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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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国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云南省是我国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陆上通道,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为促进云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外开放格局,现就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总体要求
(一)基础条件。云南省是我国重要的边疆省份和多民族聚居区,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与东南亚、南亚多国邻近,具有向西南开放的独特优势;多民族和谐共处,与周边国家关系和睦,长期保持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拥有丰富的矿产、水能、生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潜力巨大;改革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云南省改革开放不断迈出新步伐,滇中城市群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区域自主发展能力明显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基础条件。但是,云南省也面临着对外通道不畅、基础设施落后、生态环境脆弱、产业层次不高、贫困面较大等困难和问题,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力做好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重大意义。在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和国家进一步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下,紧紧把握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把云南省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有利于构建我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陆路国际大通道;有利于提升我国沿边开放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增进睦邻友好;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边远地区脱贫致富,推动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富裕和边疆和谐稳定。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着力构建国际大通道,增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着力加强对外经贸交流和合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开放水平;着力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推进兴边富民工程,建设繁荣稳定和谐边疆,努力把云南打造成我国连接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陆路交通枢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
(四)战略定位。
——我国向西南开放的重要门户。加快外接东南亚、南亚,内连西南及东中部腹地的综合交通体系、能源管网、物流通道和通信设施建设,构筑陆上大通道。
——我国沿边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地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先行区。在对外经贸合作、对外文化交流、通关便利化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加强与东南亚、南亚合作。
——西部地区重要的外向型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依托国际大通道,优化产业布局,把云南打造成为我国重要的出口加工贸易基地、清洁能源基地、新兴石油化工基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生物产业基地和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滇池等高原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大江大河上游森林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重点区域石漠化治理,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良好局面,大力推进兴边富民工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发展。以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为抓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坚持互利合作,共赢发展。积极融入国内外区域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实现共同发展。
坚持开放带动,高效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外向型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为突破口,以扩大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
(六)发展目标。
——到2015年,通道和物流体系基本完善,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和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出口加工基地初步形成;与东南亚、南亚国家的合作交流迈上新台阶;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高原湖泊、重点流域水质恶化和水土流失加剧趋势得到遏制,石漠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全面完成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连接国内外的公路、铁路、管道、电网和电信设施,形成交通、能源、物流、信息等通道,面向西南开放的平台和窗口作用进一步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明显提升;外向型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提高,绝对贫困问题基本解决;社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高原湖泊水质改善,江河上游水土流失面积明显减少,石漠化得到有效控制,森林覆盖率达到55%以上,生态安全屏障作用不断巩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七)构建比较完善的综合交通体系。抓紧实施昆明—长沙—杭州铁路客运专线,云桂铁路,大理—瑞丽铁路,以及成都—昆明铁路扩能等工程建设,推进国际铁路境内段及昆明—重庆铁路的规划和建设。实施国际公路云南境内路段的高速化改造。重点推进重庆—昆明、汕头—昆明、杭州—瑞丽、广州—昆明等国家高速公路云南段建设,加快省内州市间快速通道、滇中城市经济圈城际快速交通、兴边富民沿边干线公路、重要旅游区快速通道的建设,加快实施通村沥青(水泥)路等农村公路建设。完善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逐步提升重要航道等级,加快百色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和富宁港建设,实现右江—珠江千吨级航道贯通。加快泸沽湖、红河机场建设,研究论证沧源、澜沧等机场建设。构建以昆明新机场为西部重要航空枢纽,丽江、西双版纳、芒市、大理、香格里拉、腾冲、文山等支线机场为辅助的机场布局网络。积极发展通勤航空和其他通用航空。鼓励中外航空公司开辟和增加国际航线,重点发展连接东南亚、南亚、西亚和欧美的航线。
(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保障体系。建设以水电为主的绿色能源基地。深化前期工作,在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水能资源开发;积极推进重点水库建设,协调发展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率火电机组,以及燃气调峰机组;积极有序发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与周边国家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合作。统筹考虑云南和邻近区域电源建设,加强西电东送通道和骨干电网建设,拓展电力输送通道,建设跨区域电力交换枢纽。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继续支持农网改造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九)建设国际性的信息枢纽。将云南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通信枢纽和区域信息汇集中心。支持云南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合作发展陆地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业务。开展1:10000基础地理空间数据资源建设,建立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政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三网融合”试点。加强电信普遍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通信发展。
