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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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法[2003]13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关子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
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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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改进和完善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保集团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
划,由中保集团负责编制。
子公司的财务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中保集团,并抄送财政部。中保集团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汇总上报财政部,并单独附列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具体表式见附表一。财政部在4月15日前批复中保集团,并抄送子公司。财政部批复中保集团的财务计划分为中保
集团本级、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五部分。
财政部主要批复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实现利润、预交财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含在建工程及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下同)、呆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等计划指标。
第三条 财政部对中保集团本级的业务管理费实行绝对额控制办法,由财政部核定业务管理费的总额;对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的业务管理费实行业务管理费用率控制办法,由财政部依据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子公司申报的财务计划,核定其业务管理费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业务管理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管理费
业务管理费用率=---------×100%
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但不含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
中保集团本级在财政部核定的所属企事业单位总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之内分别核定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或费用额),不得超额分配;子公司在财政部核定的业务管理费用率指标内分别确定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业务管理费用率,不得超额分配。
第四条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含挂靠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核定;
子公司的省分公司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其财务预算、决算及补助、上缴金额的确定,经省分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系统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保集团系统所属企业(含挂靠的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应的财务制度,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中保集团本级直属的企业和子公司本级直属的企业,其财务计划应分别经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后,报财政部备
案;年度决算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本级审核汇总后,与企业决算一起报财政部审批;对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分公司所属企业、单位,其财务计划、会计决算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经分公司审核后报专员办,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预交财政计划,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必须按季预缴,均衡入库。年度决算批复后,中保集团本级及子公司的欠交或超交款项在下年预交财政计划执行时补交或抵交。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之前,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划归各子公司后,呆帐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贷款呆帐由当地专员办审查并报省级专员办审核确认后,由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核销;子公司本级的贷款呆帐先报中保集团核实,并由中保集团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具体办理核销手续,中保集团和子
公司核销呆帐的文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的投资和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直接办理的投资,分别由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含县支公司)、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计提投
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核销计划,由财政部在审批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中核定下达。在财政部批准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核销计划数和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达的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中保财产、中保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经专员办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专员办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本级、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级、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属机构
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分别在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列入当年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对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按年度实行绝对额控制。财政部会商中保集团对子公司下达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指标。
一、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严禁将购建的固定资产转入帐外,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二、年末考核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年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
第十一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分别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计划,在两个月之内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中保集团本级直属机构、省级分公司、子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并组织和监督全系统财务计划的实施。中保集团本级分解下达的财务计划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系统的财
务计划分配方案应抄报财政部备案,子公司下达各地分公司财务计划指标,以及拨付给地方分公司的专项资金(包括宣传费、防灾费等),必须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二条 财政部批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如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由中保集团于当年10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子公司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上报。财政部根据各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在1
1月底之前适当调整财务计划指标。未经财政部批准,仍应按原计划执行。年度预缴指标亦同。
第十三条 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的,应事先报财政部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需要变更注册资本,应事先报当地专员办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后,报省专员办备案。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公司改造时,涉及的财务问题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中保集团负责制定中保集团本级(包括所属企事业)和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1月底批复中保集团,抄送各子公司。具体分配方案,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批复。
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应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决定税后利润分配,对属于中央财政的税后利润分红的再分配方案,按财政部批复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保集团本级可按规定向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收取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收取额由财政部审批中保集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中保集团本级收取管理费用后,不再参与子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税后利润分配。子公司向地方各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应抄送当地专员办。子
公司和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子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中保集团停止收取管理费,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分享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中保集团负责整个集团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编报并附列中保集团包括中保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在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子公司拟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之前,应就有关财务及核算问题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再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省级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拟定的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比照子公司的申报办法,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及工资福利计划在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中保集团、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分别向财政部和专员办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并提供与申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必须准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
