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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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二000年一月三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缴的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缴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依据收费或罚款决定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次收费金额在200元以下、及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可由收费单位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收费或罚款项目统计汇总,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中汇缴通知书,于收款的当日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商确定,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代收机构(以下称代收银行)。


  第五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或委托收缴罚款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费及代收罚款网点分布;
  (二)代理收费及罚款的方式;
  (三)收费及罚款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及罚款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第六条 代收银行及其代收网点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门用于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票据,必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并由代收银行在收款时开具。
  对收费票据具有特定用途、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由收费单位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相应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开具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缴款书,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缴款书,凭缴款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第九条 缴款书代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凭证使用。
  缴费人、被罚款的当事人用转帐方式缴交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
  缴费人、被罚款的当事人用现金缴交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代收银行的网点办理。


  第十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的,缴费人应当先缴费,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
  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费,逾期未缴费的,按应缴费额由代收银行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但收费项目的滞纳金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缴费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的,其缴费时限不予延长。
  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缴纳,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银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应当拒收。
  代收银行、收费单位或行政执法部门未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罚款)票据,缴费人或被罚款当事人有权拒缴。


  第十三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规定在当日将收费资金和罚款上缴财政专户或金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收费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减免数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50000元以下的,还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减免数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第十五条 对错缴或多缴的收费或罚款,应由收费单位或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从专户(或国库)退付。代收银行不得自行从收入中冲退。


  第十六条 对收费单位较为集中的区域,可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的,可实行“银行上门代收”的收缴方式;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对条件成熟的收费或罚款基础上也可实行银行智能卡缴费(款)的方式。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就收费和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发现的问题由财政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国库和各收费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本市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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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必须站在第三方立场
来源于:中国财经报
作者:谷辽海
发表时间:2006年07月26日
http://www.liaohai.com.cn

  不论是通过公开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方式,评审专家在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可是,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评审专家制度的内容。为此,国家财政部、监察部联合颁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指出,评审专家必须以独立的身份,以科学、公正的立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然而实践中,因评审专家不公正评审而引发的争议却是很多,故本文拟通过案例指出问题所在。

  2005年9月,某市建筑工程招标咨询公司代理的某市畜牧水产局500万元动检设备公开招标的采购结果揭晓,投标供应商某科技股份公司落标。看到五名评审专家的名单,落标供应商认为本次投标失利与招标公司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格有关,五名专家中只有一位是高级经济师,其他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政府官员和招标公司的业务人员,都没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阅历。为此,落标供应商向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对于质疑内容,招标公司认为,本次采购评审专家虽然是从自己公司专家库里选取的,但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质疑供应商不满意招标公司的答复意见,以同样的理由向某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监管部门经过书面审查后认为,被投诉人在其公司专家库所抽取的五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本次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进行评审,招标公司随机抽取专家过程由市纪检、审计、财政三个机关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监督,是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的。五名专家分别由采购人的办公室主任、业务处长、水产学院副教授、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和技术员构成。这些评审专家早在本次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均经过监管部门审核认定,且都持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书》,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故投诉供应商提出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前述的采购案例,招标公司的操作规程、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均有悖于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独立身份,能够站在第三方的客观立场,在评审过程中不带有主观色彩,以保持科学、公正的态度。然而,前述案例的主要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专家名单中两名隶属于招标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生存法则的招标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私利必然会操纵采购项目的最终归属,故这两名专家是必须回避的。此外,采购人的业务处长、办公室主任也是不宜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的。

  其二,专家构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前述案例中的采购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但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不足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不符法律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笔者认为,必须指出的是,前述法律虽然规定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的代表、招标公司的专家组成,但这些规定与客观公正的法律原则以及政府采购方面的国际规则不相符合,亟待立法机关修改。

  其三,行政规章中的内容值得商榷。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根据《办法》,各级监管部门均有权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凡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的评审,其专家资格由各级监管部门审核。由此而来,不论是什么样的采购项目,只要监管部门认定的资格都可以参加评审,是否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阅历不是强制性的必备内容。显然《办法》中的有些规定需要与《招标投标法》相衔接。

  最后,还须指出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纪检、审计、检察、公证等部门到政府采购现场监督的现象。可是,这种情况通常是接受招标公司一方的邀请。在这种情况下,“监督者”监管很难保证站在中立的地位来“监督”。况且,政府采购程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些部门的人员就政府采购的某一环节到采购现场,而他们对有关的专业知识并不十分了解,很难从第三方的视角来客观、公正地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试论市场化及其影响

刘成江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已经隐藏了一定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后,意味着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带来的冲击将更为明显。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哪些利率风险的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对其理解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市场角度,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使利率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二是从制度角度,指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现实经济环境及经济政策要求等,通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利率政策效应来影响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利率决定权
  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或者是资金的供求双方在不同的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定价权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才能在对利率变动的程度和走向作出预测,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确定其价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以及基准利率的调控才具有较高的弹性。
  2.利率由市场自发选择
  金融交易双方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所达成的协议,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就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而言,取决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活动,并因交易数量、期限及风险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并且具有自动调节作用。
  3.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上下限、以同业拆借和短期国债利率为市场基准利率、有市场供求决定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构成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通道的上下限,而同业拆借利率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情况,其水平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者几种交易量大、为金融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水平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根本依据。
  4.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成为利率调节的主体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只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财政、银行与企业才能通过市场连接起来。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存贷利差缩小,国外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同业激烈竞争,导致实际存贷款利差缩小。利差缩小或是因为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反而下降,或是因为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赶不上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从美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存贷款利差最高达5.7%,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大幅度的下滑。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利润下滑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的高息揽存,大副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的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2.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主要是指存款和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而存贷款业务与利率密切相关,因此,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就存款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预计会有攀升,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抢占市场,可能动用利率决定权提高利率。就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有趋同趋势,一些优质客户将成为商业银行共同争取的焦点,商业银行可以为其降低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走向的逆向,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利差将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存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结构中所占比率相对较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程度大大低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另外,利率市场化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筹资与投资从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转化,也将分流银行的客户群体。
  3.银行的非利差型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利率变动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的影响将对银行利润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非利差型业务将会有新的发展机遇。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所占比率达30%-40%,甚至高达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所占比率极低,有的甚至不足10%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必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非利差收入业务,从而跳出原先的简单的存贷款业务框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的业务空间也会大大拓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宪 2007 盈利能力的稳步增长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