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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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黑龙江省外资局: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油脂加工业利用外资取得了很大成绩,据统计目前从事油脂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超过200家,精炼加工能力达300万吨。利用外资对加速我国油脂行业的现代化,提高人民食用油水平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油脂行业利用外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
是各地审批油脂加工企业缺乏行业规划和指导,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问题突出,特别是沿海地区依赖进口原料的企业已明显过多,企业竞争激烈,多数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进口许可证的需求量大大超过国家计划进口总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审批设立外商投资油脂加工企业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地设立外商投资油脂加工项目,凡涉及植物油进口配额的,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在立项阶段一律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鼓励已设立的油脂加工企业用国内原料进行加工,同时发展油脂深加工产品,并帮助这些企业疏通国内供销渠道,提高国内原料的使用率,减少对进口的依赖。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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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一、关于法人体制问题
(一)商业银行要实行一级法人体制,统一缴纳提税。对现有的二级法人体制要限期改为一级法人体制,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做到同股同利。商业银行要完善和规范总分行的管理职能,总行要加强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强整体运作能力。
(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二、关于分支机构组织体制问题
(一)商业银行机构按总行、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四个层次设置。即经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可下设分行,分行在所在城市的市区内可下设办事处,分行在其管理辖区内可下设支行,支行在所在城市的市区内可下设分理处。
(二)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要符合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营运资金要求及经济效益原则,主要在大中城市设立,今后原则上不在县城或县城以下地区设置。
(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是:商业银行总行首先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机构发展规划,在人民银行总行认可后,再由商业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申报,经人民银行分行审校同意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在分行(分支)所在城市市
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含办事处),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要事先向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未经总行同意不得批准筹建。
(四)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分为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筹建过程中不允许开展经营性业务;在批准筹建前,各行不能擅自租用房屋,招聘人员以及进行其它筹建工作。
三、关于资本金问题
(一)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就是实收资本,二者是一致的。人民银行要核定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并要求实收资本逐步达到注册资本。商业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增减注册资本的,人民银行一律不予承认。商业银行以扩股形式增加资本金,
上级主管部门增拨资本金,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等不同形式的增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核心资本的管理。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因尚未参加年终分配,不能列入核心资本。要对核心资本的构成实行比例管理,凡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不到注册资本50%的,要制定计划逐年提取,对于以法定公积金
转增实收资本的,其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且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人民银行要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以扣除股权投资之后的核心资本为依据,核定商业银行设置分支机构的规模。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在达到规定要求后,应主要以增加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来充实资本,而不宜采取频繁地向社会募股的方式来扩充资本。人民银行对其资本总额的构成实行比例管理。
(四)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资本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对以项目作价入股,至今不能盘活的要进行彻底清理,从资本金中扣除。今后一律不允许以项目投资充作股本。
(五)根据《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对商业银行原有的不符合条件的股东,如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等要进行清退,如清退确有困难的,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保留。但增加新的股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关于分业经营与管理问题
(一)严格界定和规范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信托、保险业务的范围。商业银行可按规定购买国债、金融债,但不得经营其它证券业务;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办理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业务和代收代付业务,但不得面向企业和个人办理信托委托业务;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办理保险代理性业务
,但不得办理经营性业务。
(二)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和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行。商业银行的代表处一律不得办理经营性业务。
五、关于越权批设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问题
(一)由人民银行各分行越权批设的机构必须一律撤销。
(二)凡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商业银行的责任。
(三)今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六、关于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问题
(一)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的任职资格的审查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拟任的银行
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才能正式按有关任免干部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发给或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附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及名称的意见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规范商业银行的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对外金融活动和银行间的经济与社会交往,根据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意见中“商业银行”是指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要本着精简、规范、效能、合理布局、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经济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机构按总行、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四个层次设置,各级机构名称分别规范如下:
一、商业银行各总行名称不变;
二、商业银行在大经济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可设立分行,称:
××银行××分行
三、根据业务需要,商业银行分行在所在城市的市区内可下设办事处,称:
××银行××分行××办事处
四、商业银行分行在其经济区域内的中等城市可下设支行,称
××银行××支行
五、根据业务需要,商业银行支行在所在城市的市区内可下设分理处,称:
××银行××支行××分理处
第五条 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一个营业部,营业部不得再下设机构网点,名称规范为:
××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分行营业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可按支行、分理处两个层次设立分支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
××银行××开发区支行
××银行××开发区支行××分理处



1995年2月23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23号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璜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 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 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
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 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 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 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 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附:
  2001年市直政府采购物品目录
  一、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大中型客车、专用车、货车、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 等。
  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梯、音响设备、录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