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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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国家经贸委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 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 比质比价采购
第八条 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 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效果显著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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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现将《集美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集美区2003年度社区整合中原居委会工作人员分流与退养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集美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干部的年轻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厦民〔200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从事专业助人工作的人员,暂定为一个职业类别,本规定所称的社区工作者特指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中符合条件被聘用的人员。

  二、社区工作者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现在职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整合、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时,对符合条件的现在职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聘用为社区工作者。条件是男在50周岁以下,女在45周岁以下,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获得结业证书,或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经考核合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成员选举并当选。二是通过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被聘用的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应有本市常住户口,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38周岁。参加市统一组织的笔试合格者获得社区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区组织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进入居委会试用,经考核合格,在社区整合、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换届选举、缺额补选以及成立新的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选举并当选的,聘用为社区工作者。

  三、已被聘用的社区工作者,由于居住地变更或工作需要等原因,可不经考试,而直接到另一社区参与补选或换届选举,并被聘用。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并管理人事组织关系。

  五、社区工作者实行任期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期限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届期相同。在聘期内,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

  六、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街道设立非常设的考评小组,成员由街道干部、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评时间安排在每年12月底至翌年1月上旬,被考评人进行自我年度工作总结,考评小组组织量化考评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测评。根据量化考评占年度考评总分的60%、年终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测评占40%的比例计算每位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根据被考评人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评结果要公开,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人员应公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评小组申请复核。

  街道(镇)应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扣减岗位工资和奖金并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给予降职使用或罢免。

  七、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奖金。基本工资每人每月600元;岗位工资分三个档次,书记、主任岗位,每人每月450元;副书记、副主任岗位,每人每月300元;委员岗位,每人每月200元。奖金标准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根据社区建设事业发展情况和全区的工资水平由区政府适时调整。

  八、社区工作者受聘期间,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参保,以街道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基本养老保险费缴交标准,按社区工作者领取的工资总额的26%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18%,参保个人缴交8%,个人负担部分直接从每月的工资中扣除。受聘之前在居委会工作未进入社保的年限,按在居委会工作的实际时间,以每年计发1个月生活补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参照原生活补贴标准),今后不再享受退养政策。

  九、社区工作者任期满后不再连任的人员,属于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被其它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负责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优待等福利。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如遇换届对年龄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

  十一、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经费由各街(镇)财政负担。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从聘用合同生效时实施。

  十二、有关部门如计生、综治、人劳和社会保障、人武等聘用的在社区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十三、不符合本规定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条件的人员当选为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如不符合年龄、文化程度等条件的现在职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成员、兼职的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成员、离退休人员和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当选为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的,不办理聘用手续和社会保险,其管理办法由各街(镇)另行制定,其生活补贴标准不高于社区工作者的同档工资标准,任期满后不再连任的人员,符合退养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养。

  十四、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其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村集体资产改制完成后,再实行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严格教育培训制度。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根据新形势下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每期不少于35课时。主要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社会工作专业的必备知识以及法律、管理学、现代自然科学技术、电脑等相关知识。

  十六、社区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关系随即解除。

  (一)社区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二)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罢免其社区居委会职务的,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应解除与其社区工作者聘用关系。

  (三)社区工作者在聘用合同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辞职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其辞职的,街道办事处(镇)应解除其聘用合同。

  十七、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之前原杏林区或集美区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集美区2003年度社区整合中

原居委会工作人员分流与退养办法

  2003年,集美区杏林街道、集美街道根据市、区有关要求进行了社区规模调整。经社区整合后的原居委会党支部、居委会专职干部没有被聘用为社区工作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办理退养手续;不到退养条件的实行一次性补贴;原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一、享受退养的对象和条件: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委员),凡男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并在居委会工作满10年以上的,一律办理退养手续,领取退养补贴。

  二、退养补贴计算办法:按原任职务生活补贴总额的70%计发;在居委会工作时间超过10年的,每超过1年加计1%的退养补贴,最高不超过原任职务生活补贴的90%。

  三、由于区划调整,部分必须提前办理退养的原居委会成员,在领取退养补贴的基础上,由街道按其原任职务生活补贴的15-30%给予月生活补助,并按提前年限一次性支付。

  四、退养人员的生活补贴,根据物价、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由区政府适时调整。

  五、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居委会工作不满10年而离职者或因自身原因经批准辞职者,按社区整合前所任职务生活补贴标准,以其在居委会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年计发1个月的离职补助,一次性支付。凡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不得领取离职补助。

