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记,本不该有如此窘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0:27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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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记,本不该有如此窘境

杨涛


王克勤,曾被誉为2003年度中国记者八大风云人物,2002年度中国传媒杰出人物。可是,又有谁能想到,这位吒咤风云的人物正处于尴尬的境地,不仅物质上清贫,内心更经受着痛苦的煎熬。(《法制早报》11月11日)
王克勤目前所处的困境的确令人心酸,报上披露的几个细节可见一斑:一是今年10月上旬,记者拨打了王克勤的手机,与往常不同,传来的却是电信台小姐标准的普通话??“您所拨打的电话余额不足,无法接通”,原来王克勤的手机已因欠费而被停机,这样的状况持续了整整八天;二是王的儿子在兰州上学,为了让孩子全面发展,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给儿子在少年宫报了一个绘画培训班。从他家到少年宫,坐公共汽车,车费是一元,如果跑到前面一站坐车,车费是五角。为了节省五角钱,儿子每天跑一站路搭车上课。有一次实在太累,在车上睡着了,结果被拉到终点站,他没有钱再坐车,只好跑步去少年宫,进教室几分钟就下课了。
一方面,王克勤任《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的林肯•斯蒂芬斯”(美国著名揭黑记者),曾有黑社会扬言出价五百万买他的人头,因此王也被传媒界誉为当代中国“身价”最高的记者,找他反映情况的群众络绎不绝;而另一方面,他为民众民生中奔走,多年下来自己却落到如此穷酸窘境。光荣与困苦,理想与现实交织在这位首席记者的身上。
为什么一个敢于揭黑,愿意毕生为民请命的记者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呢?究其原因,这也许跟王克勤的信念,与他的从事报道的特殊领域有着极大的关系,揭黑也好,曝光腐败也罢,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也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费用。以2002年王克勤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为例,为调查这一黑幕,他半年的时间没有发表其他稿件,这意味着有半年的时间,他每月只拿1200元的基本工资。报社本身要运转,每天要大量的稿件,不可能半年等一篇稿件,不发稿只维持基本工资是合情合理。而且《中国经济时报》社经费并不宽裕,“报社现在很难保障我的出差经费,这点让我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报社也就很难为王克勤用半年的时间和心血写出这么一篇重量级的报道,而支持高出一般报道许多倍的报酬,让其能毫无后虑地为他的信念而工作。
这难道是每个从事揭黑、为民请命的记者的宿命吗?如果果真是这样,那就是我们社会、我们时代的悲哀。歌功颂德的新闻我们看的太多,我们的社会更需要这样敢于揭露丑恶、激污荡浊、为民请命的记者,我们的读者更喜欢读这样能为我们时代呐喊,用阳光来清洁世界的报道和文章。那么,如同王克勤这样的一位记者,他就不仅应当享有崇高的荣誉,也应当在物质上有确实的保障,让其能毫无后虑、义无反顾地为信念而工作。
其实,王克勤本不该有如此窘境。你想想,当年他揭开兰州证券黑幕盖子的报道面世、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报道出台,引起了多少读者的反响,又有多少媒体转载其报道,如果每个转载媒体都向其支付报酬,我不敢说他现在是千万富翁、百万富翁,但至少应该衣食无忧。这种报酬的支付是最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学上投入与收入对等的原理,你一篇报道花费了一天的功夫,就在一家报纸上发表,受众也就有限,你的收入也就有限,而我一篇花费了半年时间、投入大量精力所作的深度报道,其他媒体也竞相转载,读者面也广泛的多,我理所当然应该获得转载的稿费,因为这是我所付出劳动而应当多得到的报酬。然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却并不为我们的法律所认可,“时事新闻”并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而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依这个定义,王克勤写的那些揭黑的深度报道,也是“单纯事实消息”,并没有作者的主观创造,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要促进新闻的传播,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保护“时事新闻”的目的没错,可是不是该区分不同的情形,比如对那种不需要花费多少精力,在公众场合都能为人知晓的消息的报道,对其转载可以不支付稿酬,但这种需要长时间深入去揭露出来的不为人所知消息的报道,对其转载就应该支付稿酬。否则,投入与收入不成正比,就没有记者会愿意从事这样的深度报道,或者是投机取巧、泛泛而谈,最终损害的仍是公众的知情权。
然而,以中国媒体的现在的恶劣惯例,不要说“时事新闻”,就是明确受到《著作权法》的作品,对其转载也极少支付稿酬。相当多的媒体对于作品的转载,原则上不支付稿酬、支付稿酬为例外,只有在作者多次追问下,才并不情愿地支付稿酬。这就不难理解文摘报刊为什么如此盛行,一方面他们少了支付稿酬的费用,另一方面他们能选到人家的最好文章以吸引读者。
因而,笔者认为,要让王克勤这样揭黑、为民请命的记者不再陷入如此窘境,一方面,我们要设立类似见义勇为基金会之类的为记者提供物质保障的组织,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王克勤们;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要尽快制订保护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深度报道的著作权的规定,而我们的媒体也要确实履行支付转载稿酬的责任,以实际行动来支持记者揭黑、反腐败等正义斗争。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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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2〕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4日



