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家经委等
关于调整和整顿化学试剂厂点的通知
国家经委等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化学试剂是一类品种繁多的纯化学物质,广泛应用于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和国防建设等各项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六十年代初,我国的化学试剂已形成布局合理的6个大区的7个化学试剂产销基地,13个骨干厂,累计生产品种约6千种。但近年来,各地陆续发展了许多试剂厂点。据1980年27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化学试剂生产厂点已多达7百多个,分属社队、街道、学校、部
队等,其中社队和学校办的,占生产厂点总数的70%以上,并且还在继续增加。这些厂点中,有相当一部分生产条件十分落后,不具备必要的测试手段,三废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据5年来的质量检查结果看,抽检近千个品次,平均合格率仅54%,个别厂
点的产品甚至全部不合格,这就严重地影响科研成果的准确性,危害很大。所有的试剂厂点又都竞相重复生产一小部分批量大、工艺简单、产值利润高的通用品种,而数以千计的小品种,如特效试剂、生化试剂、仪器分析试剂等,由于生产工艺较复杂、批量小、利润少,有的甚至亏本,工
业不愿生产,商业也不愿经营,使产品品种逐年减少,市场脱销进一步扩大,给科技工作带来困难。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国务院“坚决调整和全面整顿现有企业的决定”的精神,拟从现在起,在两年内首先对纳入化工部计划的225种主要化学试剂的生产厂点(不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如何)进行全面调整和整顿。整顿要以提高产品质量为重点,并适当调整布局和产品结构。
一、主要品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以化工部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司局联合成立行业的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研究处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由化工厅为组长、医药局为副组长,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局、化工部地区化学试剂质量监测站等组
成省、市、自治区的整顿小组,对本地区内提出申请的生产厂点进行审查,报整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化工部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办法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凡生产属于225种试剂的生产厂点,必须持有关批件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登记后方能生产。从1985年起,对225种化学试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主管部门不予安排生产收购计划;物资部门不给原料;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经营部门不得收购和销售其产品。对无证生产、收购和销售,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
分别情况由生产、收购和销售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责任。对不能生产化学试剂的厂点,由主管上级妥善安排。
二、实行统一规划,加强计划管理
为减少重复生产,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对225种化学试剂的生产收购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医药厅(局)按需要进行安排,化工部、国家医药局根据全国需要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化工部生产计划。
统一规划和收购的原则是:
(1)对量大面广、生产技术简单、储运困难的品种,各省、市、自治区应对生产厂点进行规划、逐步调整、适当集中、结合综合利用,尽量做到就地取材,就近供应。
(2)发证后的产品,不得随意转移生产,如确需转产,接受转产单位应另行申请,完备许可证手续,转出产品的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即行注销。
(3)为尽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同一品种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城市安排两个以上的生产点。
(4)225种通用试剂,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生产厂点,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质量监督
各质量监测站是国家对化学试剂抽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性机构,有权对所负责区内生产和销售化学试剂的任何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在整顿工作中负责检查试剂生产厂点的测试手段和产品质量,并向整顿小组提出报告;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试剂生产厂点和销售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报告当地整顿小组,通知有关单位停止生产、收购和销售,限期整顿。如受检单位和监测站发生争执时,由化工部化学试剂质量监测中心负责仲裁。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监测站有权建议化工部注销该产品的生
产许可证,待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
四、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努力促进品种发展
化学试剂要求多品种、高质量、服务好,它的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广泛的社会效益,今后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促进品种的发展,提高品种的供应能力:
(1)适当调整专业厂的考核办法。有关省、市化工厅(局)对北京、上海、天津试剂总厂,广州、西安、成都、沈阳、重庆东方红试剂厂等重点厂实行工业产品和试剂产品分开考核,对化学试剂要重点考核品种、质量、单耗,不应对试剂生产盲目压产值、利润指标。要给企业有较大
的灵活性,使之把主要精力放到发展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要特别注意试剂行业的技术改造,体现技术进步,每个企业都必须在工艺、设备、环境、包装等方面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广开小品种来源,化工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应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生产新产品,同时合理组织进口,满足社会需要。
以上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研究执行。
附: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化学试剂广泛应用于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和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有计划的组织好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确定实行《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第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首先应对现有生产225种试剂品种的厂点,根据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就地取材,就近供应,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条 凡生产、分装属于225种试剂的厂点(不论其经济性质及隶属关系),必须领取化工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收购和销售。
第二章 申请许可证的厂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厂点布局合理,有主要原材料来源及正常销售渠道。
第五条 要有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主管生产的厂长及技术、检验负责人,必须具备解决生产和检验过程中所遇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生产化学试剂应具备整洁的生产操作、包装、检验和储存等环境,严格防止各类异物混入产品。
第七条 根据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要有按照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设备及仪器要定期校正,保证准确可靠。
第八条 有在厂长领导下的专职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要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三废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 以化工部为主会同国家经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司局联合成立行业的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和研究处理日常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以各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为组长,医药局为副组长并会同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工部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等组成整顿小组。负责对本省、市、自治区内提出申请厂点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凡申请许可证的厂点,都要填写申请书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本省、市、自治区整顿小组。
第十五条 整顿小组对符合本省规划及本条例要求的申请厂进行全面核实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情况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整顿领导小组一式五份。
第十六条 整顿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书及有关审查文件进行审核或经过复查合格者,由化工部颁发许可证,并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凡领有化工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厂点,必须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章 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凡取得许可证的品种,工厂要在标签上注明或另加许可证编号的标志,以资识别。
第十九条 许可证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违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无许可证的产品,主管部门不予安排生产收购计划;物资部门不给原料;银行不予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无许可证而生产、收购和销售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化学试剂监测部门有权对化学试剂产品质量及许可证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和无许可证的产品,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告化工部。
第五章 许可证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如改变生产方向或停止生产时,应主动向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及化工部提出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凡违犯本条例和降低产品质量,而又限期不改者,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注销许可证后,其编号即行失效,企业应将许可证退回化工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1983年下半年进行试点,1984年全面进行颁发许可证工作。1985年1月1日正式执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全面考虑厂点合理布局和便于集中组织审查工作,省内现有厂点应统一在限定范围时间内提出申请书。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市、自治区化工厅(局)负责商定。
第二十八条 进行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掌握政策,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厂点要承担样品费、运费及检验费用。检验费用交付给有关化工部化学试剂监测站。
检验费的标准
----------------
品种数范围|每种收费金额(元)
------|---------
10种以下| 100
------|---------
50种以下| 80
------|---------
100种以下| 70
------|---------
100种以上| 60
---------------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化工部负责。
1983年5月11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
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2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
(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
(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
(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
(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
(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
(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
(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
(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
(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
(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
(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6件)
(一)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
(二)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