(十)建设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加强骨干水源工程建设,着力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积极实施“润滇工程”,将具备条件的大中型水库建设纳入国家规划。加快推进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建设。抓紧开展滇中引水前期工作,纳入国家规划并适时开工建设。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实施灾害监测预警及防治工程。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全面消除工程安全隐患。加强小塘坝、小水窖、小堰闸、小泵站、小渠道等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配套改造。实施城乡饮水安全工程,2015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依托重点城市和内外通道,优化区域发展布局
(十一)提升滇中城市经济圈的辐射带动能力。将滇中地区培育成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加快建设以昆明为中心,包括曲靖、玉溪、楚雄的滇中城市经济圈,使之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交通枢纽,全国重要的旅游、文化、能源和商贸物流基地,以化工、有色冶炼加工、生物为重点的区域性资源深加工基地,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加快昆明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商贸流通、信息、旅游、文化和综合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面向东南亚和南亚、服务广阔腹地的西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作用。加快曲靖煤电及新能源基地、重化工基地、有色金属及新材料基地和省内交通枢纽、物流中心建设。加快玉溪装备制造业发展,建设休闲旅游基地。加快楚雄绿色产业基地、冶金化工基地、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建设,加快滇南、滇西城市群发展,合理引导滇东南、滇西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布局。
(十二)建设重要的沿边开放经济带。以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为重点,完善跨境交通、口岸和边境通道等基础设施,加快形成沿边经济带。建设瑞丽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发展外向型特色加工制造业。规范并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发展,积极发展保税物流、跨境旅游。推进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便利化合作,加快云南电子口岸建设,推进通关便利化,改善对外贸易软环境,提高口岸通行能力。继续支持口岸联检设施、查验货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十三)完善对外经济走廊。依托昆明—河口高速公路及国际航空港,加快推进昆明—河内经济走廊建设。以个(旧)开(远)蒙(自)城市群和河口为载体,重点发展以现代物流、矿产开采加工为主的产业集群,与南宁—河内经济走廊、环北部湾经济圈协调互动、合作发展。以楚雄、大理、保山、瑞丽等城市为节点,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现代物流、农产品替代种植、宝玉石加工和旅游业,推动与环孟加拉湾国家的区域合作。以玉溪、普洱、景洪、磨憨、临沧等城镇为载体,重点发展以农林产品深加工、生物产业、商贸旅游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集群,务实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积极谋划以保山、腾冲为节点的昆明—密支那经济走廊建设,适度发展钢铁、有色等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和旅游业。
(十四)增强对内经济走廊的纽带作用。以南昆铁路、云桂铁路、广昆高速公路和西江航运干线为依托,建设昆明—文山—广西北部湾—广东珠三角经济走廊,重点发展特色旅游、生物医药及矿冶加工产业。以成昆铁路、沪昆铁路和沪昆客运专线、内昆铁路、渝昆高速公路和兰州至磨憨213国道为依托,建设昆明—昭通—成渝经济走廊,重点发展清洁能源和石油化工产业。以滇藏铁路、滇藏公路为依托,建设昆明—丽江—香格里拉—西藏昌都经济走廊,重点发展矿产资源、可再生清洁能源、雪域高原民族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四、加强经贸交流合作,全面提升开放水平
(十五)巩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贯彻周边是首要的外交方针,进一步发展与周边国家睦邻友好、互利发展的外交关系。加强对云南省外事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政策便利,支持周边国家在昆明设立领事机构,吸引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在云南设立办事机构、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设立云南大湄公河次区域教育联盟秘书处,扩大云南高校招收外国留学生规模。
(十六)全面提升对外经贸合作水平。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提升孟中印缅合作层次。支持云南省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经贸合作机制。积极开拓东南亚、南亚市场,合理扩大矿产品等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机电、化工、纺织、日用品、成套设备、特色产品和互补型农产品等优势产品出口。加强检验检疫,不断提升进出口产品质量水平。将云南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试点扩大到省内所有边境口岸和指定的重点通道。加大外事协调力度,实施好《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等协议。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便利化程度。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扩大云南与周边国家经济技术合作。
(十七)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把实施“走出去”战略作为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点。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走出去”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等各类保险和信贷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品牌国际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投资便利化,建立外经和境外投资项下人员物资出入绿色通道。
(十八)深入开展对内区域经济合作。积极引导中央企业和省外企业到云南投资兴业,支持云南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打造承接产业转移基地。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加强珠江中上游资源、水运的综合开发和生态建设,搞好重大项目建设协调。进一步扩大与长三角地区的合作领域,增进上海市与云南省的对口帮扶合作关系。加强云南省与其他西部省(区、市)的合作,以改善铁路、航空、内陆水运条件为重点,推动西南地区共同向东南亚、南亚开放。
五、立足资源和区位优势,建设外向型特色产业基地
