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51:51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公共安全科技发展,科技部制订了《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
“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发展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方向 7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7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8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9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生产安全领域 10
(二)食品安全领域 13
(三)社会安全领域 14
五、保障措施 17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17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17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17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18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18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是预防与应对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基础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是科学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公共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之一,也是加强民生科技的重要任务。
本专项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工作和制定相关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重点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全等领域,防灾减灾领域另有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1、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一直重视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并给予了持续支持,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加大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支持力度,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初步建立了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以构建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为目标,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下,重点围绕国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生物安全保障和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等优先主题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二是积极推进部门联动,行业科技水平取得大幅提升。科技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了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大力加强了食品安全、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通过科技的带动和引领,促进了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三是公共安全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对解决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提供有效支撑。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三聚氰胺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中,科技界行动迅速,科技支撑作用得到有效体现。研制的国家应急平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增强了公共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科研人员,建立了一批专门的科研团队,推进建设了一批从事公共安全科研工作的科研机构,依托大型企业和转制院所重点建设了建筑安全、电网安全、煤矿安全、化学品安全控制等实验室,“安全科学与工程”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公共安全科技对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2、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任重道远
尽管我国公共安全科技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仍存在科技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努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共安全科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各分支领域仍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形成机理和预测预报研究有待深入;技术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不够,单项技术、集成技术、应急装备、技术平台、标准体系等都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科技支撑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技术调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重要技术标准需要不断完善。二是支撑条件平台构建和学科建设还不完善。尚未建立起公共安全领域内分布较为合理的专业实验室、大型工程试验基地、检测与评价中心,不能有效支撑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的自主研发;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能力培养还有待进一步积累和加强。三是公共安全科技经费投入仍然不足。“十一五”期间科技经费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历史基础薄弱,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依然明显不足,中央、地方、企业及全社会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尚未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对公共安全科技的作用理解还有待深入。仍习惯沿用传统的思路、手段解决复杂的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的科普教育开展不够广泛系统,当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民众和社会抵御能力还很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成果的应用示范和社会普及,增强科技意识,让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手段贯穿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突发事件处置等各个方面。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不断完善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相关产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系统开展公共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重点,强化能力。突出关键科技问题,强化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加强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促进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立。
3、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科技信息共享与合作网络,促进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4、重视应用,务求实效。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和成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形成生产力,推动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相关产业联盟,促进公共安全产业的形成、完善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围绕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实现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形成公共安全核心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技术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撑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的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揭示突发事件的致灾机理、动力学演化过程、耦合衍生机理与规律,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对承灾载体的作用机理,提供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
2、着力攻克若干公共安全关键技术,加强研发一批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预测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指挥决策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并加强集成创新,研发一批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实用高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装备产品,显著提高公共安全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转化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和充实公共安全共享数据库系统,促进公共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的创新和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4、推动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社会优势科技资源的作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研究,推动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有机结合,跟踪并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标准体系。
