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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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

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9年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装备支撑和安全生产科技(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创新驱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快提升安全科技创新能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科技创新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以防范事故、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为目标,集中相关科技研发机构、人才、资金和时间,加快推出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一批可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着力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政府及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争取到2015年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有较大突破,示范工程引领方面有较大进展,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有较大提升,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快组织实施安全科研攻关、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项目,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二)加强关键技术与装备科技攻关。坚持以防范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具有倾向性、易发性、普适性的重大共性技术难题,开发关键性实用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物联网、新型传感器、透地通讯和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互联互通共享系统等共性技术研究。煤矿领域要突出防治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火、地温等灾害,开展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井下逃生与安全避险、深部矿井地质灾害防治、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非煤矿山领域要突出深井矿山岩爆动力和热害等灾害预测与防治、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事故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海石油开采防灾技术等攻关。危险化学品领域要突出化工园区防管控一体化监测监控技术、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等攻关。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突出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技术、工业企业粉尘防治技术等攻关。职业卫生领域要突出先进适用的矿井劳动保护用品、尘毒防护与治理技术、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等攻关。应急救援领域要突出快速救援技术与装备、便携式救灾机器人等攻关。

(三)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梳理现有安全科技成果,加快推进成熟度高、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突出的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化,强化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煤矿领域要重点推进瓦斯煤尘爆炸抑爆、高效瓦斯抽采装备、先进瓦斯监测技术、地质构造精细探测等成果转化。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进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等成果转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进重大危险源监控、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等成果转化。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进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等成果转化。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进粉尘呼吸防护装备等成果转化。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进矿用救灾指挥系统、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系统等成果转化。

(四)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注重筛选和大力推广对于事故防治切实有效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切实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煤矿领域要重点推广瓦斯防突及高效抽采、水害快速治理、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和矿井通风安全保障等先进适用技术。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推广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高含硫气田安全勘探开发等先进适用技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推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危险化学品快速监测预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推广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等先进适用技术。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推广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等先进适用技术。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推广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等先进适用技术。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把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性强,实际使用效果好的先进科技成果和重大技术装备安全技术示范工程,形成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煤矿领域要重点建设煤与瓦斯突出防治、高瓦斯零超限、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水害隐患防治、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等示范工程。非煤矿山领域要重点建设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等示范工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要重点建设大型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等示范工程。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要重点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等示范工程。职业卫生领域要重点建设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等示范工程。应急救援领域要重点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等示范工程。信息化领域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管理系统等示范工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取得实效

(六)切实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安全科技创新发展的针对性举措。要建立安全科技业绩定期评估考核制度,并对各项安全科技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安全科技创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推动建立市场、企业、产学研机构和政府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通过法律规范、标准引领、规划引导、项目支撑、成果示范、发布目录等形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各类安全产业联盟、技术联盟、产业链联盟,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化工、职业卫生、冶金、航天、航空等行业领域科技人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深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研究分析安全科技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安全科技路线图,定期发布安全科技攻关指南,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民间团体强化安全科技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科技人才培养和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八)进一步拓展安全科技创新投入渠道。要充分用好国家现行的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建立以政府扶持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多元社会资金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平台、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平台、科技成果孵化平台、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事故查处专家支持平台、安全信息平台、事故模拟仿真物证溯源平台等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九)切实实施好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详见附件)。各项目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有关科研攻关课题单位要集中优势资源和人才,有序有效地组织攻关,尽快取得突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技术示范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推动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应用率的提高。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开展专题交流督导和执行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附件: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9月17日