(十九)做大做强特色农业。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流通中心。强化对云南粮食生产的扶持,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粮田建设力度,提升农机装备水平,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粮食自给率保持在90%以上。重点建设以橡胶、咖啡、中药材等为特色的工业原料基地,提高蔬菜、茶叶、花卉等特色园艺产品基地建设水平。不断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切实加强畜牧业生产基地和水产品养殖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边境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入侵生物阻截带,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建设重要的农产品加工、物流和会展中心,农机交易服务和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加强农业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充分发挥林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林业和林下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化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科技交流合作,探索在周边国家建设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动物疫情监测站,加强境外农业技术指导和培训,使云南成为面向东南亚的农业技术推广枢纽。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云南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支持力度。
(二十)改造升级传统工业。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差别的产业政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培育新的增长点。重点推进化工、装备制造、有色、钢铁等产业优化升级。依托油气管道和水电开发,合理发展石油化工产业和技术水平先进的载能工业。尽快编制相关原油和天然气利用规划,配套建设大型炼化项目,形成园区化、集约化石化基地。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围绕民用气、车用气和工业领域用气,积极开拓天然气市场。稳妥推进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工程建设,合作发展新型煤化工产业。推进昆钢搬迁改造。推进矿业和水电开发利用相结合,适度发展清洁载能产业。建设国家重要的铜、铅锌、磷等资源接续区。在充分保护自然植被前提下,有序发展林纸一体化项目。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投入力度。
(二十一)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国家级产业园区,加快培育生物医药、生物技术服务、光电子、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实施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生物质能应用示范、绿色食品保健品、生物化工产品开发等工程,建设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基地。做大做强昆明光电子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光伏、半导体照明、红外及微光夜视产业链。着力打造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链,建设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新材料产业基地。打造昆明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进一步扶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国家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云南给予倾斜。依托现有科技资源和科技基地,大力推进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指导云南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十二)加快发展物流、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物流服务和信息平台建设,把昆明建设成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大理、景洪、蒙自、临沧等地区性物流节点,推进磨憨、河口、瑞丽、猴桥、孟定口岸物流基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发展保税物流,完善专业物流体系。积极发展会展产业,支持在云南举办各类大型会议。在昆明逐步培育和建设国际性矿业交易综合市场。
(二十三)大力提升金融业的支撑服务能力。支持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增加云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建立双边银行间的支付清算机制,为双边贸易、投资提供支持。推进贸易投资使用人民币,加快自由兑换进程。支持符合条件的云南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及集合票据。鼓励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支持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开展与边境贸易和国际物流相关的保险业务试点。
(二十四)推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和挖掘云南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以文化丰富旅游内涵,促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把云南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形成滇中昆明国际旅游休闲区、滇西北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滇西南大湄公河旅游区、滇西火山热海文化旅游区、滇东南喀斯特、哈尼梯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山水文化旅游区和滇东北生态及历史文化旅游区。加快推进云南旅游业综合改革。支持云南举办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旅游体育活动。将云南有条件的旅游城市机场建成对外开放口岸。简化游客出入境手续,研究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内人员往来正常、有序开展,适时研究推进相关出入境便利措施。对云南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
六、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十五)继续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高原湖泊及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力度。把滇池治理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滇中城市经济圈污染联防联控。加大对洱海、抚仙湖和异龙湖水污染防治支持力度。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界河治理力度,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制定红河、南盘江、牛栏江、沘江等流域水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加大对跨界河流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
(二十六)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珠江等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滇东南、滇东北石漠化治理为重点,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造、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南方草原开发利用、防护林体系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实施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生态保护与水土流失治理。编制实施迪庆藏族自治州“两江”(金沙江、澜沧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启动石漠化重点县(市、区)的综合治理,实施人工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实施哈尼梯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加强矿山生态与地质环境保护。