5、发挥企业主体责任作用,建设一批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2-3个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技术联盟,推动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国家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网络和成果推广体系。
6、新建3-5个公共安全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基地。鼓励开发研制一批综合性、多功能的灾害、事故模拟实验装置,形成系列化、网络化公共安全科学实验系统。
7、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国家人才计划中加强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和研究团队的培养,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公共安全科研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联合培养公共安全工程技术人才。
三、重点方向
面向国家公共安全保障的重大需求,着力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共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兼顾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突破若干公共安全综合保障与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研发一批高水平仪器设备和装备;建设若干个公共安全技术研发与应急装备测试基地,构建多学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1、应急准备体系研究。研究基于重大突发事件情景的应急演练方法;研究综合性应急能力评估方法;研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关键资源保护技术方法。
2、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技术与集成系统研发。研究地域、时空、气象等多种条件对突发事件发展演化的综合影响及预测模型和方法,突发事件演化的不同阶段实施应急救援对事件演化的影响和综合效果预测;研究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警模式和技术,研发集成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系统。
3、综合指挥调度技术及系统研发。研究基于风险识别的资源储备与调度模型,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设计方法;研究多种救援力量统筹调度和协同作战技术;研发综合指挥调度系统。
4、决策支持技术与系统研发。研究评估、监测、预测、研判综合集成的智能决策技术,案例反演与分析技术;研究复杂灾害条件下的事件链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基于物联网与云计算技术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系统。
5、极端条件下区域灾情监测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基于中低空飞行器实时灾情监测、识别的传感技术;研究有毒有害物质的移动式非接触探测技术;研发应急动力装备与移动式应急系统及装备等。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1、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技术与标准体系研究。研究适应于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基于多种因素影响的城市脆弱性综合评估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研发基于3S技术和风险评估技术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辅助支持系统;研究安全保障型城市公共安全标准。
2、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与耦合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研究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化机理和规律,灾害作用类型、强度与时空分布特点和规律,次生衍生灾害与恶劣环境耦合对城市设施和系统的综合影响;研究相关模拟预测原理和方法。
3、复杂灾害要素作用下的承灾载体反应动力学研究。研究承灾载体脆弱性辨识原理与技术,本体破坏模式和功能失效机理以及相应的强化机理和防护应对技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灾害作用下承灾载体反应的监控技术,承灾载体破坏与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相互作用规律及事件链“断链”技术和方法。
4、城市功能破缺恢复与社会稳定性保障技术。研究突发事件导致的物理性破坏和秩序性破坏对城市功能的影响及其耦合作用规律,城市功能部分破缺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及防控技术,综合集成的城市灾后恢复手段与策略。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1、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研发灾害环境下的防护、通讯、照明、侦检、识别等方面的设备和装备;研究突发事件不同阶段的公众心理和行为特征,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的相互影响规律,大规模群体疏导技术。
2、生命探测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生命和特定物体的搜救探测技术,如可穿透烟雾、水雾的远红外、微波、射线探测器,可穿透墙壁、地表的生命探测器,多种灾害环境下使用的自发光、微光可视仪等。
3、应急救援等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大型和轻型便捷高效的破拆、挖掘、高空等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在复杂、狭窄环境里方便快速安装布置的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有针对性的灭火、洗消、抑爆技术;研发自动配比、混合等防爆洗消药剂和装置。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研究构建覆盖事故灾难、食品安全、社会安全领域,涵盖预测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各个阶段,涵盖技术、产品、实验、检测等多方面的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2、公共安全应急装备、产品技术标准研制。研制应用于预警、处置、恢复和重建等各环节的装备和产品的重要技术标准,引导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推动公共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标准化。
3、重要公共安全国际标准研制。在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和产品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努力推动以我国优势特色技术为主形成国际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生产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深入研究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事故与灾害发生机理,初步建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体系。开展生产安全技术攻关,力争在重大生产事故防治、监测预警、应急救援、高危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产业基本满足国内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一批国家级生产安全技术研发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检测检验中心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在安全技术标准的种类、数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重点任务
(1)安全生产灾害事故防治重大基础理论。重点围绕典型重大工矿事故的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开展灾害成灾机理、多种灾害耦合与转化、控制原理及灾后评估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为事故预防和灾情控制提供理论基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理论的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科学指导。
(2)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矿井火灾、高温等区域性预测技术和动态连续监测技术及装备,煤矿重大事故预警及智能控制技术,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预警技术体系;研究瓦斯突出预测与参数测定、瓦斯抽采技术、矿井火灾早期预测与探测、突水快速探查与快速排水、冲击地压解危等重大煤矿事故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
(3)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研究尾矿库风险预测、监测与防治技术,矿山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防治关键技术,采空区风险预测、监测与治理关键技术,硫化矿石吸附氧燃烧特性鉴定及矿井火灾预测预报技术,非煤井工矿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共享技术,企业灾后恢复风险评价及重大次生灾害防治技术。
(4)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大型油气储罐区、油气长输管线、化工企业在役高危生产装置等事故监测预警技术,化学工业园区全容量分析指标体系、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和安全布局优化规划方法,石化装置风险及运行安全周期评估和安全保障技术及装备,基于功能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关键技术及装备,危化品生产储运监控系统安全等级分析评估及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技术等。
(5)高危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开发集成高效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监测系统、便携灵敏可靠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
(6)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重点研究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铁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燃气管网和电网等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规划设计、风险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城市生命线系统抗灾关键技术,城市大型复杂建筑及重点交通枢纽安全运营关键技术,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关键技术与装备。
