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6:49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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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
 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1990年5月)


  各报刊社(含广播电视系统、通讯社所办的报刊)在各地的记者站为传播信息、交流经验、反映各地建设成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记者站大量增加,发展过多过滥,管理薄弱。有些记者站未向驻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少记者站将主要精力用于新闻采访以外的活动(如摊派广告、赞助或从事经营活动),一些非新闻单位也违反规定乱建记者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滋长了不正之风,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纠正记者站过多过滥的状况,加强对记者站的领导和管理,必需对现有报(刊)社的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站是报(刊)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而派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权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摊派广告、赞助和从事经营活动。


  二、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和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期刊,一般不建记者站,非新闻单位和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一律不得建立记者站。
  记者站一律不得建立分站。


  三、对记者站的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记者站的记者主要应是该报(刊)社编制内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并专门从事新闻采访的人员,也可以是有建站地政府编制委员会专门为该报(刊)社下达的编制指标、具有采访能力并专职为该报(刊)社从事新闻采访的人员。


  四、记者站的建立,必须由报(刊)社提出申请,经报(刊)社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得到所在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其中综合性日报可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城市建站,其他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可根据报刊专业分工和报道需要,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城市的本系统省级主管单位建立记者站。个别确因新闻采访需要必须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建站的,由建站所在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从严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机关报,可在本地区的地(市、县)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省外建站,个别确因新闻采访需要必须建站的,由本省和拟建站省双方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共同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站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各省厅(局)的报纸、县报和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不建记者站。


  六、这次整顿记者站,应首先由报(刊)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提出整顿方案,再向记者站所在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申请重新登记。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对本地区记者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记者站建站的有关审批文件;
  (二)由报(刊)社的主管部门提出的记者站申请重新登记的理由和记者站在本地区的工作状况及此次清理整顿状况;
  (三)记者站组织机构、人员、经费来源情况和可证明记者站人员编制的文件。凡不是报(刊)社编制内的正式人员,应出示建站地政府编制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记者站拟开展的业务项目;
  (五)办公场所情况。
  对于申请手续完备、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具备建站条件的,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核准后到省级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并通过报级等新闻媒介向当地公告。
  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知其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需要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向当地公告。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又拒不停止活动的,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报(刊)社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八、报(刊)社不得在外地设立分社、社外编辑部和办事处。现已设立的应予撤销。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政府新闻出版局可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记者站重新登记的具体办法。


  十、各报(刊)社要对设在各地的记者站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各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记者站加强领导和管理,对其违法、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直至撤销登记。


  十一、各地对记者站的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和对办事处的清理、撤销工作,应在1990年7月31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届时应就此项工作向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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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电子化法律问题论纲
——以银行业为例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推动下,国际金融呈现出新的特点.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与传统的国际金融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也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并以一种国际化的思维解决之,应当成为国际金融学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国际金融电子化 问题 建议

