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初探/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33:09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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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初探

刘成江


  通过对国外银行界利率风险管理先进方法的学习与借鉴,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现状,要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应对利率风险的各种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从如下的几点入手。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利率风险管理
  1.做好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快利率风险管理程序和数据库的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反馈水平,为进行敏感性缺口分析等控制利率风险手段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加强利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支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的队伍。三是借鉴西方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研究出适合自己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2.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并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目前,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基本上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在总体上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都无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考虑到信用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分别由信贷部、国际部、会计出纳部负责,而利率风险尚无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因此设立由部门总经理领导的专门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并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是很有必要的。该部门的职责是:全面收集和认真处理有关信息,系统地进行利率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做出利率风险的日常管理决策并执行操作。
  3.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金融机构进行科学经营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二是要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专业分工,建立按产品、客户、以及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业绩考核的管理会计制度,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逐步提高利率定价能力。三是建立风险溢价测评体系。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经营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内部评级法和已收集积累的有关数据对各种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大小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提出每笔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潜在风险管理方案。四是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和转移价格制度,培育正向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和结构,同时明确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内部专业分工和业务流程,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调节各环节利益的再分配,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平衡下的正向激励机制。
  4.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努力提高非利息收入水平。非利息业务(中间业务)涵盖的是一个跨部门、跨业务品种的大的范畴,它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非利息业务的发展是结算业务、代理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信托租赁业务、金融创新业务和国际业务等相关领域中相关业务发展推动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讲,规避利率风险的最好方法就是不产生利率风险,非利息业务(中间业务)就是不包含利率风险的业务。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非利息业务,从而对利率风险有缓冲作用。我国商业银行90%的业务仍然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这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将会承受很大的利率风险。市场化利率竞争的一个可以预测并已被证实的趋势是利润结构的调整,即利息利润比的减少;以非利息收入的增加来弥补利息收入的减少,将是市场化利率竞争的一个法宝。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非利息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总量,这是适应利率市场化、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必要途径。
  二、优化外部宏观经济环境
  1.提高外部监管水平和配套的法律规范、行业自律约束能力等。利率市场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对监管方式变革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协议”代表了银行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即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向 “审慎监管”。这种 “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更加注重银行度量和管理风险的方法是否科学,能力是否合乎要求。这给监管的实施带来了更大灵活性,特别是在其新协议中允许被监管者自行设计风险管理模型,从而鼓励银行自行控制风险的创新,这其实不仅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更依赖于被监管者,而且对其监管能力提出了的更高要求。二是利率市场化后监管领域扩大的要求。利率市场化后,发展利率衍生工具以有效管理利率风险是利率市场化的自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利率衍生工具的增加、交易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必将拓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和领域,不断给金融监管提出新的课题。因此,必须提高外部监管水平,建立健全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辅之以行业自律建设,保障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2.加快金融市场建设。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只有发达的证券市场才能满足银行调节资产组合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除发行证券的一级市场外,资产证券化还要求建立二级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流动性。同时要大力的培育金融衍生市场,虽然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具有投机色彩,但这些工具的恰当运用也可以使银行有效的开展利率风险管理。金融监管部门除了要监管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外,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此外,也要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现有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健全,加快金融市场整体建设,从而为银行业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手段。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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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书“官不过副厅”想到的

