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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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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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国家农委 民政部


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
国家农委、民政部



近两年来,有些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对解放军战士和社员一样,划给了一份承包土地,使他们退伍回乡后生活有了保障。但是,有少数地方没有这样做,影响战士退伍后的生活。也有的给战士划分了承包土地,战士家属完不成承包任务,给部队写信,要求战士
提前退伍回乡种地,影响了战士安心服役。
为妥善解决这一类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是实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责任制的地方,对解放军战士(包括孤儿、 单身入伍的战士)应同社员一样,划给一份承包土地(现役干部不划)。
二、战士家属因劳力少,暂时无力承包土地的,生产队可以预留部分机动土地,待战士退伍后再交其承包;已经承包土地耕种有困难的,生产队要帮助妥善安排。
三、战士已经退伍回乡尚未划给承包土地的,当地政府应督促生产队尽快予以落实;在承包土地未落实前,应负责解决口粮供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活。



1980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