(7)安全避险、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及装备研发。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开展侦检探测技术、救援模拟仿真与推演技术、矿山井下人员快速撤离避险等研究。研发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救灾通讯设备、灾区侦测装备、矿井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系统等一批先进适用的重大救援技术装备。
(二)食品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在食品安全的预测预防基础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形成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研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条件平台,在食品安全与中毒控制、国境检验检疫安全等方面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发系列高通量检测、快速溯源、安全控制技术与重大装备,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大幅度提升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2、重点任务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开展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估技术、食品污染物暴露评估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食品添加物、农兽药残留、动物及动物源食品病源微生物耐药性、病原微生物、食品新资源、饲料、饲料添加剂等风险评估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培育风险评估基地。
(2)食品安全监控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针对食品中危害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重点研发高通量检测技术与多残留前处理技术及装备,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技术、溯源技术等。
(3)食品安全应急与中毒控制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食物链脆弱性分析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与食物中毒控制体系研究,研究病因调查与快速检测技术、现场处置与干预效果评价技术;研究危害鉴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技术、食物中毒诊断与应急处理技术等。
(4)国境检验检疫安全保障技术与设备研发。开展出入境食品安全、动植物疫病风险分析和预警研究;研究高通量筛查检测与实时监测、危害识别与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建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技术和快速筛查检测平台,支撑构建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信息系统。
(5)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研究。依据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我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基础数据库研究,支持研究制修订一批重点和我国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性标准。
(三)社会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以社会安全需求为主导,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带动社会安全领域相关技术获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我国社会安全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开展社会安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力争在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开发保障社会安全的重大装备器材和系列产品。加快社会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基地、检测检验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社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2、重点任务
(1)社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演化和突变的过程与机理,以及应急决策理论;研究社会稳定性指标体系,探索社会安全风险分析及评估方法;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
(2)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技术。开展多元化情报信息的获取分析、安全传输、海量存储、智能处理和综合研判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基于物联网应用技术的动态社会信息获取技术;研究开发基于GIS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多尺度动态预测、模拟仿真和风险评估,以及智能生成决策方案的集成技术,构建区域性社会安全态势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实现社会治安整体态势的监测监控。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技术。建立情报信息综合研判、事件跟踪、实时分析、动态监测、智能预警的应急专家决策辅助系统;建立综合指挥调度系统和综合通讯系统于一体的应急指挥通信平台;研究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和综合救援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重点人员、爆炸物品、毒品等目标的辨识、探测甄别技术与装备,特定现场的电子封控技术装备等。
(4)重大火灾等社会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技术。以城市火灾为重点,研究火灾动力学过程的模拟与预测技术,火灾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能化规划与设计技术;研究大型公共场馆、交通枢纽、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场所火灾的预防、探测预警、灭火、抑爆、排烟和堵漏等关键技术;研究火灾条件下的人群疏导、避难与防护技术,火灾调查、取证与鉴定技术;研究开发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人员防护和综合救援技术及装备。
(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开展交通控制适用技术、交通影响评价方法的研究;研究开发城市交通拥堵疏导模型和辅助决策系统;构建城市交通管理控制与评价技术平台;研制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态势监测、评估及应急指挥关键技术及装备,交通安全执法与服务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恶劣、突变条件下驾驶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教育与考试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驾驶人违法行为(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监测与干预技术。
(6)现场勘查和检验技术。研究案(事)件现场勘查、检验技术及装备,相关物证鉴定实验室的联网比对技术;研究物证检验与溯源关键技术;研究司法鉴定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案(事)件现场三维重建技术;研究人体指纹、DNA、足迹、人像、声纹和气味、枪弹等个体、种属识别技术,支撑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体、种属信息数据库。研究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技术。
(7)特殊场所安全防范与控制技术。研究监管场所人员精确实时定位技术;研究开发监狱应急指挥管理系统;高风险监管场所与设施的安全保障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建立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的投资机制,努力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以国家公共安全领域科技投入为引导,带动和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多元化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使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的经费投入与保障国家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生力军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加强科学数据和科技资源的整合、集成、共享、保存和更新,提高利用效率,逐步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制。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用好国家在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方面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鼓励应急装备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合理利用高等教育和科技资源,吸纳高素质人员进入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将公共安全科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鼓励公共安全教材与科普手册的编写与出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科普平台,加强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加强与国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了解世界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发展,努力实现我国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5月28日以粤经贸工业〔2008〕3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切实推进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三)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对珠江三角洲地级以上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负责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掌握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状况,组织引导企业转移。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差别,提高产业用地、能耗、水耗和排放标准,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准入门槛。

