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优秀QC小组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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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优秀QC小组评选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优秀QC小组评选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优秀QC小组的基本条件
申报国家建材局优秀QC小组的基本条件是:
(一)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是上一年度的活动成果。
(二)QC小组活动成果必须是逐级发展、择优评选出的成果。
(三)现场检查合格。
第二条 现场检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对申报的优秀QC小组要严格把关、申报前必须按下列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一)领导重视,有健全的QC小组活动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有完善的活动计划和工作程序,有专人负责检查考核。
(三)QC小组已进行注册登记和课题登记,并进行资格审查。
(四)QC小组成员每年接受质量管理教育16小时以上,并能运用有关工具。
(五)QC小组活动每月1-2次,活动记录齐全、完整、真实,按PDCA循环办事,成果和记录相符。
(六)有成果申报表,成果已经有关部门认证。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评选优秀QC小组时,要坚持活动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活动评价为主的原则。活动评价应将小组活动的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作为主要依据。成果评价既要重视有经济效益的成果,也要重视开发人才、改善管理、提高技术、改进服务
、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班组建设等方面的成果。要按“现场型”、“管理型”、“攻关型”、“服务型”分别评价,对以工人为主体所组成的“现场型”、“服务型”小组应重点鼓励其自主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局(公司)每年在四月底以前报1-2个成果,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每年报1个成果。
第五条 凡被评选为国家建材局优秀QC小组的,发给奖状和奖品,所在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建材行业优秀QC小组评分标准(供发表成果打分用)如下(满分100分);
(一)选题:(10分)
1.围绕工厂方针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5分)
2.有充分的数据或适当的表达方式说明课题的重要性(5分)
(二)现状调查:(7分)
1.现状调查清楚,能用数据表示。(3分)
2.目标值明确,分析清楚,依据科学。(4分)
(三)原因分析:(15分)
1.全组成员参加了分析活动,层次清楚。(5分)
2.主导因素分析准确,并掌握其影响质量的程度。(5分)
3.运用工具方法恰当合理。(5分)
(四)对策:(15分)
1.对策措施要针对主要原因,落实到具体人,并要规定完成时间。(7分)
2.对策是否切合实际,采取的改进方法是否对症。(8分)
(五)实施:(15分)
1.要具体的步骤、方法,按对策表一一实施。(5分)
2.结合运用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其它科学方法。(5分)
3.严格按PDCA循环办事。(5分)
(六)效果:(20分)
1.达到了预期目标值。(5分)
2.成果经两个月以上的验证,已用于生产,效果好,并经有关部门认定。(5分)
3.综合效果好(包括A.直接计算的经济效益高;B.社会效益好;C.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明显提高;D.小组人员素质明显提高;E.精神文明建设、班组建设成绩突出)。(10分)
(七)巩固措施:(12分)
1.针对主导因素,巩固措施具体。(4分)
2.成果列入技术、管理工作标准。(4分)
3.找出遗留问题,提出新的目标。(4分)
(八)发表成果:(6分)
1.条理性好,言简意明。(3分)
2.未超过规定时间。(3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我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199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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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查询服务行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档案局是本级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是指按照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需求,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依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行政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一)现场查询。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汽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在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办理登记后,可查询有关政府信息。

(二)网上查询。登陆葫芦岛档案信息网站(网址为:www.dahld.gov.cn),可直接查询。

通过葫芦岛档案信息网站留言版,按照所需求的政府信息题目、发文字号及发文机关等顺序留言,并注明相关联系方式。

(三)电话咨询。拨打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电话(3112377),可咨询有关政府信息。

(四)信函咨询。信函中要明确所需求的政府信息题目、发文字号及发文机关,并简要说明所需求政府信息的用途。注明相关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传真等。葫芦岛市信息查询中心通信地址:葫芦岛市龙湾新区龙湾大街31-1号;邮政编码:125000。

(五)其它可依法采取查询的方式。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对收藏的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要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五日内予以提供。

第八条 政府信息应无偿提供。应当收取的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须按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或有关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和履行必要手续报送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按有关规定科学保管。

第十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配合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开展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所查询的政府信息,市政府查询中心未收藏或不清楚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发的,可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由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出具介绍信,到指定部门或机构查询。指定部门或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

(二)准确说明政府信息题目、发文字号及发文机关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按照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的相关要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市政府查询中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及查询服务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定期对政府所属部门或相关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三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服务工作,严禁推委扯皮、敷衍了事;有失职、渎职情形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行贿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卫生局


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行贿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暂行规定

  一、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医药企业包括:在柳州市参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投标的医药企业,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企业。
  三、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应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商业贿赂,凡有以下行为的医药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财物或提成以促销其产品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招投标活动中,在帐外暗中以各种名义给予招投标中介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回扣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发生其它违法行为。
  四、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企业,取消其参加柳州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两年投标资格,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五、建立行贿医药企业档案。凡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查实医药企业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行贿的,市卫生局均记录在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疗卫生机构查实医药企业向本单位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回扣、提成的,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六、本暂行规定由柳州市卫生局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