附件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完成
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瓦斯含量快速测定和导向槽定向水力压穿防突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实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防突及预警,有效防范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等煤矿水害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提高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技术水平,有效防范煤矿水害事故。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研发采空区隐蔽火源探测技术与装备,建立井——地结合的火源快速隔离、阻断技术体系,防范采空区火灾和爆炸事故。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研究顶板灾害机理、控顶技术、离层监测预警等关键技术,提高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矿井顶板灾害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中小煤矿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及不规则块段的机械化安全开采的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中小煤矿开采机械化水平,有效减少中小煤矿生产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适合于西南(贵州)地区的防突技术体系、区域防突和监控预警技术,有效防范煤矿瓦斯突出和爆炸事故。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研发高可靠性抗冲击安全帽、矿工防护靴、防静电、阻燃服装以及作业用手部防护用品,研究开发新型劳动保护用品检测试验方法和设备,为矿工提供先进适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采空区地表和井下探测方法和技术,提出回采后的地压控制方法、塌陷后的地表灾害治理、采空区充填风险评估与高精度检测技术,有效防范空区塌陷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金属矿深井采矿顺序、采矿工艺等对应力集中区和岩爆危险区域的影响与作用机理,提出深井开采岩爆危险区域实时监测及预警技术;研究采矿工作面及巷道围岩应力集中与能量聚集区域和分布特征,提出岩爆危险性解危的控制方法与技术,有效预防井下岩爆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研究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防护、通风系统优化、人工制冷和受控循环通风等技术,提出深井开采热害预测与评价方法;研究不同地质条件下金属薄矿体深井开采采动影响规律,提出采场崩落带、移动带高度预测理论和方法。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研究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井下有轨运输设备及控制系统、超大重量安全提升技术及装备、尾砂膏体充填技术及装备,提高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深水钻井作业风险管理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我国南海油气勘探开发安全保障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引发油罐区重大事故的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发生规律和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研究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关键技术,提高化学品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水平,有效甄别化学品储运过程灾害事故类别,提高应急处理针对性。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研究化工园区监测预警与应急关键技术,提高化工园区重大事故防范水平,预防事故发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煤气危险区域事故模式与控制系统设计、煤气设施与工艺响应与控制、危险区域安全设施与指标的关联设定与连锁控制、异常状态及事故应急处置。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研究高毒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与实验室检测技术,形成完整的高毒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体系,提高现场检查的快速与比对,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研究尘毒发生与扩散机理,研发新型过滤方法与材料、高效变频除尘器、智能化通风除尘与排毒装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以及微正压呼吸追随型电动送风式等新型高效呼吸防护用品,提升我国尘毒危害预防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研究煤矿井下在灾害发生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预警关键技术与装备,提高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水平。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针对我国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救援,研发煤矿地面和井下抢险通道快速打通装备、煤矿透水快速救援排水装备、透地通讯及遇险人员定位系统,提高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研究矿山各种灾害情况和不同地质条件下钻孔救援的技术和战术方法及配套应用技术,有效提高矿山救援能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通过研究和试制一套机器人驱动机构,改变当前煤矿应急救援与处置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效协助救护队员完成搜救任务,提高救援效率。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机载式自动抑爆装置用于掘进机、采煤机,防止截割煤岩时因摩擦火花、摩擦热引起瓦斯煤尘着火,抑制爆炸发生。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1)煤矿井下千米定向钻机:可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探放水等定向钻孔施工。在陕西大佛寺煤矿现场完成深度达1212米定向长钻孔,创国内煤矿井下近水平定向长钻孔施工记录。(2)松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钻机:适用于煤层f≤1.5松软突出煤层,煤层钻孔深度达到168米,创造了突出松软煤层钻孔的深度记录,钻孔深度超过100米的成孔率达到70%。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1)红外甲烷传感器:误差≤真值的±10%,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12个月,寿命≥5年。(2)红外二氧化碳传感器:寿命5年,调校周期2个月,不受硫化物等有毒气体的影响,不受高浓度被测气体冲击,传感器可直接挂接到CAN总线上。(3)激光甲烷传感器:测量精度±0.05%,响应时间<12秒,工作稳定性≥6~12个月,寿命≥5年。