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财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再认识/郭山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39:20   浏览:9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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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财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再认识

郭山珉


【内容摘要】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财产类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规定中,为了强调犯罪行为人对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对八个罪名明确规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时,行为人才能构成该种罪。对这些特定的“目的犯”而言,主观上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侵犯财产类犯罪在铁路管内是常见多发案件。因此,对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认识困惑,行为判定,推定认定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绝大多数财产类犯罪的行为人所追求的主观目的。我国刑法为了强调侵犯财产类犯罪行为人对占有目的的非法追求,明确规定只有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时,行为人才能构成犯罪。近年来对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一直存有争议,如何认识非法占有目的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因此,对刑法本意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再认识,完整准确地掌握立法精神,已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就此作一探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刑法上的含义及特征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即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①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确定占有状态形成。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财物占有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就是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他人财物的保有、控制、支配和处分。其取得和占有财物的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并为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合法占有了他人财产,就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占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只有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相应的刑罚。
2、对财物占有的实控性。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想象的。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一种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占有,或者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行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3、对财物占有的广义性。在刑法中,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能的全面侵害;二是部分侵害,即只侵害到所有权权能的某些方面。而凡“占有”型犯罪,均是指行为人意欲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对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全面侵害。在这个意义上,非法占有实际上就是非法所有。
4、对财物占有的明确性。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而实施了财产型犯罪行为的情况。比如,因追索债款不成而盗窃债务人财物的,因对单位领导不满而盗窃本单位财物泄愤所得的,等等。尽管犯罪动机不同,但行为的实质还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目的还是明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识上的困惑
1、非法占用与非法占有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钱经营案件的行为人通过欺诈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后,并没有携款潜逃或明显地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经营。对此则难以确定其意图是非法占用公私财物还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个人或公司、其他组织借财物进行经营的案件,经营人对能否最终取得他人的财物的所有权持放任态度,若万一经营成功或对方追的紧就归还,追的不紧或无钱就赖,其故意犯罪的类型属于间接故意。但如果将间接故意也纳入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则明显违反了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通说。
3、经营成功与失败的关系。由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在没有资金或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借财物”方式经营成功的特例。如果以经营成功及经营人在事后能偿还财物为归责的理由,有客观归罪之嫌。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产转归自己所有的目的。这种心理状态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而对办案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认识的。在办理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中,要正确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着力查明五个方面的客观情形。
1、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具体动机。犯罪动机是推动或者引起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与犯罪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动机作为一种思想因素,绝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外界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行为不端的背景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因果性。所以,查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必须查明其行为的动机和背景。比如,有的行为人为了更新设备,却以流动资金的名义申请货款。这种欺诈行为在方式上非法的,但动机只是为了解决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迫使需要,就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只有在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之后,才能明显地表露出来,得到证实。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不愿暴露自己的犯罪目的,或者侦查行为不当,导致行为人作出违心供述的情况下,查明行为人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情节,对于正确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手段。在许多情况
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通过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方法表现出来的。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采取相应的犯罪方法,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二是必须采取刑法分则条文中列举的犯罪方法,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三是刑法分则条文虽然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但没有详细列举非法占有的具体方法,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的情况。如刑法金融诈骗中的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要件。然而,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就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只能从犯罪方法上进行分析。以高收益为诱饵,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诱骗公众进行投资,或者以“共同投资”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的,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利用人们的获利心理和金融知识比较贫乏的弱点,以高利息相引诱,骗取群众存款后高利转贷牟取暴利的,虽然也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但没有非法占有群众存款的目的,就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必须查明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处置情况,清晰地表明了行为人对已经非法占有的公私财产的主观心态,由此可以判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明确地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非法占有范畴,还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有些行为人收受货物、货款后将之处置后没有逃匿,只是无力履行合同,即所谓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现象。这时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当困难的。
5、必须查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具体时间。关于非法占有的时间问题,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形成时间;二是行为人打算对财物非法占有的时间。行为人打算占有他人财物的时间,对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行为人是打算长期、永久占有?还是打算短期、暂时占有?直接反映出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意图。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占有,应是打算长期占有、永久占有,而非短期、暂时占有。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认定
侵犯财产犯罪是铁路常见多发的案件。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常常遇到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以各种借口拒绝承认自己当时的主观目的,给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要件的认定、举证带来诸多困难。这就需要借鉴客观主义理论的有益成分,在查明客观情形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按照非法占有的几个方面特征逐一分析后加以综合,推定出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正确结论。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规联系,当某一事实确定存在时,可以推导出某个不明事实的存在。用以推导的事实谓之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导出来的事实则是推定事实。推定的原理表现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普遍的、常规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存在。目的犯的犯罪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内容,看不见、摸不着,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故而在犯罪嫌疑人辩解无诚信价值且明显偏离事实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目的应运用推定来解决。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有明确的体现。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三)项就规定:“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规定肯定了司法推定在金融诈骗罪认定中的运用。也就是说,推定证明犯罪允许例外。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乃外化的主体思想,也只能以外化的行为来推定主体的思想。司法推定运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的诉讼证明活动, 既能够有效地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诉讼成本,也能够有效防止因证明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更能够全面、科学、客观的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失为解决非法目的证明困境的一种有效思路。

