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1:15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意见

下载文件: 农办计〔2011〕2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经)、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水产)厅(委、局):

  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加强农业国际合作、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十一五”以来,农业部门坚持“积极、合理、有效”的方针,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有效弥补了国内投资不足,积极推进了国内农业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改造传统农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及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我国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基础设施建设依然薄弱,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者总体素质不高,农户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实施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施装备,借助优秀人才和智力资源,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推动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由数量扩张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把农业发展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

  (二)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重要途径。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主产区建设和优势农产品产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农业生产力布局依然不够科学,优势产品集中度还不够高,发展思路还需要进一步明晰,支持政策还有待集中和突破。加强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积极开展农业贷援款项目建设,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技术转化和经营管理创新,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形成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三)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在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中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是保障国内供给和产业安全、提升我国农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农业发展的对外关联度不断加强,国际影响日趋扩大,国际金融组织及各国政府与我农业合作的意愿显著增强,为深化农业国际合作、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带来了有利机遇。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国外贷援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突出重点、区域协调”的原则,积极有效利用国外贷援款,加大智力、人才和技术引进力度,选建示范项目,加强科技重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强化政府引导。立足国情,紧密围绕中央和地方农业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农业发展需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开展平等合作,针对重点领域进行科学规划,明确投向、整合资金、强化管理,实现国内外资源的有机结合。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优化资金投向。注重国内外资金相结合,适度增加贷款规模,优化贷援款资金投向,重点在加大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水平、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坚持创新示范,提高质量效益。把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作为项目谋划与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结构,丰富方式,加快对引进资源和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促进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全面实现由“量”到“质”的转变。

  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发挥带动作用。加大关键领域亟需的智力、人才、技术、装备的引进力度,以项目为依托,通过重点突破、点面结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项目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以及项目目标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统一。

  五是坚持严格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农业部门行业指导与业务监督的作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加强项目跟踪监测,按计划进度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开展竣工验收和总结宣传,确保发挥项目预期效益。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规模适度增长,资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利用质量进一步提高。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智力人才引进明显加强,实施效果进一步提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取得积极成效,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加大技术、管理和机制创新力度,有效吸引各类经济主体,增强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素质能力,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

  三、努力推动重点领域工作创新发展

  “十二五”期间,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利用国外贷援款,结合各地实际,深入谋划,统筹规划,努力推进以下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沿海渔港建设。加强沿海渔业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引进和消化,重点开展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相关陆域设施建设,完善通讯、监控、消防、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加快现代渔港建设,提高沿海渔业生产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渔业现代化。

  (二)促进草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推行畜牧标准化生产,加快畜牧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牧生产与管理方式转变,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

  (三)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引进和推广现代大型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大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力度,完善低洼涝区和环湖地区排涝体系。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动标准农田建设成功经验的示范和推广。

  (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壮大主导产业,突出主导产品,因地制宜地改善生产条件,积极推进示范区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发挥广大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的主体作用,达到试验示范、引领发展的目的。

  (五)加快现代农业人才体系建设。建立培训需求评估、服务和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结合本地和输入地用工需求,对外出务工农民、农业技术人员、农资经营人员等各类人员开展培训,加强职业资格认证,为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六)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与信息化建设。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冷链体系,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推进农超对接。建立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交易安全监视系统,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快农产品加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粮食、园艺、菜篮子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积极引导企业等主体更新加工装备,实施技术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引进并创新关键技术,构建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标准体系和追溯体系,推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促进农业劳动转移、农民增收和农业“走出去”发展。

  (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对承包地块进行实测定位和确权登记,进一步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九)加快农村清洁发展。引进并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和节能设施装备,配套推广节肥、节药、节水等技术,对农村生活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推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加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创建工作,加快构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体系。加大养殖场基础设施和装备升级力度,建立水产良种繁育体系,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方式,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

  (十一)发展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积极引进和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和技术,改善生产、仓贮、加工工艺和技术水平,创建形成种植、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产品加工、消费为一体的循环农业模式和节能、减耗的低碳农业模式。

  四、为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的形势和特点,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和任务,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努力推进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本部门和地区的“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农业贷援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探索模式创新。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与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的结合力度,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引导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资金利用和贷款偿还模式创新,降低还贷压力与风险。

  (三)加强工作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和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业务指导,把握需求,提前谋划,研究储备一批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切实提高贷援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四)搞好总结宣传,深化国际合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有关情况,探索和总结各地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中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模式推广,深化多双边合作,为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键环节多,目标任务重,管理要求高,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部署和部党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形势发展变化中捕捉新机遇,在国际国内相互影响中把握主动权,超前谋划,科学设计,努力做好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保证全国执法标准和尺度统一,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针对广告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并对基层工商所的广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

  二、对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媒介广告经营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实行分级管理的,适用级别管辖。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跨地区广告违法案件的协调配合、统一查处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广告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全国性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广告违法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直接或者参与办理本辖区内的重大违法虚假广告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可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辖区发现的在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当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辖区内有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的包装物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应当进行协调,必要时可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查处。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包装物上含有违法广告的情况通知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发现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经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见附件:《广告违法案件协调查处函》)

  六、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同一广告主跨省发布同一商品或者服务违法广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以指定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发布相同违法内容的广告,应当及时部署各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查处。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主进行查处。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案件进行督办:

  (一)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虚假广告或者不良广告;

  (二)对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署查处的案件、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协调查处或者移送的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广告监测通报或者公告中涉及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对案件管辖、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案件定性、法规适用、处罚幅度等有争议的,应当逐级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十、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应当责令其予以改正。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逐步在内部网站建立各地广告执法协调信息公示平台,内容包括:各地查处案件信息、移送案件信息、委托调查取证信息、通知协调查处违法广告信息、督办信息、协助配合工作的进展情况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网站,将执法办案中有关协调办案的动态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加强各地执法信息的沟通联络和协助配合。同时也对各地广告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
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1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各省(区、市)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承担,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质量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
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
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
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4)。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
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和重要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
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
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国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我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在全国通报。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6)、不合格产品及标签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5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30日、6月30日和10月
31日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上报时间,但总体上报次数不得少于2次。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两次,分别为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李文星
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绍仁
电话:010-59194138,传真:010-59194104
电子邮件:icamales@agri.gov.cn

附件:1.2011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部分)
6.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部分)
7.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农办农〔2011〕2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097739.ceb
任务分配表、确认通知书和协查通知(附表1-4).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254385.doc
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附件5).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404373.xls
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附件6).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568506.xls
农药监督抽查执法结果汇总表(附件7).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56339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