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法律保护刍议/聂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6:13:13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原文刊发于<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期刊基本参数:CN22-1229/D*1985*b*16*80*zh*P*¥6.00*1000*42*2005-10)
网络域名法律保护刍议
聂涛 蔡书芳
(西安市行政学院 西安 710054)

内容摘要:尽管随着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网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网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业“网上商标”的标识性功能之后。一些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人开始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而抢注域名。为了保护域名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恶意侵害,本文拟从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讨有关域名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引起学界的重视,共同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域名、法律问题、CCNIC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第四次工业革命到达了高潮阶段,互联网(Internet)与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运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新经济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它较原始的经济最大的不同便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等基于人的智慧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被人所认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 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如WWW.ABCDE.COM.CN等,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最左边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 MAIL、FTP等服务类型,最右边的组成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称最高层域名,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 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国香港等等,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 COM(商业系统), NET(网络机构), ORG(组织机构), EDU(教育系统), GOV(政府部门), MIL(军队系统), INT(国际机构)。由于互联网最初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所以GOV, EDU, MIL虽然都是顶级域名,但却是美国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顶级域名。相对于地理顶级域名来说,这些顶级域名都是根据不同的类别来区分的,所以称之为类别顶级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的顶级域名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被扩充到现有的域名体系中来。新增加的顶级域名是BIZ(商业), COOP(合作公司), INFO(信息行业), AERO(航空业), PRO(专业人 士), MUSEUM(博物馆行业), NAME(个人)。在这些顶级域名下,还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如在我国的顶级域名.CN下又设立了.COM,.NET,.ORG ,.GOV,.EDU等以及我国各个行政区划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 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级。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两个作用来实现的: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个域名指到另一个域名的空间,大致上是与两个域名共用空间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点,指向可以指到另一个域名的子目录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转换过程。IP地址是网络上标识您站点的数字地址(如:202.117.157.125),为了简单好记,采用域名来代替ip地址标识站点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务器完成。
对于企业来说,它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对于人们在寻找企业主页、查询有关的商 业信息,增强该企业的竞争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这便使得域名成为网络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很高的商业价值。
从某些方面来讲域名类似于商标,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由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取得的原则也不同,导致了域名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商标保护。
  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是,厂商名称(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称(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这就决定了域名保护问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保护方法来调整保护。
二、域名的取得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种方式:(一)注册取得: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域名注册申请 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并且从注册域名的主观方面来看有三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 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这三种行为不予注册。
(二)转让取得
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所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域名取得的依据。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域名的法律保护便是对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护,即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 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 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二)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首先,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性,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三)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并且规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站促销与他们人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络促销,但商品与他人商标商品并非为同类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册网域名称作为商标名称,就网域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考虑,商标有误导公众之虞,网站所有人得以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
  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更多。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
   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尽管《合同法》分则部分未具体规定域名交易,但其总则部分的内容仍适用。同时,还可参照《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
虽然我们的域名保护不断地向着积极,先进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网络和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相对比较落后。已有的域名管理办法,只是作为部门的规范文件存在,法律效力很弱,并且在许多方面也需要完善。要使域名的法律保护做到有法可依还需要专家学者和诸多司法实践者的共同努力。我们也要不断地探索,使之向更加完善的方面发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高检政发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法警总队,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和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着眼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参与办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要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立足本地实际,实施分类指导,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切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扎实工作,力争尽早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