中保集团本级所属企业和子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有关规定及时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益、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他收入等营业收入的实现。
中保集团所属企业和子公司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第二十一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按国务院、财政部确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项目的审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并按国家规定核算损益。
第二十二条 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的各项再保险业务,应按国家规定核算损益,并将分保业务中有关手续费、分保手续费、盈余手续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及其他涉及财政、财务事项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在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法定、商业再保险协议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批准外,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办理代办保险业务,所支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
支付企事业单位的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一律采取转帐方式支付,并以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作为入帐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保险险种中实行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收入全额入帐,无赔款优待列成本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保集团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国务院规定的资金运用范围内运用资金。中保集团本级、子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以及分别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就资金运用情况单独
作出说明。
中保集团购置固定资产应从严控制,以集团本级和子公司为单位,期末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二十六条 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对当年各项财务收支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度财务收支快报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金融保险企业季度财务分析的通知》(财商字〔1995〕49号)的要求办理,子
公司的财务分析应通过中保集团向财政部报送。中保集团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后8日内上报财务收支快报,10日内上报财务分析文字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保集团本级和子公司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别编制各自的年度财务决算。中保集团向子公司及集团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布置会计决算的文件应报财政部备案。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分公司布置决算,在上报中保集团的同时,应抄报财政部备案
。中保集团负责汇总并单独附列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包括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保财产(出口信用保险、深圳、西藏分公司会计决算单独附列)、中保人寿、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各自的财务会计决算,上报财政部备案。中保集团境外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由中保集团本级负责
编制上报财政部。中保集团应于下一年度五月底前将财务会计决算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并附完整的补充资料。子公司向中保集团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时应同时抄报财政部。
中保集团按规定上报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后,财政部于3个月内予以批复。批复财务会计决算时,实际业务管理费用高于核定业务管理费用指标的,对超支部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业务管理费用指标。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专员办根据各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填报各分公司主要指标表,具体表式见附表二,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授权专员办进行下列监督管理:
一、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执行财务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二、对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比例控制的费用开支项目进行财务监管。
三、依据国家财经制度及本规定,对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出具审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没有纳入损益的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作纳税调整的计税工资,由各地专员办审查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时统一进行清算。

四、对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申报的呆帐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意外损失进行审批;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帐损失、投资风险损失以及意外损失,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五、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当地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计划及决算的审批和收入进行监缴。
七、对地方分公司支付企事业单位的手续费、无赔款优待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中保财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由专员办就地检查,就地进行纳税调整和缴库,并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管理费用额或业务管理费用率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子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或者将购建的固定资产不入帐,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规模控制。
四、不按规定提取和核销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呆帐、坏帐、投资风险损失、意外损失;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和投资风险损失冲减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调整计划)。
五、未经上级公司批准自行调整财务计划。
六、不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无赔款优待的。
七、其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财务计划的支出。
每年5月底前,专员办应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对各分支机构的检查结果、缴库情况以及决算审查报告一式两份分别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中保集团本级及企事业单位、子公司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上级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的,由财政部负责检查,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或金额较大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财政部或专员办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专员办在对违纪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抄报财政部,并由财政部在下年度财务计划批复中等额扣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最多不超过违纪额五倍
的罚款,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支出计划;对分支机构的罚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在营业外支出中单独列示。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领导人,根据事实和情节,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专员办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并报财政部;也可向财政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政部向中保集团及子公司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会计决算编报和季度财务分析等报表资料的报送时间及质量,由财政部在金融保险机构年终评审通报中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据此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___公司199_年财务计划申报表
附表二: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标表
附表一
____公司199_年财务计划申报表
金额单位:万元
----------------------------------------
| | | |比上年增减 |
| | | |----------|
| 项 目 |上年实际|本年计划|绝对额|百分比(%)|
|-----------------|----|----|---|------|
|一、营业收入 | | | | |
|-----------------|----|----|---|------|
| 保费收入 | | | | |
|-----------------|----|----|---|------|
| 分保费收入 | | | | |
|-----------------|----|----|---|------|
| 追偿款收入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手续费收入 | | | | |
|-----------------|----|----|---|------|
| 分保手续费收入 | | | | |
|-----------------|----|----|---|------|
| 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 | | |
|-----------------|----|----|---|------|
|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二、营业支出 | | | | |
|-----------------|----|----|---|------|
| 赔款支出 | | | | |
|-----------------|----|----|---|------|
| 退保金 | | | | |
|-----------------|----|----|---|------|
| 满期死亡医疗给付 | | | | |
|-----------------|----|----|---|------|
| 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 | | | | |
|-----------------|----|----|---|------|
| 分保手续费支出 | | | | |
