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机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算机构名册和清算机构对应表的业务操作,确保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准确无误,根据《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机构的增加、删除和更改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变更程序
第三条 资金清算业务开通后,无论是清算机构的增加、删除和更改,还是和清算业务相关单位的变更而引起的清算业务地址的变更等,均要逐级上报。参加省辖联行的上报至省行,具体修改清算机构工作由省行完成;参加全国联行的上报至总行,修改工作集中由总行完成。
第四条 修改内容。各分行在进行清算机构修改时(包括对清算机构名册的修改和对清算机构对应表的修改)。在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清算机构时内容要齐全。清算机构名册内容包括清算机构号、地址、清算机构名称、邮编、电话、电挂、级别;清算机构对应表内容包括会计机构编
号、会计机构名称、联行行号、清算机构号。
第五条 修改时间。无论是参加省辖联行还是参加全国联行,清算机构的修改按季进行(时间以省行和总行收到日为准),即每季度中间各行把要修改的清算机构报到省行和总行。省行和总行把修改好的清算机构名册和清算机构对应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通过清算系统发布通知,
通知下级行将要修改清算机构,下级行必须于收到通知之日的第二天以同样的形式通知再下一级行,依次类推。并于本月10月工作结束时,进行“装入数据”,完成清算机构的修改工作。
第三章 操作程序
※ 参加全国联行,修改权在总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由总行操作)。
第六条 打开终端机,在clearing状态下键入jgmain,回车,即进入到机构管理子系统。
第七条 执行完第六条后,当屏幕上出现:“请输入业务主管代号和请输入业务主管口令”时。键入业务主管代号及口令,回车。
第八条 此时屏幕上出现清算机构管理子系统模块,模块中并排出现1.更改数据 2.打印核对 3.生成文本 4.装入数据四个功能的主菜单。此模块中的菜单功能必须依次完成。
一、更改数据。在执行“更改数据”菜单功能时,会出现下拉菜单1.更改准备 2.清算机构 3.机构对照。此时注意必须先做“更改准备”,此项功能是更改前的初始化。每进行一次修改,都必须做一次此项工作。在做完更改前的初始化后,即可进行清算机构及机构对照的修改
。
“清算机构”的修改主要是对清算机构名册的修改,包括清算机构号、地址、清算机构名称、邮编、电话、电挂、级别的修改,修改功能有A-增加,U-修改,D-删除,C-打印,L-查找,G-定位,P-上翻,N-下翻。按A增加清算机构,即可增加,计算机自动排序,不需
定位;删除清算机构,先按:“1”或“L”输入所要删除的清算机构代码,再按“d”或“D”并确认删除该条记录;修改清算机构,先按“I”或“L”来定位所需修改的清算机构,再按“u”或“U”修改错误项。但注意:在修改清算机构时,对于清算机构名称正确而清算机构号错
误的记录,必须先删除此条记录,再通过增加功能输入正确的数据,对于除清算机构号外的其他项目的错误,则通常移动光标直接进行修改。
“机构对照”的修改主要是对清算机构对应表进行修改。包括会计机构编号、会计机构名称、联行行号、清算机构号的修改,修改功能有Q…退出,G…定位,L…查找,N…下翻,P…上翻,A…增加,U…修改,D…删除,C…打印。增加、删除、修改如同“清算机构”的增加、
删除、修改一样。但注意:在修改“机构对照”时,对会计柜台名称正确而会计柜台联行行号错误的记录,必须先删除该条记录,再通过增加功能输入正确的数据。
二、打印核对。此项功能是打印出所修改的数据,并对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下一步,如核对有误,则需返回“一”中的“清算机构”或“机构对照”进行修改。修改时必须遵循“清算机构”、“机构对照”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原则。
三、生成文本。执行完“打印核对”后,即可进行第三项“生成文本”,屏幕提示“请输入生成机构1.总行 2.省行”,选择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在init目录下产生一个文件名为JGXG-0的标准文件。
第九条 退出机构管理子系统,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即把JGXG-0文件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第十条 通过A机向全国清算中心发送通知,通知中注明要求各省、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接到通知的当天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远程拷贝标准文件JGXG-0,同时,要注明新更改的清算机构启用日期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
第十一条 在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选择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0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十二条 一级分中心(省、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既作为总中心的收件行,又作为地、市二级分中心的发件行,操作步骤如下:
一、省分行在该月5日接到总行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命令,远程拷贝总行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0,执行jgftp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输入5028000000总行的清算机构。如程序提示出错,请查看文件/tmp/
err来查找出错原因。
二、省分行再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命令,把文件JGXG-0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三、省分行于该月6日将总行的通知转发地、市二级分中心,要求二级分中心于接到通知的当天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远程拷贝标准文件JGXG-0,同时,要注明新更改的清算机构启用日期为下季第一个月的11日。还要特别注明,此次下发的机构代码标准
文件的级别,即该标准文件是总行清算中心下发的,还是省行一级分中心下发的,以便下级行在执行“装入数据”时,正确地选择数据来源。并于10日工作结束时做第十一条,在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中选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
-0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十三条 地、市二级分中心既作为一级分中心的收件行,又作为清算组的发件行,该行的操作步骤如同省分行。