(二十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以滇西北、滇西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濒危动植物和极小种群物种保护,提高有潜质和保护价值较大的保护区级别。在重要地段建立生物走廊带,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以原生生态系统、特有珍稀濒危动植物和沼泽、湖泊为重点,继续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和高原湿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全面系统保护川滇生态功能区,加大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重点野生动植物园以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的投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完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加强西南种质资源库、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建立边境地区跨境自然保护区协作机制。考虑云南生态环境特点和发展承载能力,统筹研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问题。推进森林和草原防火体系、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八)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继续加大对高耗能行业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突出结构减排,加强工程减排,强化管理减排。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集中治理。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温室气体减排能力建设和节能减排、低碳工程项目建设。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交易政策与总量减排的衔接机制。开展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做好大宗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试点工作。促进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对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的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制定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共伴生矿、尾矿及大宗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支持普洱市发挥自然生态和资源环境优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重要的特色生物产业、清洁能源、林产业和休闲度假基地。
七、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科学整合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方便学生就近入学,边远地区中小学逐步实现相对集中办学。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加大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支持力度,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农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加强云南高校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适当扩大国家重点院校对云南的招生规模,支持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形成一批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和实训基地,加强职业培训。支持云南高校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等措施,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三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以边境州(市、县)、边境口岸(通道)、交通沿线州(市、县)为重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紧急救援、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及食品药品安全监测能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中医药、民族医药研发基地,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民族医药研发能力和诊疗水平。建立与周边国家疾病信息沟通、防治技术交流的联防联控和卫生应急救治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传染病联防联控模式。加强艾滋病防治,加大结核病、疟疾等重大疾病防控力度。完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与东南亚、南亚国家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传统医药、热带病防治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依托省级重点医院,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医疗和技术、人才交流区域中心。
(三十一)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边境地区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译制和制作能力,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加大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力度,加强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建设博物馆、科技馆、艺术交流中心、影视基地等文化项目。充分利用云南省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快推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深化与东南亚和南亚国家的文化交流合作,大力发展文化贸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设高原体育训练基地。
(三十二)着力完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边境地区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开展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与周边国家建立合作机制,有序开展劳务合作。加大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力度,“十二五”期间所有市县全部纳入实施范围。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州)级统筹,扩大异地持卡就医试点范围。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综合社区服务设施和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环境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宗教基础设施和宗教工作队伍建设,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八、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建设稳定繁荣边疆
(三十三)促进边疆和贫困地区加快发展。以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和石漠化地区为重点,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编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大对云南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国家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和帮助云南省扶持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深度贫困群体脱贫。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生态环境恶化、丧失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兴地睦边农田整治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实施基本口粮田、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大力推广良种技术。
(三十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继续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加大支持力度,改善人口较少民族和特困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莽人、克木人脱贫成果,重点推进独龙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及瑶族支系山瑶等特困群体发展步伐。将少数民族教育放到突出重要位置,采取特殊政策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力度。