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4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精神,做好我省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快速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省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广泛参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省工业设计奖的评奖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每两年评奖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报范围
第五条 奖项设置。
省工业设计奖分设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奖项设金奖和优秀奖。根据申报产品、作品水平和数量,具体确定评奖名额。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产品类型:电子信息产品、工业装备、家用电器、工艺美术、纺织服装、家居家饰用品、运动休闲用品、医疗保健用品、办公用品、儿童用品、轻便交通工具等产品类型。
概念作品:围绕上述产品类型,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结构升级要求,具有前瞻性的设计作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主体为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省外注册隶属我省的有关单位。
第八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
(三)申报单位须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同一件产品、作品只能由一个单位申报;
(五)申报产品设计奖的产品须是上市2年内的产品。申报概念作品奖的作品在功能、结构、技术、形态、材料、工艺、节能、环保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评奖标准:
(一)先导性。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引领行业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创新性。设计理念独特新颖,创新点突出。
(三)实用性。性能稳定,技术先进,功能合理,能满足使用、维护及安全方面的要求。
(四)美学效果。色彩搭配合理,形态体现科技与艺术的结合,与环境相协调。
(五)人机工学。具有良好的舒适性、便捷性,识别与操作简单、高效,人机关系协调。
(六)品质。材料运用合理,工艺品质精良,产品质量可靠。
(七)环保性。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制造、流通、使用、回收全过程注重节能、环保。
(八)经济性。工业设计因素对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品牌价值贡献较大。
第十条 产品设计奖和概念作品奖的评奖标准一致,具体评奖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和部署评奖工作,审定评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相关工作部署,起草制定相关文件,成立和管理评奖工作委员会,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等。
第十二条 成立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工作委员会由省内有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制定《河北省工业设计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据此建立评奖工作专家库。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河北省工业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各申报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以上单位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直接报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荐。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采取专家评审或其他方式提出推荐名单,在《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初评。初评专家组依据相关文件,对推荐产品、作品进行初评并提出终评建议名单。评奖工作委员会复核后,将终评建议名单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示。终评建议名单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展示。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终评建议名单,分别组织行政区域内各有关申报单位(直报单位由省评奖工作委员会负责),参加由评奖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展示活动。
第十九条 终评。终评专家组在展示活动期间对获得终评资格的产品、作品实物进行终评,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复核后,报送省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 发布。授权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在评奖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出现影响作出公正评审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评奖工作委员会提出回避意见。
第八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其评奖工作职务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有拉票、行贿、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公示期间,对经核实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产品、作品,取消终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已获奖的产品、作品,遇到以下情况时,撤销该产品、作品获得的奖项,并追回获奖证书:
(一)确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对产品、作品进行重大修改,仍然在该产品、作品上使用获奖标识的;
(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

(2002年7月12日 建办法函[2002]300号)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我们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答复函(附后),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