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总理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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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总理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德国


中德总理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0年10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德国梅泽贝格宫举行会晤,并发表中德总理会晤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德总理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二O一O年十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5日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邀请在德国梅泽贝格宫举行会晤。双方进行了深入、友好、坦诚的会谈。

  此次会晤于10月6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领导人会晤前夕举行,中心议题是中欧、中德关系。会晤中,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的良好发展。中德愿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重视战略对话、法治国家对话和人权对话等对话机制对战略伙伴关系发展的重要意义。

  双方表示,中欧应增进政治互信,深化战略协作。双方愿通过加强对话磋商和扩大互利合作促进中欧经济关系。德方将继续积极支持欧盟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将与欧盟就此继续对话。

  为准备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两国总理谈及应对国际经济、金融危机以及其他世界经济问题。双方一致认为,应从国际金融危机中汲取教训,促使经济稳定复苏和持续增长。双方还谈及气候变化坎昆会议的准备工作。双方再次强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赞赏两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积极措施。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和欧盟应进一步努力,使坎昆会议能取得具体成果和进展。

  双方确认2010年7月发表的《中德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公报》体现的共识。默克尔总理邀请温家宝总理于2011年赴德共同主持首轮中德政府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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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经常对裁判文书中数字使用情况有一些把握不准,主要表现为: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或颠倒使用,数字简写不规范,阿拉伯数字移行或断开,数值范围缺单位或单位使用纷乱,概率数字不标准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应该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规范,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将情况与众位法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和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裁判文书中的数字应分别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数字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词素时应使用汉字。如,一清二白,七上八下,一审民事判决;二是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且其间不用顿号分隔。如,三两天,五六人,十之八九;三是夏历月日、星期几应使用汉字。如,正月初四,腊月初八,星期五;四是从上下文看,不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的数字应使用汉字。如,三份协议,四项专利,五种产品,六点建议。如果要照顾上下文的一致,或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时,可用阿拉伯数字。如,省法院下辖13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2个专门法院,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14000余人;五是带有“几”字表示的约数应使用汉字。如十几次,二十几天,百分之几;六是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及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应使用汉字。

  二、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公历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且不能简写。如,1997年3月8日,不能写成“97年3月8日”,1997年-1998年不能写成“1997年-98年”或“97年-1998年”或“97年-98年”;二是案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13]星民一初字第62号;三是分数、小数、百分比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3,0.7,43%;四是多位数的一个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如,2356吨,在排版时必须将2356排在一行,而不能分两行排列;五是用两个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范围之间用“—”连接,前后必须加单位。如,2300公里-4500公里,35%-50%;六是数字的增加和减少用阿拉伯数字,且数字的增加用倍数或百分数表示,数字的减少不用倍数,只用百分数表示。如,增加了3倍,提高了46%,减少了35%。

  此外,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表述的一致。如,在一份裁判文书中,要尽量统一计量单位,不要一会儿用“元”,一会儿用“万元”,一会儿用“公斤”,一会儿用“千克”。对于模糊数字的书写,应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100公斤不能写成“近100公斤左右”,约100公斤不能写成“约100公斤上下”,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加以注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已经2002年5月1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杜世成
二○○二年六月十日


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受风险投资者的委托,并为其提供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管理的非金融性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列入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险投资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险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科技风险投资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应当全部为货币资金,且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与设立本公司相适应的理论知识,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三)有明确的项目筛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必要的程序和机制;(四)有定期向出资人披露信息和风险的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项目;(二)直接投资或参与科技产业园区或孵化器的建设;(三)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四)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风险投资的咨询业务;(二)受托管理和经营风险投资者的风险资本或风险投资项目;(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可在公司名称中冠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公司可以用全额资本金投资。
  风险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由出资人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但首批到位资金应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金的50%,其余注册资本金自领取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风险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其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外,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在投资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形成的投资性损失,但其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
  (二)对年审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政府担保基金优先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三)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风险投资机构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退出时,如退出时的收入加上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低于其原始投入的,可用当年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收益抵补,当年不足以抵补的,可从其以后的投资收益中抵补。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可继续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的风险投资机构,除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其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获得的利益。
  第十六条 鼓励设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投资可通过上市、企业购并、股权回购、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机构变更或终止,应当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和服务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服务和指导,抵御行业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