①参见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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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教高[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要求,我部对1998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为便于新目录的实施,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现将新目录、新规定及对照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新目录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新目录和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的专业介绍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新目录和新规定的印发实施,是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doc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882/201210/xxgk_143152.html


教育部

2012年9月14日





附件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2012年)




教 育 部
2012年9月



说 明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四、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和特设专业(154种),并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分别在专业代码后加“T”和“K”表示,以示区分。
五、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对已注明了学位授予门类的专业,按照注明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原则上由有关高等学校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一、基本专业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K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经济统计学

0202 财政学类
020201K 财政学
020202 税收学

0203 金融学类
020301K 金融学
020302 金融工程
020303 保险学
020304 投资学

0204 经济与贸易类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402 贸易经济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K 法学

0302 政治学类
0302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202 国际政治
030203 外交学

0303 社会学类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4 民族学类
030401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501 科学社会主义
030502 中国共产党历史
030503 思想政治教育

0306 公安学类
030601K 治安学
030602K 侦查学
030603K 边防管理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科学教育
040103 人文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40105 艺术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40106 学前教育
040107 小学教育
040108 特殊教育

0402 体育学类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K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040204K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040205 运动人体科学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汉语国际教育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来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斯洛伐克语
050231 罗马尼亚语
050232 葡萄牙语
050233 瑞典语
050234 塞尔维亚语
050235 土耳其语
050236 希腊语
050237 匈牙利语
050238 意大利语
050239 泰米尔语
050240 普什图语
050241 世界语
050242 孟加拉语
050243 尼泊尔语
050244 克罗地亚语
050245 荷兰语
050246 芬兰语
050247 乌克兰语
050248 挪威语
050249 丹麦语
050250 冰岛语
050251 爱尔兰语
050252 拉脱维亚语
050253 立陶宛语
050254 斯洛文尼亚语
050255 爱沙尼亚语
050256 马耳他语
050257 哈萨克语
050258 乌兹别克语
050259 祖鲁语
050260 拉丁语
050261 翻译
050262 商务英语

0503 新闻传播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学
050303 广告学
050304 传播学
050305 编辑出版学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文物与博物馆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核物理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 天文学类
070401 天文学

0705 地理科学类
070501 地理科学
070502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3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注:可授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70504 地理信息科学

0706 大气科学类
070601 大气科学
070602 应用气象学

0707 海洋科学类
070701 海洋科学
070702 海洋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科学与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9 地质学类
070901 地质学
070902 地球化学

071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004 生态学

0711 心理学类
071101 心理学(注:可授理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
071102 应用心理学(注:可授理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

0712 统计学类
071201 统计学
071202 应用统计学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力学类
080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102 工程力学

0802 机械类
080201 机械工程
080202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3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204 机械电子工程
080205 工业设计
080206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207 车辆工程
080208 汽车服务工程

0803 仪器类
0803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4 材料类
080401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402 材料物理(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403 材料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404 冶金工程
080405 金属材料工程
080406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407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408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5 能源动力类
080501 能源与动力工程

0806 电气类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7 电子信息类
080701 电子信息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2 电子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3 通信工程
080704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5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06 信息工程

0808 自动化类
080801 自动化

0809 计算机类
08090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902 软件工程
080903 网络工程
080904K 信息安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
080905 物联网工程
080906 数字媒体技术