二战以来,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动下,加上一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业,因而针对传统金融业所设计的法律会不能完全适用。国际金融电子化在其发展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简单的对此问题予以分析。
一、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简史
各国的金融电子化发展之路是不同的。大体而论,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金融机构间的电子联网,其标志为1973年美国将以电话、电报手段建立起来的“联储电划系统”改建为电子化的“联储电划系统”。即建立起联邦储备银行间清算服务的电子计算机系统。随着计算机在银行间的应用,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现钞、票据流动而转化为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流动。这种以电磁信息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出现使传统的以有形货币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挑战。
第二阶段,金融机构进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1992年国际互联网协会建立,网上商业活动增多,银行开始进入国际互联网增多,在国际互联网设置网点,进行咨询服务、促销宣传、提供金融市场信息(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投资衍生工具市场价格),为用户进行网上金融证券投资提供便利。
第三阶段,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国亚特兰大设立第一家网络银行,该银行在24小时之内提供银行业服务,包括储蓄、转帐、信用卡、证券交易、保险和公司财务管理等业务。 目前,电子化已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国以言,其发展也呈现出类似的过程。[2]所以我们可以从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得出以下结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金融业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水平。进而,著者认为要加快国际金融电子化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主导的信息技术。
二、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的比较
要认清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的性质,有必要对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作一比较分析。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实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旧体制,建立了以信息为基础的自动化业务处理和科学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传统的现金交易和手工凭证的传递与交换,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业从单一的信用中介发展成为一个全开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可以说,现代的国际金融业,是集金融业务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为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
再次,金融业的营业网点已从砖墙式建筑向ATM、POS、网络等系统转移,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
 最后,它使银行业务的重点从存、贷款转向了提供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从而让银行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利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局面,将被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所代替。
三、国际金融电子化所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 安全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内部网络间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网。任何开立网上交易帐号的人,都有机会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内部信息,或者供给金融网络,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乃至产生交易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随着系统处理能力和网络速度的不断提高,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而造成的损失高达75亿美元。中国的因特网服务提供上、证券公司及银行业也多次被黑客攻击。
就目前来看,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上委托的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导致网上交易无法进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户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被盗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4]为有效地防范以上问题的出现,首先需要加强技术控制,另外也要加强立法和司法。
(二)管辖权问题
因特网是面向世界,无处不在的网络,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规则加入进来。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业的客户可以根据既定的协议,访问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的站点,而金融机构也因此可以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国际金融的这种跨国界的运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法规。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比如,中国客户登陆美国的一家银行,成为美国该家银行的网上客户,那该银行是否要受中国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国还未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对跨国电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辖问题也未见一致。[5]
(三)信用问题
国际金融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发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账户中划拨一笔款项到受益人的账户。这个受益人就是欺诈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诈,在票据资金划拨中,核证问题可以简化为核对签字盖章。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却无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没有找到欺诈人或欺诈人无力赔偿时,那应给有谁来承担这个损失?[6]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体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货币电子化。从而使银行从堆积如山的金融纸票(现金、支票和各种凭证)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范围界定便是一个。
当下,对此的看法未尽一致。在美国,对于结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以联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即是在实施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广泛地参与者加入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行列。在欧洲大陆各国,以加强金融监管为目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限制于金融机构,并将此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在中国,信用卡的发行限定在商业银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监管。因而一个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规定。[7]
(五)其它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上述问题外,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还面临以下问题;信息技术本身的改进问题,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各国的立法协调问题以及各国的司法协助等问题。[8]
四、有关的建议
由于笔力所限,著者仅从宏观角度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建议。
(一)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国际金融的电子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要继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对关乎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好、执行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场法。
这里还要提一下的是,要强化电子合同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对电子合同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狭义的电子合同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代理等总则性规定及各类合同的特殊规定,亦涉及少量管辖问题;广义电子合同法除包括狭义电子合同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电子合同涉外管辖(连结点的确立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等。此处所说的电子合同法从狭义。由于虚拟化的操作,电子合同关系的主体通过电子手段来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在保证电子手段技术本身安全、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终端用户的收、发、转行为的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明文规定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对电子错误、电子监控等亦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宜。电子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体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条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辖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电子合同交易中的“场所”等问题。通过电子合同,在源头上保证电子交易行为的信用度是当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电子银行业务法。
各国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银行业务法。
首先要制定《电子银行法》。《电子银行法》作为电子银行市场发展的核心法律规范,应对电子银行的性质、监管、市场准入、业务范畴与标准、金融创新、法律责任、市场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问题是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最大的盲点,因为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现有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范。对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电子签名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电子签名法》。
再次是《电子资金划拨法》。虽然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交换都属资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当事人不尽相同,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并且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电子资金划拨中电子化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流通性,从而根本丧失了票据的特性,所以应当制定独立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在该法中主要规定有关客户与银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损失赔偿的范围、禁止欺诈等。[9]
(三)完善监督系统
完善监管体系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并惩戒不诚实的行为。国家可以对数据交换、电子化交易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国际金融电子化下,由于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国家基于对电信通信信道的监管权而同时可以对Internet上的电子交易进行监管。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建?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省级开发区的(含工业园区,下同)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开发总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与《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79号)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一致。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由市政府根据发展任务要求逐年下达。

第五条 开发总公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开发区重大工作和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开发总公司经营者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ly: 方正仿宋_GBK; mso-ascii-font-family: 汉鼎简仿宋">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基本报酬。其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

年 薪 分 档 表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2以下(含2)
5
6-8(含8)
8

2-3(含3)
5.5
8-10(含10)
9

3-4(含4)
6
10-15(含15)
10

4-5(含5)
6.5
15-20(含20)
12

5-6(含6)
7
20以上
14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相应考核指标后获得的绩效报酬,最高为基本年薪的两倍,同时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当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时,不能获得绩效年薪;当考核分数在61分至100分之间时,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考核得分-60)/40

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遵守党纪国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研究,主要责任人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每年一月份,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按其上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数额核定本年度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在开发总公司的工资总额中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镇江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兑现。

(二)按本办法领取年薪的经营者,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同级市(区)委、市(区)政府批准外,不得再从其他途径获取任何工资性、福利性报酬。

(三)经营者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得薪酬。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

(一)风险抵押金于市政府下达考评指标或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经营者个人用现金上交同级政府指定的专户,风险抵押金不得用公司资金代缴,否则抵押无效。

(二)经营者以其每年基薪的同等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与考核指标挂钩。经年度考核以后,考核分达到60分的,退还本息;达不到60分的,按同比例扣罚风险抵押金,扣罚的最高额不超过抵押额。

第九条 开发总公司副职的年薪按本办法执行,年薪系数可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0.6—0.8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开发总公司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定。

第十条 开发总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必须按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年薪时由发放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