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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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安徽名牌和中国名牌,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企业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 第三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编制年度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培育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培育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相关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且不断改进质量;

 (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

  (五)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

  (七)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九)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 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作程序

 第六条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 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经有关 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出具证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对质量管理状况, 生 产条件、设备工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考察确认,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选 择确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列入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 针 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

 第十条 淮南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当年名牌产 品培育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 第十一条 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将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 息, 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向全 市公布,并颁发“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

 第十二条 “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可进行广告宣传, 但必须注明所获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培育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产品” 称号的,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质量 问题的,撤销其称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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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福州市:
  市本级41人
  鼓楼区23人 台江区23人 仓山区23人
  晋安区23人 马尾区23人 福清市35人
  长乐市27人 闽侯县27人 平潭县23人
  永泰县23人 闽清县23人 连江县27人
  罗源县23人
 厦门市:
  市本级39人
  思明区25人 湖里区21人 集美区23人
  海沧区21人 同安区23人 翔安区21人
 漳州市:
  市本级41人
  芗城区25人 龙文区23人 龙海市27人
  漳浦县27人 华安县23人 东山县23人
  长泰县23人 云霄县25人 南靖县25人
  平和县25人 诏安县25人
 泉州市:
  市本级41人
  鲤城区21人 丰泽区23人 洛江区21人
  泉港区23人 晋江市31人 南安市35人
  石狮市25人 惠安县29人 安溪县35人
  德化县21人 永春县25人
 三明市:
  市本级37人
  三元区21人 梅列区21人 永安市25人
  清流县21人 宁化县25人 建宁县21人
  泰宁县21人 明溪县21人 将乐县23人
  沙 县25人 尤溪县25人 大田县25人
 莆田市:
  市本级39人
  荔城区25人 城厢区25人 涵江区25人
  秀屿区27人 仙游县33人
 南平市:
  市本级37人
  延平区23人 邵武市23人 武夷山市21人
  建瓯市25人 建阳市23人 顺昌县21人
  浦城县23人 光泽县19人 松溪县19人
  政和县21人
 龙岩市:
  市本级39人
  新罗区27人 漳平市25人 永定县27人
  上杭县27人 武平县25人 长汀县27人
 连城县25人
  宁德市:
  市本级37人
  蕉城区21人 福安市23人 福鼎市23人
  霞浦县21人 寿宁县19人 周宁县19人
  柘荣县19人 古田县21人 屏南县19人
  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依法将需盘活的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遵循合法、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工作。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业务上领导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计划、物价、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各项相关工作;涉及拆迁的旧城改造、成片开发等,必须征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意,否则房产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八条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州级以上审批权限范围内和依法应当由州人民政府收回的土地范围内收购储备土地;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收购储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
  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与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收购储备土地或委托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具体包括:
  (一)州内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闲置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州内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提前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凡用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的土地,一律先进政府储备库,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统一供应。 
  第十条 各级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制订年度收购计划并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开发评估,报州、县(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用进入储备库后再统一供应。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以后,依法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原出让或租赁合同同时作废。原土地使用者必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勘测;
  (二)对拟收购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三)制订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州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签订土地收购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收购协议支付补偿费,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标准的确定。
  (一)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其地面建筑物按房产拆迁部门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对收购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对于经政府批准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以上三款分别确定价格后,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需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规划要求统一实施拆迁,完成土地整理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面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付周转金和银行抵押贷款,其中财政周转金拨款主要在土地有偿使用基金中予以安排。收购储备的土地出让后,增值纯收益的40%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二十条 收购储备土地出让后,从成交价中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土地整理费、其他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金,其余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被依法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却拒不交出土地的当事人,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逾期不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但尚未储备的土地,未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储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