|-----------------|----|----|---|------|
| 佣金支出 | | | | |
|-----------------|----|----|---|------|
| 利息支出 | | | | |
|-----------------|----|----|---|------|
|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
|-----------------|----|----|---|------|
| 业务管理费用 | | | | |
|-----------------|----|----|---|------|
| 其中:职工工资 | | | | |
|-----------------|----|----|---|------|
| 租赁费 | | | | |
|-----------------|----|----|---|------|
| 修理费 | | | | |
|-----------------|----|----|---|------|
| 资产摊销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提取呆帐准备金 | | | | |
|-----------------|----|----|---|------|
| 坏帐核销支出 | | | | |
|-----------------|----|----|---|------|
| 1、提取坏帐准备金 | | | | |
|-----------------|----|----|---|------|
| 2、在成本中列支 | | | | |
|-----------------|----|----|---|------|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其它 | | |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
|-----------------|----|----|---|------|
| 其中:中央营业税 | | | |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 | | |
|-----------------|----|----|---|------|
|五、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 | | | |
|-----------------|----|----|---|------|
|六、营业外收入 | | | | |
|-----------------|----|----|---|------|
|七、营业外支出 | | | | |
|-----------------|----|----|---|------|
|八、营业利润 | | | | |
|-----------------|----|----|---|------|
|九、投资收益 | | | | |
|-----------------|----|----|---|------|
|十、上交所得税 | | | | |
|-----------------|----|----|---|------|
|十一、业务管理费用率(额) | | | | |
|-----------------|----|----|---|------|
|十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资金 | | | | |
|-----------------|----|----|---|------|
| | | | | |
----------------------------------------
附表二
____公司199_年度主要指标表
金额单位:万元
----------------------------
| 项 目 | 金 额 |
|-----------------|--------|
|一、营业收入 | |
|-----------------|--------|
| 1、保费收入 | |
|-----------------|--------|
| 2、分保费收入 | |
|-----------------|--------|
| 3、追偿款收入 | |
|-----------------|--------|
| 4、利息收入 | |
|-----------------|--------|
| 5、手续费收入 | |
|-----------------|--------|
| 6、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 | |
|-----------------|--------|
| 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8、其它收入 | |
|-----------------|--------|

|二、营业支出 | |
|-----------------|--------|
| 1、赔款支出 | |
|-----------------|--------|
| 2、手续费支出 | |
|-----------------|--------|
| 3、业务管理费用 | |
|-----------------|--------|
| 4、分保赔款及分保费用支出 | |
|-----------------|--------|
| 5、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 |
|-----------------|--------|
| 6、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 |
|-----------------|--------|
| 7、其它支出 |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
|-----------------|--------|
| 其中:中央营业税 | |
|-----------------|--------|
|四、准备金提转差 | |
|-----------------|--------|
| 1、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减: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
|-----------------|--------|
| 2、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 减: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 |
|-----------------|--------|

|五、实现利润 | |
|-----------------|--------|
| 其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
|-----------------|--------|
|六、投资收益 | |
|-----------------|--------|
|七、全年在职职工人数(人) | |
|-----------------|--------|
|八、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 |
|-----------------|--------|
|九、年末在建工程余额 | |
|-----------------|--------|
| | |
----------------------------



1998年1月26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科技法规,总结十年来科技奖励工作的经验,决定对1992年1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23号令)作全面修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本决定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CCAR-359SE-I-R1 ),重新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1月8日制定,1997年8月12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民航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
(三)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
(四)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
(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
(三)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
第五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并提交应用证明和技术评价证明。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
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
(二)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
(五)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
第八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目时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除软科学研究成果外,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不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请。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不得超过6个,三等奖不得超过5个。
第九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民航总局科委召开会议评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时,到会的民航总局科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民航总局科委可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专业需要,特邀部分非申报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员参加评审会议,其人数不得超过科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特邀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具有表决权。
民航总局科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一)遵循科学、公正的评审原则,依据申请奖励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规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总项目中的子项目成果曾获科技进步奖的,在评审总项目时,应当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
(三)就同一技术内容,后申请奖励的项目,其水平必须高于已评过奖的方可再行评奖;
(四)到会评审人员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是所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的,在对该项目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担任评审员的,不计入到会人数;
(五)评审时,必须经过认真、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科委委员、特邀评审人员以及会议工作人员,对被评审项目中的保密技术内容及评审会议情况,有责任严守秘密。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民航总局科委进行评审。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为:
(一)审查申请奖励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和申请奖励条件,对超出奖励范围和不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曾申请但未获奖且无实质性提高的;
2、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同一级别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者是已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子项目;
3、项目存在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名次排列或者知识产权方面争议的;
4、通过别的渠道同时申请同一级别科技进步奖的。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或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1、申请奖励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2、申请书主要完成人及排列名次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所载内容不一致;
3、缺少应用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经民航总局科委评审通过后,应当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用书面向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奖励等级的异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 对公布的奖励项目有争议且争议涉及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等实质性问题的,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将处理意见报民航总局科委裁决;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名次排列和知识产权方面问题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将结果报民航总局科委备案。自收到异议信函之日起六十天内仍未能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当年度的获奖资格。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授奖。民航总局对主要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主要完成人颁发科技进步奖证书。对获奖项目分别发给奖金,一等奖为二万元、二等奖为一万元、三等奖为六千元。奖金从民航总局科技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当按对该项目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具体比例由获奖单位确定。