第十四条 清算组作为最后收件行,在收到二级分中心的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命令,远程拷贝二级分中心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0,执行jgftp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此时应输入二级分中心的清算机构号。如程序提示出错
,请查看文件/rmp/err来查找出错原因。并于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即10日,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选择1.总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0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
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 参加省辖联行,修改权在省分行。该级别的行无权对“清算机构”和全国联行对应表进行增加、删除和修改。只能选“机构对照”功能来维护省辖联行行号与清算机构对应表(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由省分行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步骤如同全国联行。执行第六、七、八条,第八条中不执行“清算机构”。同时在“生成文本”屏幕提示中“请输入生成机构1.总行2.省行”选择2.省行。执行此功能后将在init目录下产生一个文件名为JGXG-1的标准文件。
第十六条 退出机构管理子系统,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l,即把JGXG-1文件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第十七条 向下级清算中心发送通知,通知中注明要求下二级分中心于接到通知的当天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1远程拷贝标准文件JGXG-1,同时要注明新更改的清算机构启用日期为下季第一个月11日。
第十八条 在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此时应选择2.省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1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十九条 地、市二级分行5日接到省行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l命令,远程拷贝省行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1,执行jgftpl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此时输入一级分中心,即对应上级的清算机构号。如程序提示出错,请查
看文件/tmp/err来查找出错原因。
第二十条 地、市分行再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cpl命令,把文件JGXG-1备份到senddir目录下。
第二十一条 地、市分行于10日工作结束时,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中选2.省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1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作为最后收件行,在收到二级分中心的通知后,应立即在clearing>状态下执行jgftpl命令,远程拷贝二级分中心的标准数据文件JGXG-1,执行jgftpl时屏幕将提示输入上级清算机构号,此时应输入二级分中心的清算机构号。如程序提
示出错,请查看文件/tmp/err来查找出错原因。并于指定启用日期前一天的工作结束时,即10日,执行主菜单的第四项“装入数据”功能,屏幕提示“请输入数据来源1.总行2.省行”。选择2.省行。执行该功能后将把init目录下的JGXG-1文件中的数据装入到清
算系统标准代码库ds2,ds4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时间规定,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同时,总、省行会在通知中再次强调启用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9月2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出现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患者多为婴幼儿。目前,个别地方出现少数患儿因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和循环系统损害,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肠道病毒型别多。传播途径不容易完全切断,隐性感染和不典型病例比例高。EV71等部分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没有疫苗和特异性预防及治疗方法。根据以往境内外手足口病疫情防控经验及肠道病毒季节性感染特点,预计全国在6、7月份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将出现发病高峰,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仍会出现。
为做好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类传染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认真做好辖区内肠道病毒类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
二、完善防控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我部印发的《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手足口病防控指南(试行)》,编制本地区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要提前做好各项技术、物资和人力储备,注意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在收到疫情报告后,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及早进行干预,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将疫情在最小的范围内扑灭。