(4)激光一氧化碳传感器:检测范围0~2000ppm,测量误差≤真值的±5%,稳定性≥12个月,响应时间<30秒,寿命≥5年。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包括无线电波透视仪、防爆地质超前探测仪、矿井地质雷达探测仪、矿井瞬变电磁探测仪、高分辨电法仪、音频电穿透仪、瑞利波探测仪,可对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掘进工作面地质构造、工作面导水地质构造等进行超前探测,保障工作面安全生产。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实现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升级换代,在井下易爆环境应用以太环网+现场总线、宽带接入设备、大容量本安电源设备、异常联动控制等技术,形成集地质测量、生产技术、通风安全、办公自动化和数字化矿山、安全生产监控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实现了隐患联动控制和动态预警。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具有井下人员监测查询、安全保障、定位、统计考勤、信息联网、救灾信号引导、双向通信、图形矢量放大缩小等功能;结构简单,配置灵活,一站多点;安装简便、系统自维护;定位精度小于5米。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尾矿库坝内位移传感装置、坝面位移GPS监测装置及其融合技术,水平精度:3毫米±0.5ppm,垂直:5毫米±0.5ppm,提高我国尾矿库的技术装备水平,有效保障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包括非煤矿山火灾、水灾三维可视化仿真模型,矿井主通风机监测预警系统、矿井主提升机监测预警系统、基于光纤以太网技术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基于GIS的人员定位统,为我国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防范非煤矿山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基于ARM和ZigBee技术的便携式巡检仪、传感器变量参数采集监测终端、重大危险源智能安全监控技术、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网络化智能安全监管平台、基于HAZOP分析的原油集输站智能监控预警专家系统、油气集输站事故追忆系统等,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管与监控技术装备水平。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1)爆竹自动混装药机:实现爆竹生产的配料、混装药、封口工序连续化生产,有效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2)烟火药自动混合机:实现远程控制、人机隔离,有效减少烟花生产事故。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实现远程控制功能,包括水位、水温、加热器运行、煤气泄漏自动报警等。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采用超细纤维的熔喷技术,开发复合型的低阻、高效、舒适、密封性好的新型防尘口罩,有效减低粉尘职业危害。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3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1)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集成救灾现场气体实时监测、火灾与爆炸危险性专家软件分析、灾区图像实时监测、多功能救灾管线、抢险救灾指挥通讯于一体。(2)矿用救灾指挥装置:具有图像、语音、环境监测数据的传输、显示和存储功能;能将井下事故现场的图像、语音和环境数据实时上传到井下救援指挥基地和地面指挥中心,为救援指挥和事故调查分析提供重要信息。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由单人携带,具有快速采集现场综合信息的能力,具备信息报送、音视频会商、协同标绘、应急通信等综合应用功能,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决策和指挥的重要工具,体现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应急管理理念。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煤矿井下隐患预警、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突发状态下紧急救援的信息系统,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简介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井下煤层瓦斯含量快速准确测定装置解决了硬煤压风取样温升加速瓦斯解吸、松软煤层取不到样或取样时间过长、损失量估算误差大的难题,实现了120米长钻孔定点取样,8小时内快速测定瓦斯含量,测定误差小于7%,可为瓦斯灾害防治快速准确提供重要基础参数。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主要包括突出区域预测的瓦斯地质方法、常规静态指标预测技术、动态连续指标预测技术,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准确性。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1)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具备对瓦斯抽放泵、水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控制功能,可实现就地控制、集中控制及远程控制的相互切换;具有瓦斯混合量、纯量等累计量监测、计量、查询及显示,故障预警、自诊断、自动保护、故障闭锁等功能;具有多种通讯功能及各种保护措施。(2)瓦斯抽采技术:包括地面井采动区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顺层钻孔预抽瓦斯技术、开采保护层抽采卸压瓦斯技术、采空区抽采瓦斯技术,可提高煤矿瓦斯抽采效果。(3)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技术:高压水力压裂技术、高压水射流技术、水力割缝技术,可显著提高煤层透气性和抽采效果。(4)瓦斯抽采计量监控系统:可实现瓦斯抽采浓度、流量等监测,为抽采达标提供依据。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利用矿井水害突水水源快速探查、突水点(面)快速注浆封堵技术和装备,为被淹矿井的快速疏干恢复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技术保障。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对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进行关联分析,形成一整套顶板安全监测系统,提高顶板安全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顶板事故。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矿井提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包括变阻力制动缓冲托罐装置、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弹性防撞梁及缓冲托罐装置等。为保障提升系统运行安全提供重要技术保障,增强提升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性故障的能力,减少提升系统事故。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1)通风网络智能化分析技术:可实现通风网络解算拟人化操作,适用于煤矿设计、生产矿井通风日常管理、通风系统优化、评价。(2)无煤柱开采Y型通风技术:可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为邻近层瓦斯抽采创造条件,有利于解决瓦斯上隅角超限问题。