(三十五)加强边防管控和出入境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边防管控和出入境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周边外事、侨务及出入境管理工作。加强反恐、禁毒、艾滋病防治和防范非法出入境活动的国际合作,严厉打击跨国犯罪。
(三十六)加快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统筹农垦与地方协调发展,把农垦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属地管理,国家在资金上给予补助。农垦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垦区中低产田改造、道路和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危房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建设规划,与地方同步实施。落实垦区强农惠农政策。鼓励云南农垦企业整合以天然橡胶为主的优势产业,培育橡胶龙头企业集团。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十七)财税政策。国家加大转移支付和投资力度,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和发展。加大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强边界日常维护和边界管控,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改善边境地区民生。研究中小企业信贷增量奖励政策,加大涉农信贷增量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出台相应补贴和奖励政策。加大对云南贫困地区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优势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三十八)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云南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优势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昆明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等。
(三十九)投资与产业政策。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及集中连片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资金。支持云南利用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专项信贷资金建设有关项目。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对云南具有特色优势的项目适当给予倾斜。对于边境地区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工业给予优惠政策。
(四十)土地政策。对云南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倾斜,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手续,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支持探索水电站、水库等重大能源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淹没区及生态修复整体绿化的用地方式改革。支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鼓励通过市场化的耕地占补平衡模式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四十一)价格和生态补偿政策。把云南作为全国电力价格改革试点省,实施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开展国际重要湿地、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四十二)人才政策。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云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按规定政策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中央国家机关、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选派人才对云南实施人才帮扶。在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时,加大对云南省人才和智力支持力度。
(四十三)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口岸管理体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优化所有制结构,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桥头堡建设。鼓励先行先试,形成有利于桥头堡建设的体制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桥头堡建设各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桥头堡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云南省人民政府抓紧编制桥头堡建设的相关规划,并与“十二五”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桥头堡建设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把云南省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意义重大,使命光荣,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云南跨越式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新局面。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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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34号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科委、机械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特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车用发动机产品,和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
1.3 机动车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车还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细微颗粒物。此外,汽车空调用的氟里昂是破坏平流层臭氧的主要物质。因此,对机动车应同时考虑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和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汽车空调用的氟里昂应逐步取代。
1.4 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均应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
1.5 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1;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其它轻型汽车(包括柴油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以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应于2004年前后达到
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2,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1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3,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4,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
平接轨。
1.6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纲要,重点城市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各城市大气污染分担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时,应加强对流动污染源的控制。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应重点控制城市机动车的排放污染

二、新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
