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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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周政办[ 2010 ] 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创优服务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城市规划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提出容积率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四条 容积率调整要与周边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B/T503532005)。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六条 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前置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展变化的。

(三)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符合市政府中心城区开发项目鼓励政策要求,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已明确的容积率指标与所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一致的。

(五)容积率指标确定不合理,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需调整的地块。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

(二)作为违法建设项目被查处的。

(三)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说明,并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图。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核论证,对于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申请,就及时将变更的容积率和相应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三)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变更调整的,应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和前款规定进行。

(四)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已出具规划条件,容积率需要调整的,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就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进行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其中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予出具规划条件。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需经市政府规划委员会研究,研究同意的,应结合地块用地情况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出具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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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9号


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使用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五级(Ⅰ、Ⅱ、Ⅲ、Ⅳ、Ⅴ),颜色依次分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第三条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禅城区、高明区(两区未设气象机构)预警信号;顺德、南海、三水区气象台在佛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本区预警信号。市、区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必须会知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第四条 市、区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气象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水、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做好防范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应及时播发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当收到市、区气象台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更新或解除)的预警信号时,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当发布黄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各级电台、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及防御措施等相关信息。电台、电视台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传媒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佛山传媒集团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下同〉)等要及时、迅速发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覆盖范围,提高发送效率,确保预警信号迅速及时、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用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气象信息在抗灾减灾中的作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各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气象灾害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并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明确防御措施,避免、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指引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掌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预警信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附件: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它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需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5、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海上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在渔港停泊的大马力渔船上的值班人员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并按有关规定操作;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特殊行业除外);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1、天气闷热,要注意防暑降温;

2、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3、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放避暑场所;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6、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防御指引: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其它同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灰霾造成能见度较差,驾驶人员应注意小心驾驶;

2、灰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引: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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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5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7号令


《延安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延安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市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延安市市区村镇房屋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延安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印制。延安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负责办理,规划区外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宝塔区有关部门办理前期调查、勘测和丈量工作。

第八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转移登记。

第九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权利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初始登记证明文件: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来源证明;
(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村、乡镇相关证明;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确需换领的,予以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经权利人公告声明作废,6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处罚:
(一)涂改、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