(3)抗冲击自动恢复式防爆门:可实现发生爆炸时防爆门被爆炸气流冲击打开,爆炸过后防爆门能自动复位、使通风系统恢复正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针对矿山排放尾砂粒度越来越细,难以用传统方法筑坝的难题,采用模袋法固结尾砂,交错堆筑子坝,提升坝体安全可靠性,有效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包括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勘探井与生产井安全评价、隔断式凝胶段塞堵漏,高含硫天然气开发用钻具等关键技术,减少高含硫气田生产事故。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化工设备网络化电化学及电感探针在线腐蚀监测技术及软件系统、动态RBI设备监测管理平台、人工误操作危险与可操作性(MO-HAZOP)分析技术、智能早期预警与自愈防范技术,提供急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实现事故早期快速预警,避免事故发生。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研究高炉适用过程中炉缸炉底内衬侵蚀形貌和剩余厚度,实现科学停炉,确保高炉安全生产。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在测定粉尘浓度的同时,根据所要控制的粉尘浓度设限自动喷雾降尘,净化空气;通过光电感应传感器检测到是否有人通过喷雾面,并自动控制喷雾的启停。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1)紧急避难设施及配套装备,包括降温空调、空气净化装置、多参数气体检测仪。(2)可移动式救生舱。(3)压风自救系统。(4)矿用语音扩播系统。(5)60-90分钟自救器。(6)避灾路线自动生成与指引系统。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示范内容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防范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建设深部矿井有效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钻孔施工过程中固孔、洗孔、测井等技术,大幅度提高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建立有效防范瓦斯突出事故的示范工程。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建设地面井瓦斯抽采系统、井下区域性和局部瓦斯抽采系统、采动裂隙监测系统、矿井通风智能控制系统、瓦斯零超限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等,为矿井瓦斯治理实现零超限提供技术和管理保障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利用地震、电法勘探和地质雷达等综合探测技术,进行煤矿区地质构造、煤矿老窑采空区及其积水探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构建煤矿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可靠地质保障技术示范。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地面高密度三维地震精细探测、井下三维电磁探测、注浆改造等技术,建设煤矿水害防治的示范工程。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利用矿井顶板与地压控顶、监测预警等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建设防范顶板灾害事故的示范工程。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利用自主物联网技术,构建覆盖煤矿井下人员、设备、环境等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建立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提升企业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煤矿企业与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示范工程。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高速声纳探测传感器对含水采空区进行探测,提高采空区探测水平,建设防范采空区透水事故的示范工程。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金属矿山井下建设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高安全避险能力的示范工程。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尾矿库动态预警与决策关键技术,建设坝体安全在线评估预警、有效防范溃坝的示范工程。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利用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与信息化,结合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监测系统,建设地下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数字化示范工程。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利用油罐区重大事故防控环节的风险评估、雷击静电主要点火源控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技术,建设油罐区防范重大事故示范工程。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利用爆竹自动装药、组合烟花总装和礼花弹装球等技术装备,建设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示范工程。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连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的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化系统,建立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利用新型煤层注水技术及装备、新型高效湿润剂、液压支架全断面喷吸水幕控尘、综采(放)工作面动压注水技术与装备、综掘工作面封闭式控尘、泡沫除尘、自动化除尘、锚喷作业湿式喷浆系统等煤矿采掘工作面防尘成套技术与装备,建立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系统化应用示范。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国家事故灾难领域应急平台体系中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指挥等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的示范工程。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网上申报、业务办理、达标情况考核及评审管理等功能,为动态跟踪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展情况提供信息化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利用建立联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和泛在学习,“三项岗位人员”计算机考试,以及有关人员管理、证书查询、统计报表、督查检查等的信息化。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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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格”和“租借违法”

