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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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等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为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食品工业关系国计民生,维护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的标志,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在政府大力推动和全社会积极参与下,我国食品工业企业不断探索实践,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应当看到,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存在着缺乏政府统一指导,推动机制形成滞后,企业积极性不高;诚信管理资源分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企业诚信基础薄弱,诚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市场诱惑和利益驱动,违背食品安全和社会诚信原则,违法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损害了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完善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对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为核心,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各界参与并监督,逐步建立起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惩奖有制度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

(二)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

通过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工业企业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依法经营的管理规章制度,违约、违规、违法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行业协会在统一、规范的诚信标准下,基本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建设与教育宣传相结合。健全企业诚信管理规章,建立诚信制度保障;加强企业诚实守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诚信环境。

2、坚持企业责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企业自身诚信制度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增强行业诚信自律基础。

3、坚持政府推动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推动,行业分类指导;注重消费者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4、坚持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发挥惩戒约束作用,警示和惩治失信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诚信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质量诚信意识,逐步形成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

(二)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和诚信原则,制定企业诚信方针和目标,结合已有管理体系的实施,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并通过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改进完善,持续提升企业诚信能力和管理水平。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建立和实施诚信制度。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

形成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包括企业诚信教育机制、企业失信因素识别机制、企业内部诚信信息采集机制、自查自纠改进机制和失信惩戒公示机制等。

(三)加快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设。建设公开、公正、科学的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立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统,加快建设区域性、行业性诚信信息平台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四)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诚信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食品企业诚信评价指标、评价原则、评价方法,并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分行业评价标准。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原则,组织和督促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评价应遵循企业自愿、社会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并逐步建立具有相应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评价体系。

(五)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培育诚信服务机构,指导诚信服务机构按标准开展企业诚信评价;鼓励诚信服务机构根据食品工业企业特点,对诚信信息进行深度开发,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企业诚信服务;规范诚信服务机构管理,推动诚信服务机构发展。

(六)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和行业分批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完善企业内部诚信制度、诚信体系规范和标准,健全诚信评价制度,在全行业推广应用,逐步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指导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实施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使用共享,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体系,检查企业诚信制度实施。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完善监管信息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诚信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实施国家标准,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活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法律体系,加快制订相关规章、标准。严格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诚信信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状况,依法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立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状况,实施企业分类监管,依法调整执法检查和监管重点。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要依法采取限期召回产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要利用诚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实行失信惩戒。

(三)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诚信信息管理网络,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实现诚信信息建设平台网络化、诚信信息内容系统化、诚信信息使用社会化。不断提高诚信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企业自律、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诚信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倾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社会宣传等环节参考使用企业诚信相关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五)加强诚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知识培训,鼓励食品工业企业培养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才,加快建设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理论和实践能力的专业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队伍,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倡导依法经营、履行责任、重合同、守信誉的诚信理念,推广诚信体系建设试点中好的做法,宣传和表彰诚实守信企业,营造“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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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州、杭州、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分工原则,目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致函我局,对已获批准转为店铺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原传销企业所设立的不雇佣推销人员的原有分公司加以确认。
此确认作为审批机关对此类分公司的正式批复意见,对具体分公司不再做个案审批。现将此函转发给你们(附件一〈略〉),作为核转、变更登记分公司的审批依据。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审批机关限定的条件掌握核转及变更登记工作标准。对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前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含未获批准雇佣推销人员的原传销分公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控制变更范围。在国家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后(1998年4月21日后)设立的分公司一律认定来新设立分公司,不属本次核转变更范围。其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要求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或未获批准的,应当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
其营业执照。其他新申请设立的分公司,一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三、严格登记程序。分公司一律经登记机关重新核转后办理变更登记。接此通知后,母公司登记机关应通知企业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核转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文件失效,企业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办理注销登记。母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地接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转或不予核转的决定。经母公司登记机关核转的分公司应在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则不予办理,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四、规范登记结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分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应严格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母公司依法核定的内容,并注明“不得雇佣推销人员”。为加强监督管理,分公司经营期限统一按一年核定。
五、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内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母公司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9年3月底前上报分公司核转汇总情况(附件二表1〈略〉);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1999年5月20日前上报分公司变更登记
汇总情况(附件二表2〈略〉)。



1999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九0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九0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七四年二月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第七条,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度卫生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交换技术文献和资料
  缔约双方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相互交换下列技术文献和资料:
  (一)各种医学科学的技术文献、杂志、书籍及标准生物制品、菌株、肿瘤组织。
  (二)公共卫生方面发表的比较重要的法令和条例,各种疾病新的诊断、预防和治疗方法的资料,以及通过通讯联系商定的有关其他方面的资料。
  (三)药用植物的分析方法、成份和医疗价值方面的情报和资料。
  (四)互相通报缔约一方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对方没有可能出席的国际会议资料。

 二、合作研究
  双方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题目,以共同的计划为基础,进行医学科学方面的合作研究,以利于较快地解决某些研究项目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医学实践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上述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题目以及详细的工作计划将在缔约双方协调和指导下由两国的有关研究所以及有效的方式商定。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和实习生
  缔约双方在执行本计划期间互派下列代表团、考察组和实习生:
  (一)罗方每年接受中方一至二批由四至五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赴罗考察。考察范围:病毒、内分泌、肿瘤、心血管研究以及石油加工生产的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等,每批为期各二至三周。
  (二)中方每年接受罗方一至二批由四至五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代表团来华考察。考察范围为基层卫生工作、针灸、医疗设备、药用植物和中医,每批为期各二至三周。
  (三)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商定医务工作者的访问,自费派遣医生或科研人员到对方单位进行专业学习、进修或参加专业会议;接受一方将给予必要的支持,使这些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四)派遣方在派出代表团前一个月,派出考察组和实习生前三个月,将成员名单、职业、专业、考察和实习要求通知接受方;接受方根据条件与可能安排派遣方的访问和考察。

 四、医疗
  (一)根据本计划规定出差的对方公民,如患有流行性传染病(怀疑和确诊的)和内外科急性病症,在整个患病期间,双方在互惠的基础上,免费提供医疗、药品和卫生用品,如住院应提供住院费和伙食费。
  (二)上述(一)款规定的患者回国的运送由提供医疗的一方负责,但费用由患者所属一方承担。

 五、财务规定
  实施本计划所需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卫生合作协定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计划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一九八七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计划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卫生部代表              卫生部代表
    崔月犁             安杰洛·米库列斯库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