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关于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拟订的《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二OO二年七月十八日)
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制定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市名推委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组成。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名推委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部门组成,负责名推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市名推委根据产品分类情况,组成由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技术进步、市场营销和行业协会(学会)为主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按照产品类别确定杭州名牌产品评审方案并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名推委聘任,并实行轮换制度。
(四)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
(五)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整机产品和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名、特、优产品。
(六)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不向申请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申报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机械、化工、建材、冶金、轻工、食品类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医药、电子、服装类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三级以上水平);
8、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企业拥有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批量生产己满3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原则上年销售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杭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近三年内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的;
2、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4、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市名牌办受理杭州名牌产品申报。
(二)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杭州名牌产品申请表》。市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名牌办。其他企业须经当地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其中,农业产品须经当地农业综合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三)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后,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名牌办。
(四)市名牌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专业评审组分别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情况、产品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分别提出评审意见。
(五)市名牌办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名推委审核。市名牌办将审核后的建议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市名推委审议、认定。
(六)市名推委认定杭州名牌产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半数以上同意。
(七)经认定的杭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授予“杭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杭州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四、鼓励和保护措施
(一)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璜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的年份。
(二)杭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予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列入重点保护对象。
(三)杭州名牌产品作为推荐浙江名牌产品的基本条件,并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立项及资金、能源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四)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管理
(一)杭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二)未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杭州名牌产品标志。
凡发现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获得杭州名牌产品称号,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市名推委应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作出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杭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处理。
(四)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杭州名牌”产品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
(五)参与杭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同时,自觉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违反规定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除按本办法进行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全市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再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推荐、评比等活动。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7年6月发布的《杭州名牌产品推荐办法》(杭政办发〔1997〕5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安顺市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安顺市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农村 税费 资金 管理办法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70份
安顺市农村税费改革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三个确保”的要求,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上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指:2003年中央财政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因规范税费征收等因素,统筹考虑地方的净减收部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的补助。其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村“五保”供养、义务兵家属优待、乡村道路建设、乡(镇)及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农村办事处保运转、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等方面。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教育部门,每年拨付金额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由教育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兑现到项目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每年拨付金额应达到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的用途进行统筹管理和分配使用。
(三)农村“五保”供养和义务兵家属优待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基数划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等进行统筹安排、管理和分配使用,下拨到乡(镇、办事处)后,通过农民补贴网以“一折通”的形式发放给补助对象。
(四)乡村道路修建资金:由各县(区)交通部门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基数和年度乡村道路建设计划,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财政部门按照交通部门提出的方案将资金划拨到项目实施乡镇,交通部门监督使用。
(五)乡(镇、办事处)运转经费:各县(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根据资金调度情况,按月或按季度将资金划拨到各乡(镇、办),由乡(镇、办)统筹安排使用。
(六)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办)财政所,乡(镇、办)财政所要按照“村财乡镇代管村用”管理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村专户,分村进行核算。村干部报酬逐月发放,村级公用经费半年一次或者按季度拨付。
(七)国有农场、林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数,拨付到辖区内的农场、林场所属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农场、林场税费改革资金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批后,将资金划拨到所属的国有农场、林场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拨付给业务部门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业务部门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和日常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写出经费分配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拨付给乡(镇、办)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办)财政所负责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县(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定期检查,同时接受上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三)拨付给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村财乡镇代管村用”管理办法,分别纳入村级财政专户,实行分村核算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检查。
第四条 规范村级开支管理
各县(区)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局、会计核算中心要认真履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要根据财政工作“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村级财务开支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既合符农村实际、切实可行,又便于操作的村级开支管理办法和运作方式,切实减少村级普遍存在的以大量白条报帐的现象。
第五条 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和用途使用,各县(区)审计部门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纳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审资额度要达到一定比例,审计结果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
第六条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纪律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规定的标准和规定的用途分配使用,不准改变用途,不准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不准用于抵顶欠款,不准截留、挪用、平调、挤占或者用于平衡预算,不准将村级公用经费用于工作考评以及乡(镇、办)代扣代缴水费、电费、电话费、接待费、报刊征订费等。对于不按照上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县(区)、乡(镇、办)和部门,经查实后又不认真进行整改的,上级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等额扣减次年度的税改经费,对于涉及违法违纪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条 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
(一)村级的财务收支情况,村(居)委会每季度要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一次公示,接受村民理财小组和群众监督。
(二)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详细、真实,做到通俗易懂、一目了然,不避实就虚。对重大事项,要作详细说明,便于群众了解。“村财乡镇代管村用”的经费,乡(镇、办)每半年要在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行政村和基层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由各乡(镇、办)财政所负责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每年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分配、使用、管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此基础上,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和市基层财政管理局要对重点乡镇、重点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就每年专项检查的结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基层财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