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7:12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

196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1月30日法办邵字第118号关于处理代诉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代诉人范围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代诉人的范围应限于军人的父母、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与军人无亲属关系或亲属关系较远的人,以及社队干部等均不能作破坏军婚案件的代诉人,但他们可以检举揭发。对于代诉的案件,军人知情的,必须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征求军人意见后处理;军人不知情的,也必须主动与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后处理,至于是否要告诉军人,则请他们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八大问题质疑《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彭江民

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第17号总局令,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暂行办法》存在以下八大问题。
  一、国家广电总局没有广告管理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92号文件关于国家广电总局职能配置的规定,结合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上登载的“总局职能”,可以确定国家广电总局没有广告管理权。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二、国家广电总局无权单独制定广告管理规章
  退一步讲,即便《暂行办法》是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因其规范的对象是广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是法定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因此,广播电视广告的管理问题是涉及国务院两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国家广电总局仍然无权就广播电视广告管理问题单独制定规章。
  三、制定《暂行办法》应当公开听取广大观众听众的意见
  再退一步讲,即便国家广电总局有权就广播电视广告播放问题制定规章,但依法在制定规章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特别是应当就规章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违背上述程序而制定的规章也是无效的。主要在城市范围内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尚且公开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同数亿听众观众密切相关的《暂行办法》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
  四、《暂行办法》无权创设新的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的内容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依照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事项。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行政法规等没有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由部门规章来创设新的行为规范。结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国务院部门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这一理解应当是正确的。因为同设立行政许可相比,设立新的行为规范对管理相对人的影响更大。因此,由规章来创设诸如“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等行为规范是不妥当的。
  五、为什么还要增加广告播出量
  电台、电视台的广告太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关于广告播放问题,原广播电影电视部有明确的规定,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而在《暂行办法》当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被增加到了20%。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的广告播出数量也相应增加到了15%。同时还将电视台应当少播广告的时间段从18:00至22:00的四个小时缩短到了19:00至21:00的两个小时。广告已经够多了,为什么还要增加?
  六、为什么明令允许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
  在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是观众最反感的现象之一.关于此问题,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广电总局均规定播放电视广告应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从未明令允许可在一集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不在电视剧中间随意插播广告也是成就中央电视台国家级大台风范的因素之一。而《暂行办法》却明令允许电视台在19:00至21:00以外播放一集影视剧可以插播一次广告,这不仅没有充分考虑电视观众的要求,也存在强制交易之嫌疑.
 七、谁来维护广大观众听众的利益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我国拥有数以亿计的观众和听众,可以肯定,绝大多数观众听众不是为了广告才去看电视或听广播,因此,广告播出的多少关系到广大观众听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广告播出量无疑会增加电台和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但观众和听众却不得不接受更多的、本身并不需要的广告信息,他们的利益谁来维护?
  八、《暂行办法》的大部分内容无实际意义
  《暂行办法》总共三十条,其大多数条款的内容,在《暂行办法》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如《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及国家广电总局文件等)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必要再由《暂行办法》予以重复。
《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对照法律要求并综合上述情况,笔者愚见,《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不是一部好的规章。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9号
单位总机:0311--7600088


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防范化解信息技术风险,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及时处置工作。

  二、各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下列信息化相关的工作及重大事项:

  (一)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的正式形成或重大修订;(1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信息化工作上一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上报)

  (三)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新建或迁移计划的正式形成,新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的正式启用;(15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随时上报)

  (五)公司信息化工作主要负责人、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变更等;(5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各公司发生下列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网络中发生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的大规模传播;

  (二)网络或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系统性故障,造成应用服务中断四小时以上或数据篡改、丢失;

  (三)已经确定或可能遭受网络与系统入侵、网络诈骗、网络侵财、网络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它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影响范围、损失及危害情况、分析研判结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各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2006年信息化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信息化工作主要负责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以及邮箱地址)报送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联系人:朱培标

  联系电话:010-66286106010-66288109(传真)

  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286355010-66286688转值班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