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赠与的涉税解析/陈召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00:03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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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应税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应税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无锡市区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应同时按营业税税额的7%、3%、2%的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营业税及附加合并税率为应税金额的5.6%。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房屋赠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房屋赠与,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房屋赠与,全额征收印花税。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免征情形的,受赠人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他情形的,受赠人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这将直接影响受赠人再次转让房屋享受免税优惠的时间。此外,除了上述纳税以外,根据税务机关和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办理免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公证书,公证费一般为赠与房屋价值的2%,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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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办发〔2004〕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19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经济体制改革调研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宜。

(五)处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和跟踪反馈,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九)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

(十)负责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建议、提案的落实。

(十一)收集、编辑、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事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接待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外对口副地级以上公务人员;负责外事、侨务有关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五)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上级领导交办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有关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要文稿和市长讲话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市长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衔接工作;办理审计、监察、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市委办公室,协调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工作;承办市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分析会、经济工作调度会等重要会议的政务性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财经科

办理发改委、财政、粮食、贸易、统计、物价、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地方志、纠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税务、金融、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三)工交科

办理工业(含国防科技工业)、交通(含铁路、航空、水运)、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电力、石油、电信、邮政、移动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四)农业科

办理农业(含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绿化、水利、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农业救灾、农业科研、畜牧、供销、农机、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烟草、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五)城建科

办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规划、城市园林、城区国土、住房公积金、环保、房管、人防等方面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科教文卫科

办理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科协、文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七)社会事业科

办理人事、公安、司法、民政(老龄)、民族宗教、残联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国安、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八)文书科

办理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等工作;负责保密和国旗、国徽、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的文秘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值班编排、衔接工作。

(九)信息督查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联系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方面的工作;负责办公室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及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经济研究科

负责对经济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人民政府重要文稿;负责编辑《遵义经济》。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政审、考评考核、教育培训、政治学习、机关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并负责生活福利、健康疗养、考察学习等服务工作。

(十三)信访保卫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督查室主任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3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挂接待处牌子),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办理全市公务出国(境)人员手续的审核;负责外籍人员在遵期间的管理和有关涉外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负责内外事接待工作;管理遵义宾馆、碧云宾馆。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兼职1名),正副科长3名。内设综合科、外事侨务科、接待科。

(二)国防教育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国防教育法》贯彻落实情况。单列编制2名,另由军分区抽派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军分区干部兼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全市政府系统法制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查修改工作;审核市政府土地审批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内设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均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按市级机关管理办法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2、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3、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加挂遵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核定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4、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事业编制3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驻外机构工作实际明确。

六、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内设财务科、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车队。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科长5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国有资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改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大楼及周边的绿化、创卫和水、电的供应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公用品的采购、供给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资预决算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公务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公务车辆的调配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务、文印及书报刊征订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室系统的宾客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1985年7月5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