(三)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 [2001]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3]33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末级灌溉渠系建设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开发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44号)。
附件3:
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62件)
(一)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养老保险部分)(市政府令第15号);
(三)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四)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五)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六)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七)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
(八)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
(九)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
(十)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43号);
(十一)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十二)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十三)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
(十四)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5号);
(十五)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6号);
(十六)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57号);
(十七)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
(十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
(十九)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二十)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二十一)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4号);
(二十二)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
(二十三)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二十四)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
(二十五)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二十七)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
(二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二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
(三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
(三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
(三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
(三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三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
(三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6号);
(三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
(三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三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三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
(四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
(四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
(四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
(四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政府令第104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5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
(四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
(五十)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
(五十一)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4号);
(五十二)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
(五十三)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五十四)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17号);
(五十五)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
(五十六)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五十七)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五十八)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五十九)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3号);
(六十一)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4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
(六十三)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六十四)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8号);
(六十六)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
(六十七)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
(六十九)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
(七十)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
(七十一)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
(七十二)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七十三)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
(七十四)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
(七十五)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七十六)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
(七十七)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
(七十八)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
(七十九)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
(八十)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八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八十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八十九)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九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 [2004]2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一百零一)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一百零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一百零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一百零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一百零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一百一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一百一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一百一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一百一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一百一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一百一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一百一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一百一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一百一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一百一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一百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一百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一百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一百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一百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一百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一百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一百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一百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一百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一百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一百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一百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一百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一百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一百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一百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一百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一百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一百四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一百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一百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一百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一百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一百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一百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一百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一百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一百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一百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一百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一百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一百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一百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一百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一百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一百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一百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六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有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六十四)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
(一百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医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49号);
(一百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挡土墙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42号);
(一百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3号);
(一百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号);
(一百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宜府办发〔2002〕10号);
(一百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长江宜昌段开展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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