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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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张中伟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开发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是指在城市或其他有开发前景的区域,划出一定范围,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殊体制和特殊政策的开放开发区域。开发区是全省及开发区所在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
第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和建设,应纳入省和开发区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并重。
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协调管理开发区的职能部门,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开发区所在地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协调、指导开发区的工作。
第五条 设立开发区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开发区进行检查考评,对管理机构已不存在或不能履行管理职能的或项目、资金长期得不到落实,建设无进展的开发区,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予以撤消。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已有两个以上开
发区的,应予合并。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设立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除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和实行中央和省垂直领导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外,同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不再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职能部门外,按前款规定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实行开发区管委会和派出部门双重领导。
不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的其他部门的职能,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鼓励开发区根据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构建适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开发区开发建设需要的新型管理模式。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依照《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时,应编制地名规划,并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命名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办事程序应力求简便、高效。在开发区内设立企业,由管委会统一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或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对经依法取得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开发区管委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的税后收益,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各项建设必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严禁土地荒芜闲置。开发区范围内因土地闲置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区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加强对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开发区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时调整开发区内鼓励发展和限制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同时抄送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所称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以1996年底财政收入为基数。
第十九条 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企业增资或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财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全部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有权机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出口业务开展得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外贸经营权。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9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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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拓宽残疾人社会生活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组织制定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公安部 中国残联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残疾人申请驾驶的机动车仅限于允许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加装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三、右全足至全下肢缺失或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四、双足至全下肢缺失或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坐位平衡至少达到平衡功能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能达到100 N(牛顿)以上。

五、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

法官札记:一起少年犯抢劫案件带给我的沉思

闵涛


  掩卷沉思,内心难以平静,作为一名从事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面对刚刚开庭审理的一起六名少年犯抢劫案件,着实感到震惊,而案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书籍,又由衷感到振奋。然而,太多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疏于管理孩子、辍学生、流浪儿……他们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啊。这是一起由残缺不全的家庭孩子实施团伙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岳某,男,16岁,初中文化,母亲在岳某一岁时,因家庭矛盾而上吊自杀,父亲去了南方打工,岳某则与年迈的爷爷奶奶一居生活。被告人焦某,男,17岁,小学毕业,父亲系精神病患者,走失不日死于街头,母亲去了南方,一封“就当我死了,不要找我”信,使焦某三岁便成了无父无母的孤儿。被告人王某,男,15岁,小学毕业,系本案中唯一家庭健全的孩子,但王某的父亲信奉棍棒出孝子,一次棍棒交加后肋条竟断了两根,落下看见父亲生气的面容,就哆嗦的毛病。被告人潘某,男,18岁,小学文化,从小父母离婚后,随残疾的母亲生活,后来母亲改嫁,继父看潘不顺眼,常常打骂,潘某13岁便家出走。被告人汪某,男,17岁,初中二年文化,汪某在上小学时成绩很好,总是名列前茅,但上初中时,由于相依为命的母亲下岗,父母又离婚了,生活无着落,内向的汪某感觉生活压力,一度成绩下降,无心上学,初二就失学在家。被告人刘某,男,18岁,初中二年文化。在某修理厂学徒,他是瘫痪在病床的母亲唯一的依靠,也是这六名少年犯中唯一一位自谋生活的孩子。相似的经历和各有各的不幸,使流浪在街头、网吧、录像厅里的他们走到一起,结成了好“兄弟”,这样一个少年犯团伙就在北安市内实施了数起抢劫夏利出租车案件,一时造成了出租车司机谈此色变,有的让家人陪着出车,有的夜里停止了营运,甚至有的转行不干了……2006年2月4日至3月10日短短的二十多天里,六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在北安市城区内实施抢劫夏利出租车司机五起,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111元。其中有2起是在3月10日一天晚上连续作案,每次实施抢劫岳某都坐在副驾驶座位,伺机动手,用战刀逼住司机,如司机反抗坐在后的被告人就用绳子勒司机脖子,其他人翻兜,临跑时岳某还威胁到“不许报警,不然杀你全家”,俨然一副黑社会流氓的样子。开庭时六名少年犯的亲友们来了,他们相拥而泣,悔恨的泪水、迷惘的目光,完全失去了作案时威风、凶残……最后六名被告人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人民币2000元、1000元不等。他们是令人憎恨的,但他们同样是令人同情的,当许多孩子还在父母怀里撒娇的时候,他们却早已尝尽了生活的艰辛。“我七、八岁时就能同奶奶帮人家倒煤,倒一吨煤挣一元钱,五吨煤挣的钱我和奶奶就能吃上二天饱饭”, 岳某是这六个人中身世最可怜的,他不仅缺乏应有的教育,甚至连基本的温饱也不能保障。他从小同爷爷奶奶一居生活,爷爷得了癌症,变卖了家中唯一的家财产一间房子,爷爷去了,他同奶奶连住的地方都没有,靠好心邻居帮助住在人家偏厦子。“我成绩不好,家里又没钱供我上学了,小学毕业后,我就流浪,爸爸在外打工,哪有心思管我,教我!”王某这样陈述。“在我十二岁时,我爸领我到姑姑家串门,听了姑姑的一句你拖累你爸都不好找对象,我就喝了一瓶安定,足足昏睡了七天……后来,流浪在街头遇到大哥(指邱某),他们能给我吃的喝的……”这就是残缺家庭的孩子的庭审陈述的内容,当家庭的重任落在一人的肩上,生计便放在了首位,平日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看管、教育孩子,渐渐的疏于管教的孩子就变坏了。这就是扭曲的心灵,少年犯们为了弥补曾经所受的伤害而形成的报复社会的心态,报复社会的行为。这就是残缺家庭,社会的问题带给孩子们的沉重负担……今天,我坐在庄严的审判庭上谴责犯罪,惩治犯罪,力所能及地教管、感化、挽救孩子们,但,我却没有更大的能力来挽救濒临破碎的家庭,没有能力去让孩子们完成所应受到的学校教育,没有能力去保护此时正流浪街头,夜宿车站、沉迷网络……的孩子们,但我深知挽救失足孩子的重点是家庭教育,和睦的家庭是孩子成长的关键,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应是安全、富足和幸福。当然也有遭受不幸的孩子,严格自律,成了社会有用之人,也有或父(或母)含辛茹苦培养了在单亲家庭都享爱到家庭的温暖的孩子……但有很多的孩子们却走上了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我尽我的所能,依法公正、高效地裁决,我尽我所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帮教失足青少年,但我同时强烈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关心孩子们,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让孩子们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