0810 土木类
081001 土木工程
081002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081003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08100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0811 水利类
081101 水利水电工程
0811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11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12 测绘类
081201 测绘工程
081202 遥感科学与技术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302 制药工程

0814 地质类
081401 地质工程
081402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1403 资源勘查工程

0815 矿业类
081501 采矿工程
081502 石油工程
081503 矿物加工工程
081504 油气储运工程

0816 纺织类
081601 纺织工程
081602 服装设计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817 轻工类
081701 轻化工程
081702 包装工程
081703 印刷工程

0818 交通运输类
081801 交通运输
081802 交通工程
081803K 航海技术
081804K 轮机工程
081805K 飞行技术

0819 海洋工程类
0819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0 航空航天类
082001 航空航天工程
082002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20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20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2005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21 兵器类
082101 武器系统与工程
082102 武器发射工程
082103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2104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2105 特种能源技术与工程
082106 装甲车辆工程
082107 信息对抗技术

0822 核工程类
082201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2202 辐射防护与核安全
082203 工程物理
082204 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

0823 农业工程类
082301 农业工程
082302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2303 农业电气化
082304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2305 农业水利工程

0824 林业工程类
082401 森林工程
0824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403 林产化工

0825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082501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2502 环境工程
082503 环境科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504 环境生态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7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082701 食品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学位)
082702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2703 粮食工程
082704 乳品工程
082705 酿酒工程

0828 建筑类
082801 建筑学
082802 城乡规划
082803 风景园林(注:可授工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

0829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082901 安全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31 公安技术类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
083102K 消防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园艺
090103 植物保护
090104 植物科学与技术
090105 种子科学与工程
090106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2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090201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202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090203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3 动物生产类
090301 动物科学

0904 动物医学类
090401 动物医学
090402 动物药学

0905 林学类
090501 林学
090502 园林
090503 森林保护

0906 水产类
090601 水产养殖学
090602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907 草学类
090701 草业科学

10 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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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81)文群字第525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

  《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去年经全国文化局长会议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修改定稿,现发给你们试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报给我们。
  此件请转发至地、县级文化局(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日

 



文化馆工作试行条例

  为了加强文化馆的建设服务,使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和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性 质
  第一条 文化馆是政府为了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建立的综合性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是当地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中心。


              第二章 方 针
  第二条 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要贯彻执行"百华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和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的方针。
  第三条 文化馆在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中,要贯彻业余、自愿的原则,提倡和支持群众开展小型、多样的活动,注意勤俭节约。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党和人民群众。特别要注意为八亿农民和青少年、儿童服务。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通过各种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向广大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教育;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宣传国内外形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普及科学、技术和文化、卫生知识。
  第六条 组织辅导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业余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搜集整理当地民族、民间的文学、艺术遗产。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文化馆要组织、举办各种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简称馆办活动),如举办报告会、讲座、学习班、展览、橱窗、画廊、黑板报、墙报、文艺晚会和游艺活动;放映电影、幻灯;收看电视;搞好图书借阅、报刊阅览和读书指导;组织业余文艺团、队等。

  要注意提高管办活动的质量,以吸引广大群众参加,并对文化站、俱乐部等起示范作用。
  第八条 文化馆要面向农村、厂矿、企业、街道、辅导群众开展业余文艺创作、文化艺术活动和娱乐活动(简称辅导工作)。要加强对文化站的辅导,促进农村集镇文化中心的建设,对俱乐部、青少年之家、业余剧团、图书室等进行辅导;举办训练班、开办业余学校、培训各种业余文艺骨干;组织业余文艺创作,编印群众文艺演唱材料等。