  六、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居委会成员的分流。从事居委会工作满10年、并有办理养老保险、但尚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按原街道执行的退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继续按规定的比例缴交养老保险费,至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发放;符合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条件的,街道按社保的规定比例,把应由单位缴交的部份一次性发给个人,由个人向社保公司办理有关缴纳手续。从事居委会工作不满10年、有办理养老保险,但尚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的,按每月450元退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并继续按规定的比例缴交养老保险费,至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发放;符合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条件的,街道按社保的规定比例单位缴交部份总额*工作年限*10%的标准发给个人,其余由个人承担,而后由个人向社保公司办理有关缴纳手续。

  七、原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退养或分流手续后,每月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交基数(工作年限超10年的,每超过1年加计1%的缴交基数),由街道按医保规定的比例,把应由单位缴交的部份(即缴交基数*8%*应补足政策规定的年限)一次性发给个人,由其个人自行缴交。

  对未进入医保的退养人员,医疗费可参照上述规定由街道给予适当补助,原医疗费报支办法取消。

  八、本办法只适用于杏林街道、集美街道在2003年度进行社区整合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分流和退养。

  十、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电力部


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的五年计划或十年规划,经国家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三条 港、澳、台商或中国在境外设立的法人公司直接投资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电源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项目及特许权项目。
第六条 外商直接投资的核电项目报批程序还要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二章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七条 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简称合营项目)从申报项目建议书到成立合营公司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
第八条 申报项目建议书
在编制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属于跨省电网内的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跨省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前提下,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项目建议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基建项目)或国家经贸委(“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电力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立项。
第九条 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所需附件与内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相同,但须增加:
(一)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合营意向书;
(二)外方资信证明及调查情况。
合营各方正式签署合营意向书之前,必须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征得电力部的正式同意,否则,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复合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委托有资格的电力工程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部的有关部门(现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或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正式审查通过后,项目主办单位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国家有关银行贷款的项目,同时还须抄送相关银行。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必须至少要附有以下文件:
(一)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合营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及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正式审查意见;
(三)中央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四)初步设计的预设计文件(概念设计文件),以能满足编制设备询价书或招、议标的需要;
(五)设备的招、议标文件,包括设备参数、性能和价格等;
(六)工程建设发承包的招、议标文件及参与竞争的国内外工程公司的资格与业绩调查;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项目境外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的落实文件(草签的融资贷款协议);
(八)项目资本金和融资中配套内资(包括送变电配套工程)落实文件;
(九)用电地区所在地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合营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十)经电力部审查同意的合营协议书和草签的购售电合同,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
(十一)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出资证明;
(十二)水电项目还要有省级地方政府对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成立中外合营企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正式批准后,由中方合营者的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电力部对设立中外合营项目公司进行初步审查。电力部初审同意后,中方合营者可选择由电力部或地方政府向审查批准机构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未经电力部初审同意设立的项目公司,电力部将不承担与其相关的义务。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三章 外商独资项目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外商独资项目从开展工作到外资企业的成立,须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初步申请报告;
(二)申报项目报告;
(三)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第十四条 申报初步申请报告
外商向拟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提交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
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外商独资建设电力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
第十五条 与初步申请报告一并上报的附件有:
(一)省级地方政府、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对初步申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二)外商资信证明与调查。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报告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正式批复初步申请报告及外商在完成有关的前期工作后,可正式向项目所在的省级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呈报项目报告。
省级地方政府和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电力部呈报外商独资建设电力项目的项目报告(属于跨省电网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则应报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转报电力部),同时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及国家有关部门。
电力部审查通过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重大项目再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随项目报告同时上报的文件必须有:
(一)经电力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对初步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三)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项目报告的正式审查意见;