骆玉生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规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省政协主席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副厅级,其他省级领导的秘书,职务配备最高不超过正处级。
不知这个规定出台的具体原因,可能是为了限制省级领导的秘书的权利过大,防止“河北第一秘”李真的故事重演。读了这则秘书“官不过副厅”的新闻,使人感觉到此项规定有不尽科学之处。第一、少数高级领导的秘书,不珍惜自己在领导身边工作的特殊地位,在秘书的位置上违法违纪,甚至腐败犯罪,并不在于其级别的高低,而是在于对他缺少制度上、纪律上的监督。如原“河北第一秘”李真,当初虽然仅仅是个处级秘书,但却能在“第一秘书”的位置上呼风唤雨。据报载,当时河北一些地方领导的任命竟然要先得到他的“点头”,可谓“权倾一时”。第二、高级领导秘书的晋升,有时并不是真正按照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与程序进行的,往往是个别领导一棰定音。如李真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由一个普通的干部擢升为正厅级干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的直接领导程维高的“关爱有加”。可以说,李真是一个典型的“火箭式”干部。从他的身上无疑印证了“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社会流言。第三、人为地限制了省级领导秘书的政治前途,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人的能力有大小,政治上进步有快慢。秘书出身的人并不是就不能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如果省级领导的秘书日后的确有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能力,要是因为当初他当过秘书而限制使用,无疑是糟蹋人才的。对党和国家而言,是人才的埋没和浪费;对其个人而言,则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
领导人的秘书、警卫、司机等工作人员职位虽然不高,但身份却十分特殊。秘书等人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含金量”,无非是他们在领导身边工作,天长日久,无形中与领导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现实生活中,一些秘书除了在公务上为领导服务外,还逐渐向公务之外的生活服务“扩展”,成了所谓的“生活秘书”。如此一来,这些秘书就成了领导的人,类似于封建时代达官贵人的家奴,与领导者之间存有某种人身依附关系。
本来,我们党的干部政策是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由领导直接提拔自己的秘书当官,难免有任人唯亲之嫌。所以,清正自律的领导者对此都有所禁忌。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一些领导特别喜欢提拔自己的秘书。当秘书的容易升官,这也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能否使用公共权力,实施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由此看来,我们要防止秘书擅权作祟,并不仅仅在于限制秘书的级别,而应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自身上找原因,严格按照制度和纪律加强对身边的人的管理。如果他们不受制度和纪律的制约与监督,别说是“副厅”这样的秘书会犯错误,就是科员级的“小秘书”,你能保证他不做让“领导和群众失望”的事情吗?
其次,在考核、任用干部的时候,一定要真正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建立起干部使用责任制,不能由一个人说了算。今后,对领导人身边的工作人员要实行民主推荐、定期轮换和监督制约等制度加以管理。对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人选要实行德才兼备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要领导人的秘书,不应只在主要领导人身边这个“小圈子”里物色,选人范围要扩大;由谁来担任秘书不应由某个人说了算,而要实行民主推荐、公开竞争,择优录用。领导人到异地任职后,也不得将身边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和司机一同带去。
第三、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内监督能否搞好,最主要的是加强一把手权力本身的有效制衡。“上梁不正下梁歪”。少数秘书违法违纪,腐败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一把手的影响。解决监督难的问题,要从体制上以权力制权力,遏止腐败。具体而言,可以在党内由上层党委委派专职纪检员加大自上而下的监督;从党委内部来说,探索党代会的常任制,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同时,发挥党外监督等各种监督主体的优势,促进党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一体化发展,把一把手的公共权力置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可以走民主制度,实行推荐责任制和党委讨论票决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一把手选拔的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才破格选拔和不合格人员的退出机制,真正实行“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一把手用人权力的责任追究。
现在,各级党组织都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但愿我们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提拔、任用、使用干部过程中,都能带头按造党的有关条例和规定办事。绝不能让“河北第一秘”李真的故事重演。

邮编:242000
电话:0563--2515685
电邮: lus3030685@yahoo.com.cn



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统一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标准化、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按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号,它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领取代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代码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代码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代码管理工作;
(三)划分代码区段;
(四)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
(五)建立代码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六)代码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各自行政辖区内有关代码登记和发放代码证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委、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码推行及应用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代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店堂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济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渝机构;
(五)国家规定由外经、民政等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渝机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机构。
第六条 申领代码,应当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或立文件复印件;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领人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赋码的书面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赋予代码,发给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代码证的正本和副本(含IC证)具有同等效力。
代码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地址,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变更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应当在被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被注销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代码一经注销,不再启用。
第十一条 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代码证的年度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三条 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携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办证费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并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在其各项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库中设置“代码栏”,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查验其代码证;无代码证的,不予受理申办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的;
(二)代码证有效期满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三)应当办理代码变更或注销手续而未办理的;
(四)应当补办代码证而未补办的;
(五)未办理代码证年检手续的。
第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使用无效代码证的,有关代码应用部门应当暂扣其代码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申领代码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代码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