  ③严格履行并督促县区镇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

  ④制定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年度目标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所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

  ⑤每年组织本地企业到对口地区考察、交流与产业转移洽谈活动,协助举行招商活动。

  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产业转移。

  (3)工作成效

  ①人均GDP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②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目标完成情况。

  ③劳动密集型产业占本市工业增加值比重下降情况。

  ④共建产业转移园区情况。

  2.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级市政府

  (1)组织领导

  ①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②将产业转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①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②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③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入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④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⑤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⑥省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专项转移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省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大本市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②人均GDP增长率。

  ③产业转移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例。

  ④产业转移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⑤园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经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1)组织管理

  ①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②管理制度完善,职责分明。

  ③入园企业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④按规定依时上报园区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等有关情况。

  (2)规划建设

  ①严格实施园区总体规划。

  ②园内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相匹配。

  ③开发建成面积要达到全园总体规划面积第一年在10%以上,之后每年20%以上,5年内开发完成。

  ④入园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园区规划。

  ⑤入园项目严格落实园区环评批复要求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⑥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土地面积)。

  ⑦建筑容积率。

  ⑧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3)经济和社会效益

  ①园区创造税收占所在县(市、区)的工业税收比例。

  ②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③主导产业(≤2个)的工业总产值占全园比例。

  ④产出密度(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⑤本地(园区所在地级市)就业人数占园区总就业人数比重。

  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⑦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理处置率。

  (二)劳动力转移工作

  1.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广东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2.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省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输入欠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4)珠三角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达到招生指标的30%,东西北地区负责提供生源情况和输送就读(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分别考核)。

  3.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5.完善各级培训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依托技工学校建立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八统一”标准,村居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6.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产业转移进行考评;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3月20日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产业转移工业园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报送省经贸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对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

  省经贸委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对各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省经贸委会同省人事厅和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分别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省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会议评定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园区,取消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称号。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和产业转移园,取消有关表彰;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产业转移园的考评结果作为省重点扶持和奖励的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请点击):1.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1-1、1-2、1-3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2.广东省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gd.gov.cn/govpub/zfgb/0919.doc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秩序;法律规则