三、加强手足口病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情况,应用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和防控工作指南指导防控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分析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致病的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尽早发现重症患者,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因病致死人数。
四、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并完善监测和报告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疫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在发现手足口病患者时,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单位报送信息。出现手足口病疫情暴发的地区,必须启动每日疫情报告制度。
五、认真开展医疗、疾控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力度,注重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通过开展分类别、多层次的培训,切实提高其应对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公众科学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在辖区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减少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同时,要面向社会群众深入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控知识宣传,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七、做好应急风险沟通,保障社会稳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的应急风险沟通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早作预案,争取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及时、客观发布疫情信息和预防知识,正确引导舆论,安抚群众,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八、加强应用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防控新技术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加强抗病毒药物和疫苗的研发,分析重症病例出现的原因,提高医疗救治水平,降低病死率,不断完善防控、医疗救治措施。对于切实可行的防控新技术要大力进行推广应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手足口病防控指南(试行)(待发)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
一、病例概况
手足口病病例主要表现为:起病急,早期表现主要为发热,部分伴有手、足、口腔部位疹、咳嗽、呕吐等。部分病例病情进展快,临床表现多样,在短期内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心力衰竭等多器官功能损伤,可在数小时内死亡。部分死亡病例尸检标本病理检查显示,病人出现脑水肿、脑疝、肺淤血、肺水肿及肺出血、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异常和其他脏器为非特异性改变(淤血,出血)等病理改变。
二、临床表现
(一)疑似病例。
年龄5周岁以下,近3天内有发热病史,并有以下任意两项表现者:
1.有咳嗽、呕吐等症状;
2.出现精神差、易激惹、肢体无力及抽搐等神经系统表现;
3.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
4.胸片异常;
5.有上述类似病例接触史。
(二)重症病例。
疑似病例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持续高热不退;
2.肌无力、肢体抖动、抽搐等加重,意识障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脑膜刺激征阳性;
3.面色苍白、心率增快、末梢循环不良、血压异常;
4.呼吸困难或节律不整、紫绀,肺部湿罗音增多或出现肺实变体征;
5.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15×10 9/L)或显著降低(<2×10 9/L);
6.血糖明显升高(>9 mmol/L);
7.胸片异常在短期内明显加重。
三、临床处理参考意见
(一)疑似病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需留观:
(1)外周血WBC计数增高或降低;
(2)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且病程在4天之内;
(3)发热持续2天以上不退。
2.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尤其是脑、肺、心等重要脏器功能;
3.每天复查血常规,必要时复查胸片;
4.根据病情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5.留观期间出现符合重症病例条件之一者,应依照重症病例处理。
(二)重症病例。
1.凡符合重症病例条件者,应立即转诊至儿童专科医院或者具有儿科、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
2.辅助检查:
(1)入院后进行血、尿、便常规,血生化、血糖、凝血三项及D-二聚体、心肌酶、C反应蛋白、动脉血气,心电图、胸片检查(有条件者尽可能行胸部CT检查)。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复查;
(2)对有神经系统表现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早进行脑脊液检查和脑、脊髓磁共振检查。
3.治疗原则:
(1)接触者应注意消毒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2)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脑、肺、心等重要脏器功能;危重病人特别注意监测血压、血气分析、血糖及胸片;
(3)加强对症支持治疗,做好口腔护理;
(4)注意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对重要脏器的保护;
(5)有颅内压增高者可给予甘露醇等脱水治疗,重症病例可酌情给予甲基泼尼松龙、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药物;
(6)出现低氧血症、呼吸困难等呼吸衰竭征象者,宜及早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7)维持血压稳定,必要时适当给予血管活性药物;
其他重症处理:如出现DIC、肺水肿、心力衰竭等,应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