  各省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高检院政治部拟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三)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五)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一)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三)明确执法责任。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一)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二)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三)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05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标准
  (一)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好,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四)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五)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作为住宅使用的地方房管部门直管房产和单位自管房产(其中包括作为住宅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拨用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有产权争议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
(三)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五)四成新以下(含四成新)的破旧住房;
(六)市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居民家庭,均可向职工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第七条 产权单位拟出售公有住房,须事先申请,经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向职工出售,并按统一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要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九条 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买房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一条 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每户只能购买一套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按照我市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测定的价格。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的实际售价,要根据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居室朝向、地段环境、室内设施及室内装修等调剂因素区别计价。
第十六条 以成本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
以标准价出售旧公有住房,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标准价成新折扣计算。
住房的折扣年限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成新。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采取工龄折扣办法,售房单位对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具体折扣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年测定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第十九条 购房职工丧偶的,按购房职工的工龄和其配偶的生前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计算购房工龄。
第二十一条 购房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服刑、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
第二十二条 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现住房折扣待遇。具体折扣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售价(单位: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成本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成本价-标准价的抵交价)×调剂系数之和-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
标准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负担价×调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
第二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户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
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
第二十五条 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给予一次付款折扣待遇,具体折扣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
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未按期履行付款合同,售房单位按未付款占应付款的比例,收缴房租。
第二十七条 属中低收入的购房职工,可按规定向承办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根据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九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不交纳房租,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发放的补贴。采暖费仍按居住公有住房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吉林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93〕4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政府房产管
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需向购房人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由买卖双方或由售房单位代理,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专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不得挪用。要专户存入指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
第三十五条 动迁户扩大面积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和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投资部分按标准价或成本价确定产权。
第三十六条 要严肃房改纪律,凡违反房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增加或扩大优惠政策,变相降价出售公有住房,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要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一九九五年度售房价格及折扣计算标准
我市一九九五年度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成本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60元,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成新折扣率为1.7%,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元,购买现住房的折扣摔为成本价的3.87%。
一九九五年度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房的标准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3元,其中:负担价308元,抵交价195元。出售旧公有住房的年成新折扣率为1.48%,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标准为每一年工龄每平方米折扣3元,购买现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
附件二: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单位:%
━━━━━━┯━┯━┯━━┯━━┯━━┯━━┯━━┯━━┯━━
总层数│平│二│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增减系数│ │层│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
层次 │房│楼│楼 │楼 │楼 │楼 │楼 │楼 │楼
──────┼─┼─┼──┼──┼──┼──┼──┼──┼──
一 层 │0│0│-2│-2│-5│-5│-5│-5│-5
──────┼─┼─┼──┼──┼──┼──┼──┼──┼──
二 层 │ │0│+2│+2│0 │0 │0 │0 │0
──────┼─┼─┼──┼──┼──┼──┼──┼──┼──
三 层 │ │ │ 0 │+2│+4│+4│+4│+5│+5
──────┼─┼─┼──┼──┼──┼──┼──┼──┼──
四 层 │ │ │ │-2│+4│+4│+4│+5│+5
──────┼─┼─┼──┼──┼──┼──┼──┼──┼──
五 层 │ │ │ │ │-3│+1│+2│+2│+3
──────┼─┼─┼──┼──┼──┼──┼──┼──┼──
六 层 │ │ │ │ │ │ │-4│0 │0
──────┼─┼─┼──┼──┼──┼──┼──┼──┼──
七 层 │ │ │ │ │ │ │-5│-2│0
──────┼─┼─┼──┼──┼──┼──┼──┼──┼──
八 层 │ │ │ │ │ │ │ │-5│-3
──────┼─┼─┼──┼──┼──┼──┼──┼──┼──
九 层 │ │ │ │ │ │ │ │ │-6
━━━━━━┷━┷━┷━━┷━━┷━━┷━━┷━━┷━━┷━━
此系数适用于无电梯的楼房。

