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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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庆政发〖1996〗5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1-26

【实施日期】1996-01-26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以省政府令1995年第15号发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持招(聘)用简章和证明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经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并颁发许可证明,方可招(聘)用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跨省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跨市(县)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或市区内中省直、市直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各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聘)用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劳动办的,由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聘)用市区内农村劳动力的,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招(聘)用市区内农村劳动力的,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核准。

二、外省、市(县)用人单位到我市行政区域内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须经输出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其协助招收,同时接爱该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三、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就业证卡制度。就业证卡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事权划分颁发。

四、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的外出人员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必须与被核准的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的数量一致,不得随意发放。

五、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情况实行报表制度。按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事权划分,用人单位每季度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报表,由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六、1996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农村劳动力,须在1996年4月30日前补办有关招(聘)用手续;1996年新招(聘)用的农村劳动力要严格按省规定执行。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招(聘)用农村劳动力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农

村劳动力及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包括本省农村劳动力跨县(市)行政区域就业和外省农村劳动力来本省就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劳动力、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

构,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

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省、市(行署)劳动行政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

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指导性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

(二)有一定的职业技术能力;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市(行署)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方可

招(聘)用农村劳动力:

(一)确因本地劳动力短缺的。

(二)行业、工种所需人员在本地无法招足的;

(三)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者招足的;

(四)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跨省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省劳

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跨县(市)行政区域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市(行署)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派人前往招(聘)对象所在地(以下统称输出地)直接招收;

(二)委托输出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三)委托本地综合性职籽介绍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民办职业机构招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招(聘)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向输出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经核准后在其协助下招收,同时接受该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署的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许可证明。

(二)经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的招(聘)用简章;

(三)委托代理书及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经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不得招(聘)

用农村劳动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输出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或者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就业服务组织,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招(聘)用的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聘)用的,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必须证卡合一生效,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作凭证。

第十四条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乡镇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颁发,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省、市(行署)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可跨行政区域建立劳务工作基地,负责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管理、协调和服务。

市(行署)跨行政区域建立劳务工作基地的,应当经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中介服务的,必须经

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资格后,方可从事其中介服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擅自招(聘)用农村劳动力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每招(聘)用一人,处以100元罚款;

(二)招(聘)用无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每招(聘)用一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擅自从事农村劳动力中介服务的,责令其终止中介活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照每介绍一个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民工共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单位或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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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

商改字(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状况和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状况,推动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提高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增强我国零售企业的竞争力,拟对部分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情况、部分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进行一次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连锁经营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从本地区选择至少10家连锁经营企业和至少10家商业零售企业作为调查对象,所选企业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营类型,可优先选择各地重点联系企业。被调查企业名单请于10月15日前函告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二、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附后)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转发被调查企业,请被调查企业按要求填写后直接报送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不必汇总。(连锁经营企业填写附件1和附件2,商业零售企业填写附件1和附件3。)

  三、被调查企业请于10月31日前向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报送填写好的问卷。问卷以电子文档报送(网页发送)为主,也可以纸介质报送(邮寄原件或传真)。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的企业可登陆http://dcscyxs.mofcom.gov.cn网站进行填报。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企业及时、准确地填写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调查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联 系 人: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董博,高玲
    联系电话:85226409,85226476
    传 真: 65128957

    联 系 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高静
    联系电话: 88470441-638
    传 真: 88470304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邮政编码:100747


--------------------------------------------------------------------------------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2: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情况调查表
  附件3:零售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调查表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 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

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海关商品码
产品名称

7115901090
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

28439000
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7114200090
镀银铁碟

71110000
银焊料

3824909090
磨砂剂,着色剂,封孔剂,鞋用胶粘剂,铸造涂漠剂,印版保护溶液,洁版液,润版液,水槽液,打印机墨盒,特效陶瓷解胶剂,陶瓷粉料,瓷粉,还氧大豆油,磁粉,P68消光剂,罩光油,护版胶,硅胶,硅渣球,磷渣,铝钙渣,连铸用保护渣,电熔铬,金属表面处理剂,电炉炉底用捣打料,改性镁粉,硼酸镁肥,堇青石混合粉,聚合物降滤失剂,盐重结晶抑制剂,镁铬砂,饲料盐砖,橄榄石粉,引流沙,化工绝缘材料,二氧化硅,电工及氧化镁粉,尖晶石,c T塑料复合原料,电熔镁铬砂,塑料增强复合填料,矿产品混合物,钛添加剂,铬添加剂,脱硫剂,镝铁合金,单一工质的制冷剂,混合制冷剂,脱氧剂,胶基,茶多酚,JCS-93脱硫剂,环氧树脂硬化剂,磷酸酯盐35%,混合工质制冷剂,环氧灌封树脂,化学铜51 8A,树脂,无机混酸,干燥剂,美固乳,十二/十四叔胺,十八/二十二叔胺,牛脂胺,双氢化牛脂胺,椰油胺,椰油叔胺,油胺,油基叔胺,混合冷媒R41 OA,混合冷媒R407C,五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五氟乙烷四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2氟利昂,含氟混合致冷剂,塑料磁铁,异辛酸盐,可贴型一贴热,分子筛,橡胶加工助剂,橡胶分散剂,橡胶胶片隔离剂,橡胶硫化剂,橡胶干燥剂,热宝,耐火砖,沸石粉,非金属永磁铁,阻垢缓蚀剂,褐煤树脂,铝硅酸钠,饲料金酶素,阻垢剂,紫外线吸收剂,修改笔,热溶涂料,二氧化硅异丙醇分散液,硝酸混合物,甲乙酮,聚丙稀鲍尔环,固化剂,脱磷剂,其他稀土金属,硝酸盐混合物,异噻痤啉酮,冷补胶,暖袋,冰袋,泥浆材料,甲烷,除臭剂,导热脂,机模液,电解液,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晶粉,阻燃型改性树脂粒,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膏,绿茶提取物,锰添加剂,铁添加剂,镍添加剂,速熔硅剂,FLUX SA-3,Ac发泡剂,粘结固定汽车配件的胶水,除湿剂,热敷袋,吡啶硫酸锌,眼罩,饲用金霉素,二聚酸,液晶材料,沸石,杀菌灭藻剂,铝镁混合物,康乐牌暖带,压电陶瓷片,锅炉水调节剂,锅炉水清洁剂,抗氧剂3114,脱模用粉剂,冷热袋,电工级氧化镁,氧化镁,氯化石蜡,润版液原料,墨辊香波,墨辊清洁膏,氧活化干燥剂,新型调油墨,退热贴,取暖片,分子筛吸附剂,涂布溶液,感光粉,遗体防腐剂,R406A混合物,R406A替代物,消光固化剂,消光剂,流平剂,流平附加剂,印油,氟里昂,荧光棒,冰垫,草酸酯,调和油(调色用),橡皮泥,漆雾凝聚剂,4A沸石,cD修复机修复荆,松树皮多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