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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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食字〔2010〕 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现就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落实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安排,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巩固已有的专项整顿成果,在深化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机制手段、提升执法效能上狠下功夫,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巩固去年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突出工作重点,强化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圆满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0年整顿工作安排和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按照“谁登记、谁规范、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级食品流通许可、注册登记机构依法实施;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省区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和督查,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等办法依法实施,对发现存在食品主体准入方面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商机关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糕点、月饼、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认真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的专项执法检查。以城乡结合部、社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以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食品店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排查,认真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认真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节日性、季节性重点食品品种及重点区域、场所的检查,针对节日和季节食品市场的消费特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同时,按照各地和总局服务2010年上海世博会及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总体部署,加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维护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三)认真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狠抓大要案件查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以及总局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条例》、《纲要》赋予工商机关的职责,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强化对奶制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时间和执法力量对城乡市场奶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逐户清查,对辖区内经营者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制品,要依法监督或责令其全部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留死角。对下架退市的奶制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落实监管责任,该由生产企业召回的及时召回,该销毁的坚决依法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对进口的奶制品,重点检查食品合格证、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手续。

  (五)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农民消费者日常食品消费的必需品种,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加大对农村和乡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杂店的监管和整治力度,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按照“两重点、三严格、四统一、五规范”的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

  (六)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监督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店,在巩固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严格落实企业内部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食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以食品进货把关、质量管理和退市等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化台账及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检查,督促经营者针对食品保质期的不同时间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引导其采取消费提示和食品有效期管理警示等防范措施,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食品退市、应急处置、消费纠纷解决、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七)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对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在按照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同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依据职能,依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其他整顿工作。一是依法配合商务、农业等部门加强畜禽屠宰整顿,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和农药市场的监管。三是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四是依法参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等工作。五是依法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三、整顿工作措施

  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同时,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监管,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严格食品经营行为的规范,依法查办食品大(要)案件,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管理,依法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有关规定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坚持先证后照,对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的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建立许可证发放机关与登记注册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实现食品流通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信息共享,依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二)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依法规范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行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的安排,严格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抽样检验信息和发布的规范管理及审核程序,认真落实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同时,要充分发挥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作用,加强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监督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履行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的责任和义务,配合生产者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对没有及时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坚决依法彻底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严格食品市场巡查,依法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的要求,强化市场巡查,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基层工商所要突出巡查检查重点,通过增加巡查频次、强化巡查措施、完善巡查机制、创新巡查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切实提高巡查效能,着力解决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如实记录巡查中发现、制止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激励守信者,查处违法者。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市场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与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突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上下功夫,特别要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切实用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和创新,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同时,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登记注册、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要加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监管、食品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办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快推进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和应用,充分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完善机制,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到超前防范,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要落实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有效防范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队伍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得起司法监督,切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各地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基层的要求,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大基层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提供人才和素质保障。

  (三)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严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调整充实执法力量,改善监管执法条件。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制。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综合协调工作,并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企业登记注册、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严格特别标注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加强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依法分别加大对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要依法依职责依程序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公布。要严格宣传纪律,适时宣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检查落实工作。要加强工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层层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采取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检查督查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10日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农村市场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经营户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户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取缔无照经营户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吊销营业执照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查扣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公斤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报送方式和要求: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网址http://172.16.1.75),于每月15前报送上月情况,并于6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截至5月31日)的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全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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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 34 号


  《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五月十七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三年四月二十日   


