工仓库、经营商家实行有效监管,对相关空气、土壤、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化验和抽查,对老百姓反映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查实,控制潜在的污染源。

  二、对各种食品中的公工原料的添加,严格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

  可参照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高不就低。对于国家;不能监控的严禁使用,如一些饲料添加剂中,以控制最终进入人体。

  三、对生产后的化工原料的废料、废液的处理形同虚设。

  四、赋矛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不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交叉

  某些监管部门的专家就是某些利益人,使对某些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

  五、建立无论大小污染均须上报制度,对于瞒报、谎报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污染的问题上,无论大小,一律上报,形成制度,免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制造污染并企图瞒报、谎报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

  六、加大宣传作用,提高老百姓自我保护的能力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认识不足,明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被施以小恩小惠便帮助污染单位共同隐瞒事实,最终对自己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老百姓有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就无形地自发形成一道监督屏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苟建丽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6号)收悉。经我们会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监局、省编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源头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项目的安全审查、审批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才准予核准登记,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持实行巡查和年检制度,对凡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快查、严处、重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把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关于对食品中化工原料添加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间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规定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得出的结果也就有差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部分自律性较差,一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有毒有害材料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一些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色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方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向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而努力,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创造条件。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做到妥善处置。围绕废弃化学品的环境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自去年5月以来,对全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源、产生数量和类别、处置方式等开展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信息库。二是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各产废单位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和处置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制度,目前全省已有30余家专门从事该类经营的企业。四是对转移危险废弃物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自的责任。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指导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一方面不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近期将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四、关于赋予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问题

  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家职能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政府于2004年对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来由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分散管理的职责作了整合,集中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该局内部单设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从我省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政府授权分别行使独立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与您的建议是一致的。目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健全,但也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五、关于建立污染事故上报制度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比较敏感,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污染事故的发生属于公共事件。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对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出通知,就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程序、方式和渠道、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各地各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宣传问题

  为减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关部门始终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宣传对象上,以生产经营企业、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并重;在宣传内容上,以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考虑到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办公厅去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目前,该方案已在我省全面实施。

  特此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