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4:12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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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部署,决定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把能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检验教育改革的根本标准。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各校大胆试验。充分考虑城乡差别大、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把整体部署和尊重基层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地各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一)专项改革试点。
  1.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部分市县,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江苏省,浙江省)。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部分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部分市区,海南省,四川省部分县,云南省,甘肃省部分市,青海省部分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3.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部分市县)。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嘉定区,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市,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部分市州)。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部分市,安徽省部分市县,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部分市州,青海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北京市部分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部分市,浙江省部分市,山东省部分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部分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部分市)。
  5.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等33所部属高校,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北京大学等17所部属高校)。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北京市,在沪部分高校及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6.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清华大学等8所部属高校)。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长春理工大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湖南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黑龙江省)。
  7.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等14所部属高校)。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北京科技大学等15所部属高校)。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外国语大学等5所部属高校)。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等12所部属高校,)。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福建省,广东省)。
  8.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9.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部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部所属6所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青海省部分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10.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二)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
  11.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明确政府责任,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探索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系统改革教学内容、教育方法和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
  12.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强化省、市级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促使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加快基础能力建设。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推进城乡、区域、校企合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天津市,辽宁省,河南省,四川省)
  13.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适应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完善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黑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
  14.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浙江省)
  (三)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15.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统筹编制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圳市)
  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实施,统筹进行督促检查,统筹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开展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动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区、试点单位,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科学论证,在申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形成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措施、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核心内容。制订实施方案要充分听取试点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充分听取家长、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试点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启动实施。
  (三)加强检查指导。
  改革试点启动后,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按照试点实施的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对于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对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深入分析和系统评估,做好预案,积极化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出现大的偏差。对于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试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对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试点项目,对以改革试点名义进行不正当办学行为的试点单位,将予以调整。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将对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
  教育体制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要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改革、投身改革。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多做典型报道、示范引导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点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一览表

改革任务
试点任务
试点地区、学校

一、建立健
全体制机
制,加快学
前教育发
展 1
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闵行区,江苏省镇江市等市县,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2
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云南省
3
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探索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途径,改进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模式 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 江苏省,浙江省部分学校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多种途径解决择校问题 5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部分区县,天津市,山西省,黑龙江省部分县市区,江西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
创新体制机制,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多种途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北京市部分城区,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大连市、本溪市,吉林省通榆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福建省部分市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佛山市南海区,海南省,四川省8个县,云南省,甘肃省庆阳市、酒泉市,青海省6个自治州30个县的478所学校,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3个县的100所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市
7
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体制机制,探索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随迁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保障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体制与机制,探索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贵州省毕节地区,甘肃省酒泉市,青海省海南州
9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制度 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云南省
三、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10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改进考试评价制度,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途径和方法 辽宁省盘锦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山东省,陕西省西安小学,甘肃省部分市县
11
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改革 北京市,广东省深圳市
12
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推进中小学德育内容、方法和机制创新,建设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阳光体育运动”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开展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14
研究制定义务教育质量督导评价标准,改革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探索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徽省,湖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部分市州,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市县
四、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5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天津市,辽宁省,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16个职教园区,四川省德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7市州
16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安徽省皖江城市带9市59县区,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10所高职院校,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园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7
开展民族地区中等职业教育“9+3”免费试点,改革边疆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民族地区,贵州省毕节地区,云南省昆明市等9市州,青海省17所职业技术学校
18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
19
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大兴区,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宁波市、温州市,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长沙市、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
20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市、庆阳市
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1
完善教学质量标准,探索通识教育新模式,建立开放式、立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安徽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南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暨南大学,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赣南医学院,海南大学,西藏藏医学院,青海大学藏医学院
22
设立试点学院,开展创新人才培养试验 北京大学等部分高校
23
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
24
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深化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探索和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体制机制 北京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在沪10所高校、部分大学附属医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宁夏医科大学
25
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探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6
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 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广州市
六、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27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
28
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9
建立健全岗位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 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0
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中科技大学,长春理工大学
31
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湖南大学,长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2
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黑龙江省
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 33
推进高校与地方、行业、企业合作共建,探索中央高校与地方高校合作发展机制,建设高等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高校产学研联盟长效机制 北京市,天津市部分高校与科研院所,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部分高校,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天津大学,江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理工大学
34
发挥行业优势,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培养高水平专门人才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长安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35
完善来华留学生培养体制机制,扩大留学生招生规模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部分高校,北京外国语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华侨大学
36
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培养国家紧缺的国际化创新人才,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平台,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华侨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7
加强内地高校与港澳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探索闽台高校教育合作交流新模式 福建省,广东省
八、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38
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39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
40
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
41
改革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西安欧亚学院
九、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2
制定优秀教师到农村地区从教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创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全员培训模式,推进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多种措施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西省部分县市,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宝鸡市、安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3
完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扩大实施范围 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4
创新教师教育体系和培养模式,探索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培训新模式,构建区域协作的教师继续教育新体制,建设支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学资源平台 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45
完善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模式 青海省6个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6
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探索建立教师退出机制 河北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部分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47
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吉林省松原市,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广东省中山市,陕西省宝鸡市
十、完善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48
探索政府收入统筹用于优先发展教育的办法,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投入体制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9
探索高校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50
根据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研究制定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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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裁决的分类(修订)