(四)中央或省级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等安排的审批文件;
(五)有关的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厂接入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文件;
(六)用电地区所在的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具体承诺文件及批复文件;
(七)经电力部审查同意草签的购售电合同;
(八)并网、燃料供应、运输、土地使用、供水、其它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电厂运营管理等协议书或合同文本;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和出资证明;
(十一)企业章程;
(十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商共同设立申请外资企业,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副本;
(十三)需进口的设备清单;
(十四)配套送出工程资金落实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外商独资项目公司
项目报告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设立程序向审批机关报批,有关报批文件应由地方电力部门报电力部备案。
获准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项目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书面通报电力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力部目前为电力工业部。
本规定中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
跨省电网电力管理部门目前为跨省电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正式下发之日起,原部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主要申报文件的内容基本要求
意向书:
投资各方基本情况、投资方式、合营模式、投资额及资本金结构、融资情况、利益分配和风险划分的原则。
意向书不能有排他性和阻碍今后项目实行竞争的条款,仅表示合作各方对该项目有合作的意向。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的初步申请报告书:
企业宗旨,经营范围与规模,各项生产与技术经济指标,使用的技术和设备,电力销售,对土地、燃料、水、公共设施等的要求和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问题,并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
项目建议书:
(一)根据当地经济现状与发展和负荷现状与预测,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对其特殊情况做说明。简述送出工程情况。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合作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结构、权益、经营、管理、财务诸方面基本情况和重要数据。
(三)建设方式、规模和设备来源。
(四)建设条件:对厂址方案、水源、燃料、运输、灰场、环保、接入系统等方面的阐述和相关部门的意向性文件。
(五)投资估算、来源及初步经济评价。根据上一年的价格水平估算的工程静态总投资和动态总投资,包括送出工程。贷款基本情况、注册资本、配套的内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初步经济评价及电价测算、内外资金年度平衡表等。
(六)经营管理。
火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一)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项目所在电网或供电区域的负荷现状,阐述电力系统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项目在系统中的作用与效益,并结合电网内其它发电工程的进度做出电力电量平衡。
以大代小技改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能耗、环保等方面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以大代小项目还要说明替代情况。热电联产项目还要说明热负荷的供需平衡状况。对于送出工程,要说明接入系统方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用外资,合营模式或独资模式选择的优化,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及竞争过程,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及规模,公司的机构与管理等。
(三)建设方式、规模、设备和来源
电厂规划总容量、本期规模、建设方式、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的选择标准与比较。
设备选型(设备的质量、技术的先进水平、运行业绩、价格、服务等都要有竞争性),进口设备与国产设备范围的界定、国内反包的范围与标准、有资格投标的厂商名单、采购方式。
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供热参数、能力、方式和热网工程情况。
(四)建设条件
厂址:明确电厂的地理位置,厂区地震、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工程占用岸线、土地、房屋拆迁和土石方量,取得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厂用地的书面文件。
水源:说明当地水资源情况,确定电厂用水来源、取水方式和机组冷却方式,取得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电厂用水的书面文件。
燃料:确定机组的燃料种类和消耗量,明确燃料来源及供应能力,取得有关部门或企业同意供应燃料的书面文件。
运输:电厂的各种运输条件,设备和燃料的运输方式及路径,运输设备和工具的购置,以及运输设施的工程量,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运输的方案和运输单位承诺运输任务书。
除灰及灰场:灰渣排放量和除灰方式,灰场位置,储灰年限,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灰场用地的书面文件。
环保:电厂所在地的环境情况,各项环保措施及指标,工程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取得环保部门同意工程建设的书面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过国家环保部门的批准。
接入系统及送出工程:接入电力系统的电压等级、出线回路、线路长度、新建(扩建)变电站的规模、新增变压器的数量和容量、与电网配套的输变电全部工程量。
合营公司(或独资公司)应取得电网管理部门同意电厂接入系统及其方案的书面文件。
(五)投资估算及来源
根据前一年的价格水平估算工程静态总投资(包括配套输变电及其二次部分工程投资),考虑建设期利息和价差预备费等因素后,测算工程动态总投资。
明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重,各投资方所占股份,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及提取方式,明确超出概算部分的资金分摊原则。
国内外贷款的金额、来源及其贷款条件(如利率、宽限期、还款期和担保方式等),内外资分年度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国内外金融机构给项目提供贷款的意向书,外国投资者的财务状况。
(六)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必须严格按照电力部《关于加强电力外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文)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对热电联产项目要增加热价等与供热有关的内容。
(七)经营管理
明确项目建设、运行、经营和调度的管理方式及权限,明确工程提前投产奖的分配和延期投产损失的赔偿原则,明确机组的发电指标及超发利润的分配和少发损失的补偿原则,热电联产项目应说明热网投资及其建设和经营管理方式,运行和检修的主要各项指标或标准,经营期满资产、权益和负债等的处置或续延办法。
水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凡是与火电项目有共性的内容,如:负荷预测、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建设方式、出线工程、投资估算等参照火电项目可研报告的深度要求。
另外在下面一些方面应做补充:
(一)在建设的必要性中还应从电站的地理位置说明开发的作用及其综合效益。
(二)在建设规模里说明:
1.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调节库容、调节性能。
2.装机总容量、装机台数、单机容量、机型、保证出力、年发电量、最大最小设计水头等。
3.枢纽组成、布置、大坝及厂房的型式及规模等。
(三)建设条件:
1.水文:坝址控制流域面积、多年平均流量、年总流量、设计洪水流量、校核洪水流量、坝址天然平均输沙量等。
2.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基本烈度等。
3.水库移民:淹没指标、移民安置规划及其落实情况。
4.建筑材料。
5.主体工程量及施工工期安排。
(四)利用外资采购的设备清单。
(五)经济评价按照部颁《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和《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计算。
(六)附工程特性指标表、工程地理位置图、枢纽平面布置图等。
合资或合作协议书:
该文本应在意向书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书审批意见,补充、修改、充实,基本按合营合同文本格式要求编制。
合营企业合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独资企业章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