2.1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厂的新定型产品,其排放水平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定型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
2.2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产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并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的排放性能管理,使其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性
能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详细说明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日常保养项目、有关零部件更换周期、维修保养操作规程以及生产企业认可的零部件厂牌等,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技术支持。
2.4 鼓励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提前达到国家制订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
2.5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专门燃用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提供给部分有条件使用这类燃料的地区和运行线路相对固定的车型使用。代用燃料车的排放性能也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2.6 对于污染物排放较高的摩托车产品,应该逐步加严其排放标准。
2.7 鼓励发展油耗低、排放性能好的小排量汽车和微型汽车。鼓励新开发的车型逐步采用车载诊断系统(OBD),对车辆上与排放相关的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实际运行中的汽车稳定达到设计的排放削减效果,并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新的支持技
术。鼓励研究开发电动车、混合动力车辆和燃料电池车技术,为未来超低排放车辆作技术储备。
2.8 鼓励研究开发稀燃条件下降低氮氧化物(NOx)的催化转化技术、摩托车氧化催化转化技术以及再生能力良好的颗粒捕集技术。
三、在用汽车、摩托车
3.1 在用机动车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要稳定达到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
3.2 在用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强化检查/维护(I/M)制度为主,并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鼓励车辆淘汰和更新措施。完善城市在用车检查/维护(I/M)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能力和网络的建设,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3 逐步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认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排放检测和诊断手段,并完善和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仪器,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保证维修后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4 对1993年以后车型的在用汽油车(曲轴箱作为进气系统的发动机除外),进行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功能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 在用车排放检测方法及要求应该与新车排放标准相对应,除目前采用的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控制外,对安装了闭环控制和三元催化净化系统,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采用双怠速法控制,并逐步以简易工况法(如ASM加速模拟工况)代替。
3.6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车型,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应以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作为是否达标的最终判定依据。
3.7 在用车进行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种补救措施,必须首先详细研究分析该城市或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和分担率,确定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应重点改造的车型。针对要改造的车型,必须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并经整车工况法检测确可达到明显的有效性或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认证后,方可由该车型的原生产厂或其指定的代表,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
3.8 在用车改造为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双燃料车,是一种过渡技术,最终应向单燃料并匹配专用催化净化技术的燃气新车方向发展。在有气源气质供应和配套设施保障的地区,可对固定路线的车种(公交车和重型车)进行一定规模的改造,必须在整车上进行细致的匹配工作
后,方可按3.7条的规定进行推广。
四、车用燃料
4.1 2000年后全国生产的所有车用汽油必须无铅化。
4.2 2000年后国家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作为汽油添加剂的四乙基铅。
4.3 积极发展优质无铅汽油和低硫柴油,其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当汽车排放标准加严时,车用油品的品质标准也应相应提高,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和保障车辆排放性能的耐久性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4 应确保车用燃料中不含有标准不允许的其他添加剂。
4.5 制订车用代用燃料品质标准,保证代用燃料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6 应保证油料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由于上述环节的失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向大气的挥发排放,储油罐泄露污染地下水等。
4.7 汽车、摩托车应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燃料品质标准的燃料。
4.8 应加强对车用燃料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加油站的监控力度,确保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4.9 为防止电控喷射发动机的喷嘴堵塞和气缸内积碳,在汽油无铅化的基础上,应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按照规范的方法在炼油厂或储运站统一添加到车用汽油中,以保证电喷车辆的正常使用。
4.10 对油料中含氧化物的使用,如MTBE、甲醇混合燃料等,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的规范。
五、排放控制装置和测试设备
5.1 应加快车用催化净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的研究开发和国产化,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
5.2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配备完整的排放检测设备,为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服务。
5.3 应加速汽车排放污染物分析仪器、测试设备的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国产化。
5.4 在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应与整车进行技术匹配,形成成套技术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认证后方可推广使用。
5.5 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只能作为在用车检查/维护(I/M)制度的检测手段,不能作为判定排放控制装置实际削减效果的依据。
5.6 汽车排放分析仪器、测试设备应达到国家汽车、摩托车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注释:
1.轻型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1/441/EEC和93/59/EEC的要求;
2.轻型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4/12/EC和96/69/EC的要求;
3.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一阶段限值的要求;
4.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二阶段限值的要求。

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而且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口的集中及交通量的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城市大气质量的影响日趋严重。造成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往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对宽松,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目
前,我国绝大部分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控制技术仅相当于国外七十年代左右的水平,机动车单车排放因子很大,且车辆自身与排放相关的组件技术水平差。目前,汽车行业和一些重点城市,正在开展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因此,制订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指南,是为了指导各地更好地开
展工作,达到有效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目的。
本技术指南是在对目前国际上已基本商业化的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放控制技术及其组合。技术指南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参考性的,没有强制效力。
本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含助动车),车用燃料以及与排放相关的测试技术。
1.新生产车的排放控制技术
1.1 汽油车排放控制技术
1)所有轻型汽油车应采用闭环电控燃油供给系统,安装三元催化转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发动机改型设计时尽量采用多点燃油喷射技术。
2)重型汽油车暂时不能采用电控技术的,宜采用稀燃加废气再循环系统,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来削减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污染排放。
3)改善燃料和空气混合系统,采用多气门可变配气相位和进气涡流等技术,优化燃烧室结构。
4)改进点火系统,采用高能电子点火技术。
5)采用先进的发动机管理系统,尽快推广使用车载诊断系统技术,对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6)鼓励开发稀薄燃烧(包括缸内直喷)发动机技术。
1.2 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
1)轻型柴油车宜发展以电控柴油喷射及可变进气涡流控制为主的技术;
2)暂时不能采用电控柴油喷射加可变涡流控制技术的轻型柴油车,应改进燃烧室设计,采用废气再循环等技术;
3)重型柴油车要发展电控柴油喷射和增压中冷技术,并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
4)改进燃油喷射系统和喷油规律,合理调整喷油时刻,提高燃油喷射压力,减少压力室容积。
5)改进进气系统,优化进排气时刻,以优化残余废气量;提高进气充量,合理组织进气涡流,利用可变进气相位,以及进气管动态效应(惯性增压),采用提高进气紊流强度等技术。
6)改善燃料和空气分配系统,采用可变惯性增压进气系统,带中冷的涡轮增压等技术。
1.3 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
1)摩托车要开发二次空气喷射加氧化型催化转化技术;
2)根据排放标准要求,暂时不采用二次空气喷射技术的摩托车,宜开发氧化型催化转化等技术。
3)鼓励开发低排放的摩托车技术。
2.在用车排放控制技术
2.1 大力加强在用车I/M(检查/维护)制度
在用车检查/维护指的是通过对在用车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查,促进车辆进行严格的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努力达到出厂时的排放水平。
实施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是最经济、合理、科学、有效的控制在用车排放的措施。
1)2000年以后,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将逐步采用闭环电喷和三元催化净化等技术,目前的怠速检测方法难以满足这部分车辆进行排放检测的需要,因此在2000年以后应尽快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并检查空燃比控制是否正常。为此应尽早制订双怠速的测试方法和限值的国家标准
。作为下一步,应采用简易工况法对这部分车辆进行排放测试。
2)I/M站必须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定期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供检测数据,以分析I/M执行情况和当地机动车排放状况。
3)随着新车的排放法规不断加严,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各车型的I/M检测方法和检测频率,以保证所有机动车都得到很好的维护保养。
4)增加高频使用车如出租车、公共汽车,以及老旧车辆的检测次数,促进这些车的维护保养。
5)所有从事I/M检测业务的机构,不得同时兼营车辆维修业务。
6)对使用闭环电喷加三元催化净化技术的车辆,排放检测还应包括对排放控制系统的目测检查,以及必要的双怠速排放测试法检查催化转化器是否正常工作等。
7)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可增加对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检查测试。
8)增加路检频率,扩大路检范围,使之形成促进车辆正常保养的机制。
9)执行I/M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才能持证上岗。
10)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的单位,必须通过认证以取得应有的资格。
2.2 慎重考虑在用车改造
对在用车辆进行技术改造,经过针对性的整车匹配和实施示范取得成功经验后,可以达到减少在用车的污染排放的目的。但至今为止,尚没有适合国内在用车改造的成熟的成套技术,正在进行试验开发的技术有:加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高能电子点火装置、化油器电控补气加闭环三元
催化净化装置,以及改造成可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压缩天然气(CNG)的双燃料或单燃料车等。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综合考虑本地车辆类型的保有状况和城市环境质量(确定有无改造的必要),以及改造技术的经济性等多种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进行实施试验,并
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在用车改造计划能够真正取得削减效果。
1)介绍可用技术的适用性和限制条件,防止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盲目实施改造的情况发生,如使用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必须保证油品的无铅化等。
2)应选择量大面广、适合改造的车型进行改造。所有在用车在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先进行正常保养,使发动机恢复正常技术状态。
3)所使用的改造技术,必须经过各车型的改造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实际装车改造示范,对控制装置的实际削减效果(工况法测试)和耐久性进行充分(3-5万公里)的跟踪考验,通过国家规定的技术认证后,方可进行推广应用。
4)根据可用技术的具体指标,地方有关部门应建立改造技术质量保证机制,在改造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随时进行监督检测以保证实施效果。
现行在用车改造的技术方案比较见表1。

表1 在用车改造技术方案比较
----------------------------------------------
| 技术方案 | 可适用车型 | 前提条件 | 存在问题 | 预期效果 |
|--------|-------|------|-----------|--------|
|(高能点火)+氧|八十年代后的 |将混合气调 |补二次空气可能增加噪 | |
|化型催化净化器 |化油器车,车 |稀,催化器前|声,高浓度HC和CO会|ECE15-04|
| |龄3-7年 |加二次空气 |使催化器过热,影响寿命| |
|--------|-------|------|-----------|--------|
|(化油器)浓混合|八十年代后的 |对保有量较大|油耗增加,在用车车况 | |
|气+高能点火+ |化油器车,车 |的各车型进行|差异大,化油器离散度 | 接 近 |