附件三 住房居室朝向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户型│ 单 居 室 │ 双 居 室 ┃
┠──┼──┬──┬──┬──┼──┬──┬──┬──┬──┬──┬──┨
┃居室│ │ │ │ │一 │两 │两 │东 │一 │一 │全 ┃
┃ │ │ │ │ │南 │个 │个 │ │南 │北 │东 ┃
┃ │东 │西 │南 │北 │一 │南 │北 │西 │东 │东 │全 ┃
┃ │ │ │ │ │北 │向 │向 │ │西 │西 │西 ┃
┃朝向│ │ │ │ │ │ │ │向 │向 │向 │ ┃
┠──┼──┼──┼──┼──┼──┼──┼──┼──┼──┼──┼──┨
┃系数│-1│-1│+1│-2│+1│+1│-3│0 │+1│-2│-1┃
┗━━━━━┷━━┷━━┷━━┷━━┷━━┷━━┷━━┷━━┷━━┷━━┛

┏━━━┯━━━━━━━━━━━━━━━━━━━━━━━━━━┓
┃ 户型 │ 三 居 室 ┃
┠───┼──┬──┬──┬──┬──┬──┬──┬──┬──┨
┃ │ 两 │ 三 │ 一 │ 一 │ 一 │ 二 │ 一 │ 全 │ 全 ┃
┃ 居室 │ 南 │ 个 │ 南 │ 南 │ 南 │ 北 │ 北 │ 东 │ ┃
┃ │ 一 │ 南 │ 二 │ 二 │ 一 │ 一 │ 二 │ 全 │ ┃
┃ │ 北 │ 向 │ 北 │ 东 │ 东 │ 东 │ 东 │ 西 │ 北 ┃
┃ │ 向 │ │ 向 │ 西 │ 西 │ 西 │ 西 │ │ ┃
┃ 朝向 │ │ │ │ 向 │ 向 │ 向 │ 向 │ │ 向 ┃
┠───┼──┼──┼──┼──┼──┼──┼──┼──┼──┨
┃ 系 数│+1│+2│-1│ 0 │+1│-2│-1│-1│-3┃
┗━━━┷━━┷━━┷━━┷━━┷━━┷━━┷━━┷━━┷━━┛
┏━━━┯━━━━━━━━━━━━━━━━━━━━━━━━━━━━━━━━┓
┃户 型 │ 四 居 室 ┃
┠───┼──┬──┬──┬──┬──┬──┬──┬──┬──┬──┬──┨
┃居 室 │全 │ 全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一 │ 全 │ 三 │ 一 ┃
┃ │南 │ 北 │ 南 │ 北 │ 南 │ 南 │ 北 │ 南 │ 东 │ 北 │ 南 ┃
┃ │向 │ 向 │ 一 │ 一 │ 二 │ 一 │ 一 │ 一 │ 西 │ 一 │ 一 ┃
┃ │ │ │ 北 │ 南 │ 北 │ 北 │ 南 │ 北 │ 向 │ 东 │ 东 ┃
┃ │ │ │ 向 │ 向 │ 向 │ 一 │ 一 │ 二 │ │ 西 │ 西 ┃
┃ │ │ │ │ │ │ 东 │ 东 │ 东 │ │ 向 │ 向 ┃
┃朝 向 │ │ │ │ │ │ 西 │ 西 │ 西 │ │ │ ┃
┃ │ │ │ │ │ │ │ │ 向 │ │ │ ┃
┠───┼──┼──┼──┼──┼──┼──┼──┼──┼──┼──┼──┨
┃系 数 │+2│-4│+2│-2│-1│ 0│-2│-1│-1│-3│0 ┃
┗━━━┷━━┷━━┷━━┷━━┷━━┷━━┷━━┷━━┷━━┷━━┷━━┛
注:1、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厅视同居室,计取朝向调节系数。
2、无外采光面的厅应按北向考虑。