宋飞



【正文】

  行政裁决说简单一点就是用行政手段解决民事争议。对行政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还可先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为笔者在2006年清理区直42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整理的行政裁决的分类,欢迎指正!
  (一)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又如《渔业法》第1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又如《草原法》第十六条规定,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水法》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二)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五十四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第五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三)对损害赔偿的裁决

  如《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第三十九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又如《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又如《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又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的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

  (四)对补偿性纠纷的裁决。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2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优质顺利播出,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广播电视台、站(含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光纤站、卫星地面收转站,下同)的下列设施:
一、节目制作、播出设施:包括录像机、录音机、录像车、转播车、话筒等。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发射设备、仪器、天线、馈线、塔、杆、地网、天线场地、围墙、铁丝网等。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地埋的音频、视频线缆线路、光缆线路、微波设备和通路、卫星地面收转设备和通路、有线广播线路、线杆。
四、节目监测、接收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施、喇叭、音箱、音柱等。
五、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乡(镇)广播电视站,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广播电视部门对举报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影响节目制作、播出和发射,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放机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
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
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
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
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第六条 有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正常工作,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地锚或其它标志物的;
二、擅自在地下电缆线路埋设标志周围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种植树木、打井、堆放垃圾和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液体的;
三、移动、损坏架空、地埋传送线路或其它标志物的;
四、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杆、监测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的电杆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六、私自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拆除、安装、附挂喇叭、音箱、音柱或其它收听、放音设备的;
七、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的;
八、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设置金属构件,影响台、站工作效能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损害广播电视台、站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责任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和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电力磁场强辐射设施、施放磁场干扰,导致发射机信噪比下降的;
二、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超过八十分贝的强噪音设施的;
三、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威胁台、站安全的;
四、在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通路上建筑施工、栽植树木或设置其它障碍的;
五、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广播电视台、站供电、供水或通讯设施,破坏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道路的;
六、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五百米内开山炸石或采矿的。
第八条 农村有线广播线路是广播电视的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安全维护责任制,确保正常运行。
凡损坏乡(镇)、村有线广播线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损坏县至乡(镇)的有线广播干线的,责令其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建筑施工,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一、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
二、馈线两侧各三米;
三、无向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定向天线前方五百米。
第十条 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种植成林树木、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影响台、站播出效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农作物或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包括有线广播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五时,应通知农作物和树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剪除超越保护间距的部分。逾期不剪除的,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
第十一条 在林区或绿化地带,为保障广播电视台(站)的安全,需在其围墙(铁丝网)外,开设出二十米宽的防火隔离带。开设隔离带采伐树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从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在超短波天线周围五百米内,新建建筑物达到天线高度的二分之一,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发射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恢复收视效果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电磁辐射设施对广播电视传送线路的干扰电压,超过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标准,需迁改广播电视设施的,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同广播电视部门签订迁改广播电视设施的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本细则,故意损毁、偷窃、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罚款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收缴,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对上级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广播电视部
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影响节目制作、播出和发射,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放机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
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
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
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
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将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危及广播电视台、站正常工作,损害其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损坏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的围墙、围网、标石、标桩、地锚或其它标志物的;
二、擅自在地下电缆线路埋设标志周围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种植树木、打井、堆放垃圾和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等化学物品液体的;
三、移动、损坏架空、地埋传送线路或其它标志物的;
四、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杆、监测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的电杆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六、私自在广播电视专用线路上拆除、安装、附挂喇叭、音箱、音柱或其它收听、放音设备的;
七、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的;
八、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设置金属构件,影响台、站工作效能的。
将第七条修改为:有下列严重损害广播电视台、站工作效能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责任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发射区和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电力磁场强辐射设施、施放磁场干扰,导致发射机信噪比下降的;
二、在节目制作、播出固定设施五百米内建造无防范的超过八十分贝的强噪音设施的;
三、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点火烧荒,威胁台、站安全的;
四、在微波通路、卫星地面收转通路上建筑施工、栽植树木或设置其它障碍的;
五、擅自移动、损坏、拆除广播电视台、站供电、供水或通讯设施,破坏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道路的;
六、在广播电视台、站周围五百米内开山炸石或采矿的。
将第八条修改为:农村有线广播线路是广播电视的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安全维护责任制,确保正常运行。
凡损坏乡(镇)、村有线广播线路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凡损坏县至乡(镇)的有线广播干线的,责令限期修复,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将第九条修改为:凡在下列范围内建筑施工,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中波天线周围二百五十米;
二、馈线两侧各三米;
三、无向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定向天线前方五百米。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短波天线前方五百米内种植成林树木、馈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树木,影响台、站播出效果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农作物或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包括有线广播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五时,应通知农作物和树木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剪除超越保护间距的部分。逾期不剪除的,广播电视部门有权剪除。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8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