  [摘 要]当前,在整治社会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须强化法律手段。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使我国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目前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颂布了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应有的效果。但有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许多经济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一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要求,各成员国的法律必须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凡可能影响商业环境贸易条件的规定及措施均要求公布,法律不能与公认的公平贸易条件相抵触。按照这一标准,我们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为此,一方面,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政府机关应当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放在加强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之上,应当建立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对完全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干预和行政权的介入,以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必须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赢利活动,这既有利于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自主权利,也有利于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根源。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依法行政,必须强调职权法定。对人民来说,法无禁言即为自由,但是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就不得享有并行使法律没有规定的职权。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仍然很不健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仍然不够。如果对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认为当然属于政府享有,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损害公民、法人的权利。例如,在实践中,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摊派权,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到这种观点的影响。职权法定,不仅限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在职责确定以后,政府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社会已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但政府的干涉仍然过多,用行政手段办一切事情的观念还没有根本消除,尤其表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过多,不仅对市场准入形成了极大的限制,而且也往往形成腐败的根源。某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寻租",牟取非法利益,加剧了市场的混乱。一些当事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获取审批,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就证券市场来说,由于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审批机关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审批过程未能完全把住质量关,而且由于市场中信用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尸包装上市"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在有关经济行政立法中,必须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促使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即使是政府必须审批的事项,也必须在程度上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对凡是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必要都通过行政审批来解决。
  我认为,在当前的经济行政立法方面,应当加强如下立法:
  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市场经济并不是自发的无序的,由于市场机制本身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任何国家都要颁布一些经济立法,以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原有的计划体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改变,而新的市场法治秩序尚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宏观调控更显得必要。我国刚刚制定了十五规划,其中许多内容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有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市场和扩大内需的方针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定。
  制定反垄断法。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人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在于垄断现象较为严重。垄断不仅破坏了正当、公平的竞争,也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例如,民航'禁折"、铁路涨价、电信资费频遭质询、公用企业服务低下,地区封锁仍在分割市场。供水、供电、供气、邮电等公用事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经营的商品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为此需要制定反垄断法以保护公平的交易和正当的竞争,限制和反对各种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及垄断现象,促进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建立。当然,也要进一步加快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例如,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对适合于竞争的行业、产品,原则上国有经济要逐步推出;对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如邮电、铁路等要改变独家经营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多个企业经营,形成国家垄断下多家企业竞争的局面;对具有行政性职能的公司要尽快取消其行政职能,实施商业化、企业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对规范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旧体制的转换,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例如,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专门以制造和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为职业的经营者,其本身并未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包装装潢;仿冒商品名称、包装或装潢以外的商业标志等商品或服务表征,以引起市场混淆。[1](p2)再如,个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利用他们管理市场的权力,对市场经营活动施加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影响,这也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2](p149)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对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这就造成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有关行政部门也难以对其进行管理。这就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也有必要搞好行政管理和行政监控,但首先应当强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的部门,也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因此,市场交易秩序能否得到整治,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颁行的禁止性规定能否得到遵守,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在我国,当前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的关键是要加强依法行政,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大的意义。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就能起到良好的执法效应,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其危害后果比普通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严重得多。从实践来看,比较严重的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随意执法。某些行政机关受利益驱动,在执法中对本部门和个人有利的,争相管理,争相处罚,对执法中无利可图的,则互相推诿、尽量躲避,以致于造成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违法行为无人管理、无人过问的现象,甚至在执法中出现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利等现象,从而加剧了秩序的混乱。加强依法行政,首先要明确职权,也就是要解决由谁来管的问题。每一个机关都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要从根本上解决那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立法中,从保证政府实施有效的监管、保证政令的畅通出发,应当赋予政府享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处罚权力,但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必须适当,尤其是在法律上应当明确一套公正的程序,并应建立对滥用权力、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从而矫正违法和规避法律的现象,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当前,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应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称为行政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方面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二是加强司法的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八类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对涉及公民、组织的其他权利的事项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未加以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很少有这种规定,这就需要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 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此外,也要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
加强依法行政还必须注意行政权行使的科学化、合理化。在立法中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适当和适度,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对经济进行过度的干预。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市场仍不成熟,各项规则和制度皆不健全。在此情况下,强化政府机构的公共执法固然必要,但完全依赖于政府来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因为,首先,政府获取的信息不可能是完全充分的,而是非常受限制的,它不可能对各种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明察秋毫、了如指掌。其次,即使政府具有完全充分的获取捕捉违法行为的能力,但其用于监管的资源(人财物)仍是有限的,政府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监控一切。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方式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利用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民事责任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形成一种利益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诉请赔偿,积极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揭露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形成的对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也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无法比拟的。从执法效果上来说,广大投资者的监督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它不仅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可以起到即时监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管理市场、规范市场方面的作用。对许多行业来说,从业者加入该行业以后,应当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者由行业给予制裁,而不应都由政府加以处罚,政府不应当过多包揽应由行业自律的事务。目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角色错位和行政化比较严重,有的已经实际上变为了政府机构,甚至履行政府的审批职能和其他行政管理职能。不少中介组织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顾职业道德,不讲商业信用,受不当利益驱使,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欺骗公众;某些中介组织利用其在资产评估、验资、登记等方面的权力,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所以,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加强整顿和监管,真正使其能够发挥协助政府监管市场觑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社会保障法也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内容分别归属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也不可能制订一部体系完整且富有逻辑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订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规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现在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此外,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此外,要解决好各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我国刑法至今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现实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无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相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成本,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 参 考 文 献 ]
[1]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 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Economic Orders in Soeialist Market
  WANG Li ming
(School of Law,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Key words:market economy;lawful orders;statutory rules
Abstract:in present-day China,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weakening in the midst Of improving the economic orders and regulating the market。And at the same time,legal means must be intensified。SO we should further improve and perfect 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risdiction Of economic administration,strenghten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by operation Of law and establish and ireprove the law Of social guarantee sO as tO orient China towards a lawful society.This is the foundamental approach Of solving the disordered state Of China's economy at present。
(原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