附件四 住房地段类别划分表
单位%
┏━━━━┯━━━━━━━━┯━━┯━━━━━━━━┯━━┯━━━━┯━━┓
┃各区名称│一类地段划分范围│调节│二类地段划分范围│调节│三围地段│调节┃
┃ │ │系数│ │系数│划分范围│系数┃
┠────┼────────┼──┼────────┼──┼────┼──┨
┃ │东至大津街,吉林│ │东南北三面到松花│ │ │ ┃
┃ │火车站,西至吉林│ │江堤,西以中康路│ │一、二类│ ┃
┃ │大街,南至松江路│ │为界、中康路以南│ │地区以外│ ┃
┃ 昌邑区 │北至中康路。 │ 2 │西至天津街、中康│ 0 │三类地区│-2┃
┃ │ │ │路以北经岔路乡广│ │ │ ┃
┃ │ │ │场西至吉沈铁路线│ │ │ ┃
┃ │ │ │哈达湾街、和平路│ │ │ ┃
┠────┼────────┼──┼────────┼──┼────┼──┨
┃ │东至吉林大街、南│ │东至吉林大街、西│ │ │ ┃
┃ │至松江路、北至光│ │至独立路、南至松│ │ │ ┃
┃ │华路、西以解放路│ │江路、北至吉沈铁│ │ │ ┃
┃ │为界、新解放路以│ │路线。(去掉一类│ │ │ ┃
┃ 船营区 │南西至鞍山街、新│ 2 │地段) │ 0 │ 同 上 │-2┃
┃ │解放以北西至青岛│ │ │ │ │ ┃
┃ │街。 │ │ │ │ │ ┃
┠────┼────────┼──┼────────┼──┼────┼──┨
┃ │ │ │南至松花江堤,西│ │ │ ┃
┃ │ │ │至汉阳街、东至长│ │ │ ┃
┃ 龙潭区 │ │ 2 │图铁路线,包括铁│ 0 │ 同 上 │-2┃
┃ │ │ │东地段住宅区。 │ │ │ ┃
┠────┼────────┼──┼────────┼──┼────┼──┨
┃ │ │ │南至恒山路、东至│ │ │ ┃
┃ │ │ │吉丰铁路线、西至│ │ │ ┃
┃ 丰满区 │ │ 2 │松花江江堤。 │ 0 │ 同 上 │-2┃
┗━━━━┷━━━━━━━━┷━━┷━━━━━━━━┷━━┷━━━━┷━━┛
对大中型企业的独立住宅区,售房单位可在市统一划定的地段类别的前提下,
采取自行调节的办法予以调整。对偏离市区的独立住宅区可比照三类地段的调节系
数适当调整。

附件五 楼房结构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 墙 │ 外 │ 无 │ 合 │ 无 │ 合 │ 共 ┃
┃条件│ 体 │ 清 │ 厕 │ 用 │ 厨 │ 用 │ 用 ┃
┃ │1.5B│ 水 │ 所 │ 厕 │ 房 │ 厨 │ 走 ┃
┃ │以下│ 墙 │ │ 所 │ │ 房 │ 廊 ┃
┠──┼──┼──┼──┼──┼──┼──┼──┨
┃系数│-4│-2│-3│-2│-4│-3│-2┃
┗━━┷━━┷━━┷━━┷━━┷━━┷━━┷━━┛
注:砖混二类外清水墙墙面系数不予调节。

附件六 楼房设施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 │ 无│ 无 │ 无 │ 浴 │ 浴 ┃
┃条件│ 上│ 下 │ 暖 │ 盆 │ 盆 ┃
┃ │ 水│ 水 │ 气 │1.5m│1.5m┃
┃ │ │ │ │ (含)│ ┃
┃ │ │ │ │ 以下 │ 以上 ┃
┠──┼──┼──┼──┼────┼────┨
┃系数│-2│-2│-6│ +1 │ +2 ┃
┗━━┷━━┷━━┷━━┷━━━━┷━━━━┛

附件七 住房室内装修计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地 面 │ 墙 面 │ 其 它
项├─┬─┬──┼──┬──┼──┬──┬───
│地│马│ 木 │ 瓷 │ 护 │铝门│铝隔│铝封
│ │赛│ 制 │ │ 墙 │合 │合 │合闭
│ │克│ 地 │ │ 扳 │金窗│金断│金阳
目│砖│ │ 扳 │ 砖 │ │ │ │ 台
──┼─┴─┼──┼──┼──┼──┴──┴───
金│ │ │ │ │
额│ 15 │50│15│50│ 60
━━┷━━━┷━━┷━━┷━━┷━━━━━━━━━
注:装修计价按实际面积计算,表中未列项目,按实际评估确定。



19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