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4〕43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七日
宿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
(三)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四)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评比项目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优秀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宿州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10分;
(二)《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三)《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四)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六)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七)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0分;
(八)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0分;
(九)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5分;
(十)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减10分。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为准。
四、考核评比条件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评选以得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
2、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集体中产生,每个先进集体可选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评选先进个人的具体条件是: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优秀信息评选条件
1、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
2、信息内容翔实、言简意赅,文法规范、文字精练;
3、信息针对性、前瞻性和综合性强,对领导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实施办法
(一)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按计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
(二)年终进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的评选。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先进集体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评选确定。
(三)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从领导批示的信息和调研信息中评选出30条,再经考评小组评选出20条。
(四)荣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年度评比表彰,集中组织一次先进单位负责人、部分优秀信息工作者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政务信息考评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具体实施。
(六)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农业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64号
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九条 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程序发布之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定并颁发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符合本程序规定的,可以换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程序可以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的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
第六条 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第十七条 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 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一) 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二)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四)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