             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 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体育、科技、农林、卫生、民兵、广播等组织部门密切配合;并依靠群众文化活动积极分子,文艺工作者,科学技术人员、教师、民间艺人等,共同做好群众文化工作。
  第十条 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思想情况,了解群众对文化活动的要求和喜爱,了解当地民族、民间文艺活动和风俗习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馆办活动和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 要善于把辅导工作与馆办活动结合起来,把馆内活动与馆外活动结合起来,把配合中心任务、重大节日的活动与经常性的活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县、市(包括中央直辖市属区及省辖市属区)级设立文化馆。
  人口众多,区域辽阔的县,文化馆可根据实际需要个可能,在大集镇、边境口岸、偏远山区设分馆或办文化站。
  文化馆设立和撤消,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批准。
  第十四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个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由省、市、自治区文化局根据文化馆所在地区的人口、面积、经济、文化、民族和文化馆原有工作基础等因素制订,报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 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其任免,除按干部管理范围的有管规定办理外,并应征得上级政府文化部门同意。馆长应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和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不低于同级政府的局(科)级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干部专长分工,可设必要的业务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要力求精干。应配备具有业务专长、身体健康、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组织能力的干部。少数民族地区应注意配备民族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人。
  第十八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发扬艰苦奋斗、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做到一专多能,又红又专。
  第十九条 文化馆干部经过考核、评议、授予以下职称:特级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教授);高级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副教授);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讲师);群众文化艺术助理指导(相当于助教);群众文化艺术指导(相当于助教以下人员)。(文化馆中的图书、资料、会计、科普等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按照各有关规定评定职称。)
  第二十条 文化馆干部在政治、生活、福利方面应享受县级机关和其它文化艺术事业单位同等干部待遇,其某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应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适宜做文化馆工作的,要予以调整。


第九章 会议、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应当定期召开馆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布置的任务,讨论通过工作计划、总结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文化馆的工作计划、总结应当报送当地政府文化部门。重要事情要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应当根据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从方便群众来馆活动出发,确定开馆时间,按时开馆。节假日保证开馆。
  文化馆每年应有二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业务辅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的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应当建立和健全业务学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文化馆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考勤、考核制度,作为确定职称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评比,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财产、财务管理和档案保管制度。
  文化馆的设备、工具等财产,要登记造册和注意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和挪作别用。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
  馆长和有关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办理财产、财务和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十章 房屋、设备、经费 
  第二十九条 文化馆应该设在便于群众来馆活动的适中地点,需要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化活动场所。有关领导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文化馆逐步具有书报阅览、展览、排练、电视、游艺活动室和可以举办报告会、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综合利用的活动场所。还要有必需的办公室、资料室和宿舍等房屋。
  特别要加强边境口岸、海防前线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馆的建设,其经费应在少数民族、边疆建设费中照顾。
  文化馆的馆舍建设应当纳入省、市、自治区基建计划或列入地方自筹基建,大修或零建项目应纳入事业费计划。

  文化馆的房屋、活动场所,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随着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发展,应当逐步增加文化馆开展活动所必需的业务费、设备(包括录音机、电视机、电影机、幻灯机、照相机、录象机等现代化宣传工具)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是独立的会计单位,要建立和健全预决算制度。文化馆的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政府财政和文化部门予以保证。
  文化馆举办的某些活动(如文艺演出、摄影、美术和其它文化服务活动等)及其活动场所可适当收费,增加收入,以补充文化馆的业务费及其它必要的开支。但应注意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收入而削弱文化宣传活动和辅导工作的偏向。


             第十一章 领 导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由当地政府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群众艺术馆的指导和辅导。
  政府文化部门应当把文化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给文化馆布置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文化馆工作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福利,保证他们有六分之五时间从事业务活动;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及时给他们传达和阅读有关文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省、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馆在职干部的进修或轮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要根据需要,逐步恢复和建立文化干部学校,为文化馆培养和输送干部。为充实文化馆工作人员,解决干部的来源问题,应给予适当的招工名额(对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可按文艺团体的招生招工办法择优录取)。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文化馆工作研究机构,开展理论研究工作。
附:

文化馆工作人员编制幅度参考数字
  一、县文化馆
  1、30万人口以下的县,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编制5-16人。
  30万至80万人口以下的县,编制为10-25人。
  80万人口以上的县,编制为15-30人。

  (以上均不包括文化馆附属机构,如剧场、礼堂等工作人员。)
  2、有些没有专业剧团的县,可实际需要和可能,给文化馆增加编制10-15人,建立小型农村文化工作队。
  二、省和地辖市的区馆,可参考线馆的编制。
  三、中央直辖市的市区文化馆
  1、50万人口以下的区,文化馆工作人员的编制为30-45人。
  50万人口以上的区,文化馆的编制为40-55人。
  (以上均不包括文化馆附属机构,如剧场、礼堂等工作人员。)
  2、郊区(县)文化馆的编制,可参照县文化馆的编制。
  注:一、关于文化馆干部的考核、职称等细则另定。
    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可根据本条例制订补充规定。


  注:此件仅供参考,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制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