                杨涛

     天下之大,真是无奇不有。新华网8月30日报道,目前租赁公司数以百计,租赁品种和项目大到汽车、房屋,小到家政服务,都不鲜见。近日,记者在广州发现竟有所谓的“小偷出租公司”,可以出租专业“小偷”给商家使用。
    大多数“小偷出租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商家提供“小偷”,并故意让保安人员捉住,然后在超市里“示众”,配合作秀以此警示真小偷。
   不过,这一貌似让“小偷出租公司”和商家“双赢”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极可能让他们“双输”。
    先说说“小偷出租公司”。且不说这种公司的设立违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能不能通过工商登记。光说其让员工假装“小偷”在超市里“示众”的做法,就是在“出租人格”来换取金钱,这种做法有违公序良俗,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将使公司没有任何收益还可能受罚,得不偿失。再说了,公司有什么权力让员工出卖人格去换取金钱呢?
  再说说商家。通过让假小偷“示众”来警示真小偷,也许能收一时之效,但这一做法本身就有辱于假小偷的人格,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处罚,如果遭致假小偷反咬一口,那更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了”,到头来真是花钱“租借违法”。而且,在人权保护的观念日益浓厚的今天,小偷“示众”的做法也会带来正直的消费者对商家的反感,给商家带来的可能是客源的减少,那就真是“偷鸡不着反蚀了把米”。还有,如果真小偷识破了“小偷出租公司”与商家的把戏,觉得商家“黔驴技穷”了,本事不过如此,从而更加变本加利地偷窃,商家的损失就更大了。
   不过,有一家“小偷出租公司”显得更为聪明。它除了提供上面的服务外,还提供另一服务,为客户提供防盗检测服务——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商场偷出东西,事成后告知客户其存在的安全漏洞并提出改善意见。然而,笔者还是要提醒接受这一服务的商家悠着点,能得到行家里手指点自己存在的安全漏洞并提出改善意见,自然是一个不错的主意,但是这假小偷偷了自己什么东西可就无人知晓,要是由此引发纠纷也就解释不清了。而且,这种野鸡的“小偷出租公司”来路不明,万一商家不幸遇到的是打着“小偷出租公司”的旗号实际上是真“小偷公司”,它就可能利用为商家提供服务的机会摸清商家的安全漏洞和更多的底细,下手就更加容易了。
     商家要积极防盗,多找找警方、专家和正规的保安公司进行咨询和要求提供保护,对野鸡的“小偷出租公司”还是不沾为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41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日

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客运,是指客运车辆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公交客运管理工作,同级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建设、城管执法、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交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 公交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应当配合政府承担社会福利性工作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福利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及时补偿。
  第七条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统筹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交客运的发展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公交客运应当实行集约化、员工化、规模化经营,禁止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经营。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九条 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建设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嘉兴市本级和跨县(市、区)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统一编制,各县(市)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交客运发展规划。
  第十条 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公交客运发展战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公交客运线网和站(场)设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公交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交线网规划、场(站)规划,并组织领导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市旅游专线以及其他客运专线应当纳入公交客运线网规划。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公交客运线路。可通过开通区间公交、直达公交和快速公交等多种方式优化公交线网运行效率。
  第十三条 公交客运站(场)规划应当适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城市主要出入口、商业中心等应当科学规划公交枢纽站。