宝鸡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 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及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 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方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的科学技术研究、监测、预警、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的各种设施,必须安装防雷电装置。
  本办法所称防雷电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电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六条 对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含有防雷电设计的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图纸应当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专项审查。防雷电设计 图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对以下建(构)筑物必须进行防雷电设计图纸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电建(构 )筑物。
  (二)设计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通信及大型设备控制机房的建(构)筑物,高层(含 多层)建筑、智能大厦。
  (三)其他需要防雷电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电设计图纸审核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建(构)筑物防雷电设计说明(包括分类的依据);
  2、基础防雷电平面图;
  3、均压环及接地系统设置图;
  4、天面防雷电样图(包括针、网、带及其他);
  5、防雷电施工大样图;
  6、四置图(红线图);
  7、立面图;
  8、总配电图。
  第八条 防雷电设计图纸专项审核程序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办公室 ”申报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凡需要进行防雷电专项审查的,向气象主管机构申 请专项审查。专项审查通过后,气象主管机构向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出具《建设项目防雷设计 审查意见书》,最后由施工图审查办公室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九条 防雷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 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电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设计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过程中的分阶段检测和验收。建设项目中防雷电工程部分的验收应与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必须达 到防雷电检测合格,取得《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防雷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高层建筑、物资仓储、通信和广 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大型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电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电装置应当 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防雷电机构按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权限,开展防雷电检测工作。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后复检。
  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电机构应建立、完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防雷电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 各级防雷电机构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统计、鉴定和上报工作。与事故调查、鉴定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对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防雷电检测、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证,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对防雷电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从事防雷电检测、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认可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电产品、防雷电材料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罚; 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电检测、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电检测、 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电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电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 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而未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电装置的;
  (六)拒不接受防雷电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 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对个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防雷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宝鸡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自一九八六年我国恢复劳动仲裁制度以来,劳动仲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全国普遍建立了劳动仲裁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妥善地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制度改革,为逐步实现劳动管理法制化迈出了可喜的一
步。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管理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使劳动争议日益增多。据统计,一九八八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是一九八六年十月至一九八七年底劳动争议案件的1.3倍,一九八八年下半年劳动争议案件是上半年的1.6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停工,罢工、凶杀事件,影响了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定。为适应形势的需要,一九八八年国务院在有关规定中扩大了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全国二十三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也相继在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使劳动仲裁任务十分繁重,而劳动仲裁工作的现状却很不适应形势需要的。其主要表现一是机构不健全。许多地区对国务院〔1986〕77号文件规定的“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仲裁和社会劳动保
险机构”的要求,至今未能落实。二是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据二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劳动仲裁专职人员平均每个机构1.7人,有的地区将退居二线,年老、体弱的干部配备给仲裁机构。三是办公条件差,缺少办案设备。多数地区,因缺乏办公经费,无法购置最基本的办
公用品。为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
劳动仲裁制度的恢复,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中,客观规律要求劳动领域用劳动立法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实现劳动管理从行政手段向法制手段的转移。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仲裁工作不
仅是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劳动争议提前预防的大量工作,积极参与协调和促进劳动关系维系的良好运行,并通过对各种劳动法规实施的监督,用反馈形式促进劳动立法的完善,以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劳动仲裁
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适应劳动仲裁工作的需要,完善劳动仲裁机构
随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增多,各地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提出的“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要求,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建立的情况。对尚未建立的,应尽快建立;
对不完善的,应尽快完善;对挂靠、合并在其它处(科)室的,应尽快分开;对撤销的,应尽快恢复。以保证劳动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
各地应根据本地劳动仲裁专职人员定编不足的情况,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增加编制。对已有编制尚未配齐的,应争取在今年内逐步配齐。
对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配齐,不仅要保证数量,而且要保证质量。要把思想端正、热爱此项工作、身体健康做为基本选拔条件。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仲裁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动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处理分析问题的能力。劳动仲裁专业人员,应保持相
对稳定。
四、加强劳动仲裁基础建设,搞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作为劳动仲裁基础工作之一,认真抓好落实。当前,各地应把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
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劳力字〔1989〕10号)作为中心任务,结合劳动仲裁其它工作,迅速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搞进来,以预防、减少因劳动合同不完善引起的争议。
五、从实际出发,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
劳动仲裁工作,需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各地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步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以保证劳动仲裁机构及时、准确、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



198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