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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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信阳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信政〔2009〕3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信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信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责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4-6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信阳市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企业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等),在市场调研、产品开发、生产过程和售后服务各项活动中能科学、有效、灵活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和统计技术,并有提高效率、产生效益的证明;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中有一项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十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有的市主管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其中之一的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环保、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三年内参加省、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借鉴和吸收国外质量奖评定标准和全国质量奖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审查分占30%,现场审查分占70%。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秘书处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选,须自愿申请,由申报单位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信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撰写自我评价报告,在经市行业主管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后,再将有关证实性材料一并报评委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书面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九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奖名单在得到市长认可后,由秘书处将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信阳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由市长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查证属实后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从撤销奖项之日起 三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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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7〕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均按以上范围实施管辖。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监察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指定的案件或需要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直接实施监察;对全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督查。

  第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不得再自行移送。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可以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委托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取证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委托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受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对需要委托市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批准,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范围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制度与程序,还要公开办事结果和其他掌握的大量信息,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程序方面,《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在救济途径方面,《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保留原有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外,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手段,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条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依法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部分许可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增加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物工作信息。这些措施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要求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条例》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单霁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张柏、董保华、童明康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刘曙光同志任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关强同志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
办公室及纪委分别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政策法规司依照我局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协调、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事宜。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维护局政府网站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做好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更新工作。
三、严密组织,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有关工作职责、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期限和结果,文件通知等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依法、依程序,定期、如实、全面公开。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我局政府网站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是:www.sach.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公开政府信息;
3.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4.其他形式。
(三)信息梳理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我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将信息划分为:
1.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因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而须依具体申请审批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4.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四)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是体现公开、便民原则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按照《条例》和国办通知要求,我局应在2008年3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布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应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新增信息发布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五)信息公开程序
1.凡属信息公开目录中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文件拟稿人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标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确认,由各部门司秘及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电子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转交局政府网站并完成信息的上传或更新。
2.《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被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报本部门领导取得初步意见后,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其中属于重大事项或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作出进一步审核意见后,经局办公室核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我局不掌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中增加政府信息类别和内容,也可建立网站,并与政府网站专栏目录中相关信息类别相连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四、加强监督,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
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纪检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纪检部门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联系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目录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