  第三章 站(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交客运站(场)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应按照“管办分离、站运分离”的原则进行建设。市、县(市)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一定比例用于公交客运站(场)建设。公交客运站(场)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人行道和绿地占用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公交客运站(场)和配套设施应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及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城市主次干道等重大工程项目附近应配套建设公交客运站(场),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上述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意见。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公交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予以补建或改建。
  第十六条 公交枢纽站的建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具备条件的路段和公交线路,应当设置港湾式停靠站,首末站应设置专用场地,原则上不得设置占路式首末站;机动车单向通行、禁止通行(含禁止左转、右转、直行)等路口、路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交车辆可不受上述交通管理规定通行;根据发展需要,应当设置公交专用通道或优先通道,并配置优先通行信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站(场)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站(场)设施的,应经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八条 鼓励公交客运站(场)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

  第四章 经营者管理

  第十九条 公交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申请从事公交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公交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公交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取得公交客运经营资质者和公交客运站(场)经营资质者发放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交客运和公交站(场)经营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发放相应的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应终止营运。

  第五章 线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交客运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符合公交客运线网规划确定的线路布局和客流需要,并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公交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线路、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线路、经营期限、站点、载客量、发车频率、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交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获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单方要求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前,公交客运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公交客运企业需要延续线路经营权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专营协议要求的,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与经营者重新签订线路专营协议。线路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不到专营协议要求的,应当重新确定该线路经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获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线路经营,取消其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承包、转让、出租经营权或变相承包、转让、出租经营权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无法正常营运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经营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 的,应终止营运,所属线路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公交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组织营运。
公交客运企业未经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线路或中断营运。
  第三十条 已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开辟复线。
  第三十一条 公交客运线路因客源或道路因素确需调整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20日向公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签订补充线路经营协议后实施。经营者应当根据批准文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经营者购置低地板、舒适、节能、环保的中高档公交客运车辆。
  第三十三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公交客运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有条件的应建立GPS系统和车载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十五条 利用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应当报经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为经营者依法获得线路的客运车辆按有关规定核发相应的证明,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接受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对公交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第三十八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和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九条 符合城市公交运行标准的公交线路,其公交车辆载客人数的核定,由有关部门论证后,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关于城市公共汽车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公交客车,应当及时交回资格证明,不得继续从事公交客运经营活动。

  第七章 服务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交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经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运营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公交客运服务标准和有关服务承诺。
  第四十三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交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服从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
  (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营运服务状态;
  (六)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的投诉;
  (七)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
  (八)执行市政府依法规定的对特殊乘客的优惠政策;
  (九)服从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等所作出的线路调整及对中途站、亭等设施的改、迁建指令。
第四十四条 公交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和线路名称、经营企业名称;
  (四)按规定喷涂或张贴96520投诉电话;
  (五)色彩、标志符合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
  第四十五条 公交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在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着装整洁,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佩戴服务标记。
  第四十六条 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有关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公交客运经营者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驶员、售票员及时安排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免费送回出发地,并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四十八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
  (二)不提供合法有效车票的;
   第四十九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和公交客运站(场)经营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客运教育与培训,并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必要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公交站(场)经营者应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安全乘车要求,防止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其他人员办理乘车证件之前,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列入政策性亏损项目,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五十二条 实施公交客运信息化建设,推广市民卡(IC卡)应用领域,全市统一市民卡(IC卡)标准,并接轨长三角一卡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公务人员使用市民卡(IC卡),带头乘坐公交车。
公交客运经营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证或IC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票证和伪造IC卡。
  第五十三条 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调整时需进行听证和公示。公交运行成本实行定期监审。
  第五十四条 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实行考核制度。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保留或者取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并与同期公共财政补贴、补偿挂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对举报、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五十七条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交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九条 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交客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机制。
发生公交客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条 公交客运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遵循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