|闭环补气+三元 |龄3-7年 |匹配研究 |大,性能不稳定,耐久性|ECE83-01|
|催化净化器 | | |需考验 | |
|--------|-------|------|-----------|--------|
|换闭环电喷发动 |普通车车龄6 |针对车型专门| | |
|机+三元催化净 |-10年,出租|匹配,政策给|需制造厂有该车型的技 | 达 到 |
|化器 |车2-4年 |予延长淘汰期|术,费用较高 |ECE83-01|
| | |8年 | | |
|--------|-------|------|-----------|--------|
|在电喷车上加装 |电喷车车龄1 |改为闭环控 |技术复杂,需汽车制造 | 达 到 |
|三元催化净化器 |-9年 |制,各车型均|厂和电喷制造商共同负 | |
| | |需进行匹配 |责,费用很高 |ECE83-01|
|--------|-------|------|-----------|--------|
|机械控制混合器 |少数行驶范围 |需要进行细致|削减效果取决于匹配 | 超 过 |
|双燃料燃气汽车 |较固定的车种 |的匹配试验 | |ECE15-04|
|--------|-------|------|-----------|--------|
|电控混合器加三 |少数行驶范围 |需要进行细致| | 接 近 |
|元催化器双燃料 |较固定的车种 |的匹配试验 |削减效果取决于匹配 | |
|燃气汽车 | | | |ECE83-01|
----------------------------------------------
2.3 鼓励加速淘汰
根据国家1997年出台的汽车淘汰标准中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规定,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予以淘汰。对于各项指标尚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老旧在用车辆,非强制性地鼓励用户进行更新,或通过税费调节机制,加
速旧机动车淘汰。
关于老旧摩托车的淘汰和报废制度,可参照汽车的相应政策制订和实施。
2.4 因地制宜地推行代用燃料车改造
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经过系统合理的匹配调整,其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的排放量要比同等技术水平的汽油车(未装备尾气净化系统)低。因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代用燃料车的改造。
在制订具体的改造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由于代用燃料车的运行范围受燃料供应系统(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的限制,应优先用于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等。
2)针对每一车型,必须首先进行系统的匹配试验,由原车生产厂或其指定的改装单位进行匹配改造。
3)将燃油车改造为双燃料车,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车辆的动力性、安全性和改造技术的可靠性,以及应有的排放削减效果。
4)改造后的车辆应尽量使用代用燃料而不用汽油。地方政府应保证车用优质燃料气的供应,燃气品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3.提高燃料质量
车用油品的质量对车辆的排放性能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对采用闭环三元催化净化技术的先进车型。各地应从以下方面提高油品的质量:
1)针对影响机动车排放性能的燃料特性如饱和蒸汽压、硫含量、铅含量等,应确保符合标准的限值要求。
2)对燃料中影响排放净化系统正常工作的杂质,如硅、锰、铁、钒等,必须确保低于限值要求,不得人为加入。
3)对车用柴油中的硫含量,也应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控制。



1999年6月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丰富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扩展了合伙人范围,对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企业设立、经营及登记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深入贯彻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切实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登记管辖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做出规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核准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三、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对经财政部门依《注册会计师法》批准设立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出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登记。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各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在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时,应当参照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

五、关于变更登记

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除应当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涉及变更具体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二)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和继任委派书。

(三)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四)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五)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关于分支机构的登记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在分支机构登记后,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发送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二)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三)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因合伙企业解散,被合伙企业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七、关于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称管理。

2007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要求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字样。如果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准企业名称,按其合伙企业类型,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八、关于合伙企业的监管

各地要重视对各类合伙企业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监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与社会信用密切相关,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有限合伙人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抽逃资金现象。

九、关于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

按照新《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请各地自2007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不含《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合伙企业的内容,于2007年6月1日停止执行。

自2008年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和<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和通知》(工商个字[2006]37号)中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废止,起用《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中新的《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合伙企业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