二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根据各方贡献大小协商奖金分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金。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奖金,不计入获奖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提高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对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择优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对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2年1月8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综合评定。具体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如下: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以下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专用设备;
2、安全、正常、服务、效益等方面的应用技术成果;
3、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具有创新的设计;
4、掌握国外先进技术且应用卓有成效的项目;
5、劳动和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大的创新;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民航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属同类项目的民航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创新;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在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采用国内外新技术中做出了突出贡献;项目在整体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采用国内外新技术中做出了重要贡献;项目在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民航领先水平;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采用国内外新技术中做出了积极贡献;项目在整体上达到民航先进水平;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标准化和计量科技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1、标准化科技成果的评审范围
研究制定的民航各业务领域的技术标准(含技术管理标准)和标准化科技成果,实施一年以上时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计量科技成果的评审范围
经一年以上时间的实际应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科技成果:
(1)专用计量标准;
(2)新型精密测试装置、新的测试方法;
(3)飞机专用校验设备;
(4)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二)评审标准
1、标准化科技成果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科学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领先;有较大创新;标准化科技成果意义重大,对保证“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增加效益”有重大促进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科学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创新;标准化科技成果意义很大,对保证“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增加效益”有很大促进作用;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创新;标准化科技成果有较大意义,对保证“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增加效益”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计量科技成果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技术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飞机专用校验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技术难度大;有大的创新;对推动民航计量科学技术的进步的作用很大;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飞机专用校验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对推动民航计量科学技术的进步的作用大;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飞机专用校验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和创新;对推动民航计量科学技术的进步的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已被实际应用一年以上时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述成果:
1、为制定民航发展战略、规划、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研究成果;
2、为制定民航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技术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的研究成果;
3、为民航科技体制改革及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4、为决策提供重大项目(包括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5、民航管理研究成果;
6、软科学的理论及方法研究成果。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
1、成果对民航决策起到了重大作用,且采纳实施后意义重大;所提对策、建议切合民航实际,并有较大创新;建立了可靠、完善的数据资料库,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涉及专业面很广,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民航管理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其成果有很大创新,用于指导民航事业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在国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等奖:
1、成果对民航决策起到了大的作用,且采纳实施后意义很大;所提对策、建议切合民航实际,并有创新;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涉及专业面广,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属国内先进水平;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民航管理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其成果有大的创新,用于指导民航事业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已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在国内产生了大的影响。
三等奖:
1、成果对民航决策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且采纳实施后意义较大;所提对策、建议切合民航实际,并有一定的创新;积累了比较完整的数据资料,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涉及专业面较广,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属国内先进水平;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民航管理工作的规律和方法,其成果有创新,用于指导民航事业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软科学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国内产生了一定影响。
五、优秀著作(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在民航领域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下列出版物:
1、正式出版发行二年以上的科技专著(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
2、正式出版、发行并经二届学生使用的民航大专院校科技类教材;
3、民航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二年以上的民航科普类图书。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含作者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积累的丰富教学经验)撰写的科技著作,达到国内同类著作的领先水平;有大的创新;质量(内容、结构、文字、图表、编辑、出版)很高,并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民航干部职工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二等奖: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含作者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积累的丰富教学经验)撰写或编著(编写)的科技著作,达到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或民航领先水平;有创新;质量(内容、结构、文字、图表、编辑、出版)高,并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民航干部职工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取得很大社会效益。
三等奖: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含作者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积累的丰富教学经验)撰写或编著(编写)或编译的科技著作,达到民航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创新;质量(内容、结构、文字、图表、编辑、出版)较高,并接近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对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民航干部职工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社会效益。
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为阐明民航某业务领域中某种科学现象、特性、规律所取得的新发现或者提出了新观点、新理论,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获得国内同行专家较好评价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二)评审标准
一等奖:对民航某业务领域中某种科学现象、特性、规律有新的发现,或者提出的新观点、新理论有重要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新;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内同行专家的高度评价;对促进民航科技进步的意义很大;应用价值很大。
二等奖:对民航某业务领域中某种科学现象、特性、规律有新的发现,或者提出的新观点、新理论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一定的创新;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得国内同行专家的较高评价;对促进民航科技进步的意义大;应用价值大。
三等奖:对民航某业务领域中某种科学现象、特性、规律有新的发现,或者提出了新观点、新理论,或者解决了民航生产中具有相当难度的科学技术问题,并获得国内同行专家的好评;对促进民航科技进步的意义较大;应用价值较大。
附件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