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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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3.2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

4.培训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国家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知识。

4.2.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4.2.3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等。

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安全技术理论

4.3.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1燃烧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燃烧条件、燃烧过程、燃烧形式和燃烧种类。

4.3.1.2爆炸及其特性

主要包括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爆轰、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粉尘爆炸及其影响因素和雾滴爆炸。

4.3.1.3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包括点火源控制、火灾爆炸危险物质控制、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4.3.1.4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电气安全技术

4.3.2.1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触电方式,触电预防措施及触电急救知识。

4.3.2.2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电气火灾爆炸及危险区域的划分,变、配电所、动力、照明和电气系统的防火防爆。

4.3.2.3静电危害

主要包括静电产生的原因,静电的危害及其消除措施。

4.3.2.4雷电保护

主要包括雷电的分类和危害,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3.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3.3.1化工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学反应工程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单元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及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3.3.2化工生产岗位操作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和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4.3.3.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4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3.4.1化工机械设备安全概论

主要包括化工机械设备分类、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3.4.2锅炉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锅炉基本知识,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锅炉的安全监督与检验。

4.3.4.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压力容器分类,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3.4.4气瓶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气瓶分类,气瓶的颜色和标记,气瓶的安全附件,气瓶的安全管理。

4.3.4.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工业管道的分类,压力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3.4.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起重机械分类,工作类型、级别与起重搬运安全。

4.3.4.7化工设备检修

主要包括化工设备检修分类与特点,化工检修作业的一般要求。

4.3.4.8案例分析与讨论

4.4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1 重大危险源

4.4.1.1 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

4.4.1.2 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4.1.3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

4.4.1.4 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

4.4.1.5 案例分析与讨论

4.4.2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4.2.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概述

4.4.2.2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4.2.3化学事故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4.2.4案例分析与讨论

4.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1职业危害防治概述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

4.5.2工业毒物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常见工业毒物。

4.5.3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

主要包括生产性粉尘分类,生产性粉尘危害,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

4.5.4防尘防毒对策

4.5.5噪声危害

主要包括噪声类型,噪声危害,噪声预防与控制。

4.5.6辐射危害

主要包括辐射危害分类及其防护措施。

4.5.7高温危害

主要包括高温作业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4.5.8灼伤

主要包括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5.9个体防护

主要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选用原则。

4.5.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6 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6.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6.2 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6.3 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6.4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6.5 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6.6 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6.7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

第一单元
(18学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6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二单元
(14学时)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化工生产安全技术、化工机械设备安全)12
案例分析与讨论2

第三单元
(12学时)
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6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4
案例分析与讨论2
复习2
考试2
合计48

再培训部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考核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在考核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考核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或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3.2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标准基础知识考核要点确定,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3经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能力考核。

3.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考核标准之“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辨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5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合格者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了解危险化学品分类与特性。

4.2.2了解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4.2.3了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知识。

4.2.4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特点,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4.2.5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4.3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3.1熟悉物质燃烧条件,了解燃烧过程、燃烧形式、燃烧种类。

4.3.2熟悉爆炸分类、爆炸极限及其影响因素。

4.3.3了解防火防爆主要技术措施。

4.4电气安全技术

4.4.1了解电气安全的基础知识,熟悉电流对人体的危害及影响因素,了解触电的主要预防措施和触电急救知识。

4.4.2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电力系统安全技术。

4.4.3了解静电危害,熟悉静电产生的原因及其消除措施。

4.4.4了解雷电分类、危害和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4.5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4.5.1熟悉化学反应过程的安全技术。

4.5.2了解化工生产单元的安全技术。

4.5.3掌握化工生产关键装置(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知识。

4.5.4掌握化工生产开车、停车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5了解化工生产运行岗位操作安全要点。

4.5.6熟悉化工生产紧急情况安全处理措施。

4.6化工机械设备安全

4.6.1了解化工机械设备分类与通用机械安全技术。

4.6.2了解锅炉基本知识,了解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监督与检验。

4.6.3了解压力容器分类,了解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4.6.4了解气瓶分类,了解气瓶的安全附件、颜色和标记,以及气瓶的安全管理知识。

4.6.5了解工业管道的分类、管理和维护,以及压力管道的检查和检测。

4.6.6了解起重机械分类,了解起重机械管理要点。

4.6.7了解化工检修的分类与特点,熟悉化工检修的一般要求。

4.7重大危险源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4.7.1了解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4.7.2了解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

4.7.3了解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方法与监控技术。

4.7.4熟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

4.7.5了解化学事故应急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7.6了解化学事故应急演练的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8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8.1熟悉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和职业病防治知识。

4.8.2了解工业毒物的分类及毒性,熟悉工业毒物侵入人体途径及危害。

4.8.3了解生产性粉尘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4.8.4了解防尘防毒主要对策措施。

4.8.5了解噪声危害及其控制措施。

4.8.6了解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防护知识。

4.8.7了解高温作业危害和高温作业防护措施。

4.8.8了解灼伤分类及其预防与现场急救知识。

4.8.9了解个体防护用品的分类与选用原则。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再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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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报名参加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核的人员,除应具备《通知》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五年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二、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考核采取考试和审查相结合的办法。1997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分别为4月和10月,以后每年10月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日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次考试前发出考试公告。报名工作应于考试之前二个月结束。各负责培训、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须于考试前一个月将考点设置情况(包括考场数、每个考场人数、考场地点)和报考人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局。每个考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0人。
各省与所辖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联合组织考试。
四、资格考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试卷考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到各考点,各负责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阅卷和统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人员对考试、阅卷和统分情况进行检查。
五、每次考试完毕,考试合格分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考试情况统一确定。各负责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通知》要求,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加盖本局印章后,发给考试合格的人员。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登记代理人员须在有效期满前到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资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登记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应登记为合作制,具备企
业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登记为合伙制,核发《营业执照》。
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前,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外,各地应暂停登记合伙制登记代理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6年11月4日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试行办法

湖南省人大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试行办法
湖南省人大



(1983年4月25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中提名,大会或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五人以上,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审议或者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
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五)提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案人在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七)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认为不应列为议案的其他事项,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向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转交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综合报告。



198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