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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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太原市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解决农村幼儿教师老有所养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普遍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条凡年满18周岁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在岗并经县(市、区)教育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农村幼儿教师只能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本保险中选择其一参加,不得重复参保。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情况摸底、参保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划转和基金专户监管等工作;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由农村幼儿教师个人、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按1:1:1比例分担。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含以上)、女年满55周岁(含以上)者应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减缴,但最低补缴年限不得少于5年。
本办法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应达到15年;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第八条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身份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呈市教育部门核准后,报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村办幼儿园按照市教育部门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幼儿教师参保登记,并按季将保险费缴纳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所收保费上解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政府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政府财政补贴金额统一划拨至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农村幼儿教师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县(市、区)、市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金时,由市财政部门解决所需资金。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农村幼儿教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保费领取年龄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从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从统筹账户中支付。男年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70。
第十四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按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将养老金足额拨付到市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向领保人员发放。
第十五条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解聘后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录用单位社会保险账;未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第十六条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个人账户缴费本息可一次性返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农村幼儿教师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参保缴费,县(市、区)、市政府停止缴费补贴;在此期间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和劳教期满后,经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服刑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十八条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进行分账核算管理。农村幼儿教师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县(市、区)和市政府补贴计入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养老保险资金,接收收入户暂存利息及其他收入;接收购买国家债券及兑付的本息收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根据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市农保经办机构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农村幼儿教师个人缴存的养老保险费,账户利息收入,划拨资金到市财政专户。
县(市、区)、市农保经办机构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主要用于:暂存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养老保险支出费用和该账户利息收入,支出资金款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等),划拨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的制定和参保缴费手续复核办理、市政府补贴资金核定申报、养老金审核发放等工作。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县级政府补贴资金核定申报、养老金发放和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专户资金的封闭运行、保值增值、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除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截留、挤占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开展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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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我们提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坚持改革方向,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总体目标,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国家的宏观指导下,企业结合推进劳动用人制度等项配套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拉开各类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通过改革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1. 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掉等。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网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变薪变。
2. 实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
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工资分配,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其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工资收入,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办法。一般情况下,对董事会成员要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主要以资产保值增值为评价标准;对经理层成员要考核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和取得业绩情况。要将考核结果与董事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收入相联系,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董事会成员的工资分配办法要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经理层成员的工资分配办法要通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3.对科技人员实行收入激励政策。
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确定报酬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普通职工、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同科技人员分别签订工资协议。实行按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如项目成果奖、科技产品销售收入或利润提成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讨论后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经职代会讨论后决定。
三、积极稳妥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工作
1. 探索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管理清晰的竞争性企业,可以进行职工持股试点,试点方案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经过审批后移步推行。
坚持职工持股自愿原则。职工持股资格、认购股份数额和股份认购方案,要通过职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数额可适当高于一般职工,但企业股份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经营者持股数额一般以本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数的5至15倍为宜。要严格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职工持股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要以职工出资认购股份为主,也可对职工实行奖励股份等办法。
2. 积极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以科技成果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
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按规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作价折股分配。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股份应占有较大的比重。
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可由企业与科技发明、贡献者协商确定,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技术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提出,非公司制企业由经营领导班子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 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
劳动分红办法,原则上只在资本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小企业试行。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试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的方案要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和产权主管部门审核。
4. 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股份分红应以企业盈利为前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利润分配,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工资分配不能侵蚀利润。实行职工持股和技术入股的企业,要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增加工资。要坚持投资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职工持股、技术入股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原则。不论职工以何种形式入股,均应承担相尖的风险峰,不得实行与经济效益相脱离的"保底分红"和"保息分红"办法。
四、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
1. 加强企业内部分配基础管理工作。
要继续建立健全岗位测评、定员定额和考试考核制度,搞好工资统计、管理台帐、职工奖惩、经济核算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在日常管理中狠抓制度的落实。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内部用人制度、职工培训制度改革,制订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要规范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位消费行为,提高收入分配透明度。
2. 实行人工成本的合理约束。
企业内部要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从有利于产品市场竞争和节约人工成本目的出发,加强人工成本的监控与管理,对工资增长进行合理约束。提倡实行"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人工成本控制办法。
3. 职工民主参与决策和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在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工资收入管理和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非国有企业,只要建立了企业工会的,都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轩商制度;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已改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积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工作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4]7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 ,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从2004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五)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区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镇区经贸办组织企业申报。
  2. 各镇区经贸办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 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区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三)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公告,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布置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 各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科技局、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或贴息金下拨镇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金或补助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区经贸办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八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